
水电专栏
·前沿
作者 | 华能天成租赁 文莱
2026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于水电行业而言,这并非一次简单的税率调整,而是对施行近四十年的《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文免税逻辑的系统性重构。

政策背景
自198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实施以来,水电站用地的征税边界始终依赖一条粗放标准:
发电厂房及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税;其余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这一"其余用地"的表述,为实务中大量库区山林、进场道路、附属经营用地披上了免税外衣。22号公告的出台,本质上是对这一兜底性免税条款的精准收口。
新旧政策的核心差异
(一)旧规:以"厂区内外"为界的结构

旧规的问题在于:"其他用地"缺乏明确边界,各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极大,大量本应纳入征税范围的库区外围土地被排除在外。
(二)新规:以"功能属性"为界的管理
22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对水电站用地作出正向列举式免税界定:
✅ 明确免征:
水库水面淹没区
大坝(不含发电厂房用地)
堤防、护坡
泄洪设施、过鱼设施
灌溉设施、增殖放流站
航道及航道设施
❌ 不再适用免税兜底:
库区周边未列入上述清单的山体、林地
进场公路(非厂区专线部分)
旅游经营配套用地、种养殖经营用地
其他无法归入公益水利设施的功能地块
一句话总结:公益水利设施从"模糊"免税走向"明文"免税,经营性和未列名土地从"扩大"免税回归"实质"征税。
税负变化的真实落点
库区外围山林及未利用地:流域型水电站往往拥有大面积库周山地,过去多依托"其他用地"条款实现免税。新规实施后,凡无法对应至大坝、泄洪、灌溉等列名功能的地块,均面临全额征税。
经营性配套用地:库区旅游开发、水产养殖、林下经济等经营类用地,在新规下失去免税依据。对"水风光储旅"一体化开发项目而言,此类用地占比不容小觑。
进场道路及辅助设施用地:非厂区专线性质的进场道路、临时堆场等,亦被排除在免税清单之外。
天成观点
22号公告标志着水电行业土地使用税管理从"粗放兜底"向"精细清单"的历史性转变。对企业而言,窗口期有限、合规风险明确,唯有以地块为单位厘清功能属性、以证据为支撑锁定免税资格,方能在新政框架下实现税负的可预期与可控。
※本文仅供专业交流,不构成税务筹划建议。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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