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电力(火电/水电/供电)、煤炭、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产)、建材、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核电站等行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并设置一年过渡期。本文基于22号公告对上述各类型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新旧变化进行全面对比分析,助力能源资源行业相关企业有效应对。
一、政策变化总览
22号公告对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了"全面收紧+定向保留"的系统性重构:
1.免税范围大幅缩减:22号公告取消了原政策中对企业内部生产设施用地(如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防排水沟,矿山企业的采矿场、尾矿库等)的免税优惠,仅保留了涉及公共安全(如炸药库安全区)、公共设施(如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及生态水利设施(如水库淹没区、堤防、护坡等)的免税政策。
2.设定一年过渡期:对于因政策调整导致不再享受免税的土地,新政策并未立即全额征税,而是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
3.统一规范备查资料:22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的具体资料清单(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取消了原有的“备案”表述,转向“留存备查”的后续监管模式。
22号公告呈现三条主线:
①安全底线保留——炸药库安全区、堤防护坡等安全设施保留免征;
②生产性用地回归征税——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灰场、输灰管等核心辅助用地取消免税;
③交通/公益用地有限保留——铁路专用线、公路、公园绿化等酌情保留。
二、新旧政策逐行业对比表

三、关键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1.过渡期税负冲击风险。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原免税土地减半征收,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矿山、煤炭、建材等大面积使用原免税土地的企业,应立即测算新增税负——"土地面积×单位税额×50%(过渡期)→100%(2027年9月起)",纳入财务预算。
2.免税认定合规风险。新政策以列举式正面清单替代原"其他用地"兜底免税。企业需逐宗核查现有用地是否落入新清单范围(如水库淹没区/大坝/堤防护坡/安全区/铁路专用线/公路/输电线路等),对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起依法申报,避免漏报导致滞纳金及罚款。建议立即开展土地台账清查,逐宗梳理,对照政策规定分类标记"继续征税/继续免征/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起全额征税"。
3.留存资料合规风险。22号公告第三条要求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备查。过渡期内应完成资料系统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