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 号),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这是我国环保税制度实施以来的重要扩围举措,标志着大气污染治理从 “重点污染物管控” 迈向 “全因子精细化治理” 新阶段。
一、政策核心要点一览
1. 试点行业:覆盖工业排放七成以上
首批纳入试点的共8大类行业,均为VOCs排放重点领域,其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源总排放量的70%以上:
印刷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炼铁、炼钢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试点将按照 “先行先试、分步推开” 的原则推进,后续三部门将根据试点效果评估,适时向其他行业全面扩围。
2.税额标准:每污染当量8—12元
本次试点将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税,税额幅度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环境承载能力、排放现状和发展目标在幅度内确定。
计税规则方面,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污染当量数=排放量÷0.95千克。举例来说,若一家企业年排放VOCs950千克,对应污染当量数为1000,按最低税额标准计算,年应纳税额为8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原环保税法中已列明的苯、甲苯、甲醛等18种单项VOCs物质仍按原有规定征税,其排放量在整体计算VOCs环保税时予以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3. 税收优惠:分级激励绿色生产
为发挥税收杠杆的正向引导作用,政策设置了差异化减免优惠: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企业: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企业:减按应纳税额的75%征收
这一设计充分体现了 “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优排优惠” 的原则,将环保绩效与企业税负直接挂钩,激励企业主动提升治理水平。
二、为什么要对VOCs征税?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是形成臭氧和 PM2.5 的重要前体物,可直接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部分组分还具有毒性和致癌性,影响人体健康。
2018 年环保税开征之初,受限于监测核算技术能力,仅将苯、甲醛等18种高毒性 VOCs 单项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VOCs排放标准体系、监测技术和核算方法日趋完善,将全品类VOCs纳入征税范围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
此次征税扩围,本质是用市场化机制破解VOCs治理难题:
破解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通过税收刚性倒逼企业承担排放成本,扭转污染治理的负向激励;
推动全链条治理: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产排污环节多,征税将推动企业从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到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升级;
充实地方治污资金:环保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可形成 “征税—治污—奖补” 的良性循环。
三、行业影响与企业应对
对试点行业而言,VOCs征税既是成本压力,更是转型机遇。短期来看,排放量大、治理水平低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长期来看,将加速行业优胜劣汰,推动绿色技术普及。
从细分领域看,石化、化工行业排放基数大,需重点管控储罐泄漏、工艺挥发等环节;涂装、印刷行业溶剂使用量大,源头替代(水性涂料、无溶剂油墨)将成为降本关键;钢铁、汽车制造行业则需进一步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和末端治理水平。
建议企业从三方面提前布局:
摸清排放底数:全面梳理产排污环节,建立 VOCs排放台账,准确核算排放量;
升级治理技术:优先推进源头替代和过程管控,淘汰低效治理设施,提升废气收集率和去除率;
争取政策红利:对标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标准,提升环保管理水平,争取A级、B级企业税收减免。
四、结语
从18种单项物质到全品类 VOCs,从行政管控到税收杠杆,本次试点是我国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一步,也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随着政策落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将从政策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内生动力,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守护更多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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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OCs前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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