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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31 08:56:52     1
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同时废止。《公告》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项目建设期间用于以下用途,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公告》强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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