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案例分享】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资格审查能交给评标委员会做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30 16:47:11     0
【案例分享】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资格审查能交给评标委员会做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九维项目管理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资格审查能交给评标委员会做吗?

案例分享

前言

ENTERPRISE

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操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简化流程、节省人力,常会做出一个看似“高效”的操作:开标后直接将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核查等工作,一并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全权处理。

不少从业者默认这种操作是合规的,毕竟评审专家更专业、更严谨,能规避人工审查疏漏。但事实上,这一常规操作恰恰是典型的程序违法瑕疵,轻则被供应商质疑投诉、项目废标重招,重则被财政部门追责处罚、记入信用档案。

自财政部87号令施行后,政府采购招标的审查权责边界早已重新划分。今天我们结合全新实操案例,厘清核心争议:公开招标开标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到底谁才有资格做?能否委托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职?违规后果是什么?

一、全新实操案例:

审查主体错位,项目直接作废重招

某地政务服务中心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正式开标,该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服务供应商,共有6家企业递交投标文件。

为提升评审效率、减少自身工作压力,本次采购的代理机构在未细化权责分工的情况下,直接在采购评审委托书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统一完成本次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符合性核查、商务技术评分、候选人推荐全流程工作。

评标委员会按委托要求完成全部评审工作,最终推荐2家企业为中标候选人,并对外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内,参与投标的一家供应商提出书面投诉,核心诉求直指采购程序违法: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次项目将资格审查全权交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审查主体不适格,评审结果无效,要求财政部门确认本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初期辩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明令禁止委托评审专家开展资格审查,评审专家具备专业资质,审查结果客观公正,未损害任何供应商合法权益,采购程序合法有效。

当地财政部门经全面核查、梳理法条依据后,正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采购评审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瑕疵,且该瑕疵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依法驳回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核心争议拆解:为何委托评标委员会审资格属于违法?

很多采购从业者的认知误区集中在一点:《政府采购法》只赋予了采购人资格审查权,没有规定必须亲自做,委托专家审查理所应当。但结合87号令的细化规定和立法初衷,这一认知完全站不住脚。

1. 上位法: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专属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法条中“可以”的表述,并非代表权利可以随意转交、委托他人行使,而是界定采购人的自主审查权限: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核验供应商资格,但只要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材料、参与资格核验,采购人就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这是法定的专属权责,而非可随意转移的辅助工作。

2. 部门规章:87号令明确划分权责边界(核心依据)

财政部87号令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核心实操准则,彻底厘清了开标后两大审查环节的主体分工,从制度上杜绝权责混淆:

① 资格审查:专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法条中使用“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意味着资格审查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得推诿、不得随意委托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行。

② 评标工作:专属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清晰界定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仅负责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文件,开展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价、澄清答疑、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工作。

简单来说:先由采购人筛掉资质不合格的供应商,再由评审专家比拼技术、商务、报价,两大环节各司其职、互不交叉。

3. 立法初衷:专业分工规避廉政与程序风险

87号令之所以严格拆分两大环节,核心是遵循“专业人做专业事、权责清晰可追溯”的原则:

资格审查聚焦资质合规性、材料真实性、准入合法性,侧重政策法规与采购文件条款的刚性核对,是采购主体的主体责任体现;

评标评审聚焦技术方案、服务质量、报价合理性、履约能力,侧重专业技术与综合实力评判,是技术专家的专业职责。

若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会导致权责混同、流程倒置,既弱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容易让评审专家突破履职边界,滋生评审随意性、廉政风险,这也是财政部门重点监管的违规情形。

三、高频误区纠正:

3个90%采购人踩过的坑

结合各地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案例,我们整理了实操中最容易混淆的3个认知误区,帮大家精准避坑:

误区一:法律没禁止委托,就是合规的

很多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没有明文禁止委托评标委员会审资格,该操作就合法。实则不然,87号令作为专项部门规章,已经明确限定了资格审查的唯一主体,属于法定排他性规定,无需再单独列明“禁止委托评标委员会”。职权专属即意味着其他主体无权履职。

误区二: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就能委托评审专家

这是典型的逻辑谬误。87号令允许采购人将资格审查委托给正规采购代理机构,是基于代理机构具备政府采购法定从业资质、受采购人全程监督、可承担法律责任;而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建的评审团队,无独立履职主体资格,二者委托场景、权责属性完全不同,不能等同替换。

误区三:审查结果无误,程序瑕疵可忽略

不少项目虽然最终评审结果公平公正,但只要存在审查主体错位的程序违法,无论结果是否合理,均属于重大采购瑕疵。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违法无需考量结果,即可直接判定评审无效、项目作废重招。

四、违规后果:不止废标,还有追责风险

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资格审查、擅自转移审查职责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记录。

除此之外,实操中常见连锁后果还有:

1. 项目作废重招,延误采购进度,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 引发供应商批量质疑、投诉,增加采购纠纷与舆情风险;

3. 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考核扣分,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

实操标准流程

为彻底规避审查主体违规问题,公开招标项目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标准化流程:

1. 开标后第一阶段: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资质条款,逐一核验投标人资格材料,出具《资格审查情况表》,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2. 筛选准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 开标后第二阶段:评标评审。将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移交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开展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分、综合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4. 全程留痕。资格审查、评审各环节均需留存书面记录、签字台账,确保权责可追溯。

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合规的核心,从来不是“结果没问题”,而是流程全合规、权责全清晰。资格审查看似是基础琐碎的工作,却是采购程序的第一道“合规关口”。

切勿为了省事,随意转移法定审查职责,一旦出现主体错位、程序违规,所有评审成果都会付诸东流,还将面临多重追责风险。厘清权责边界、严守法定流程,才是政府采购最稳妥的合规之道。

往期推荐:

【实践交流】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谁来做?招标/非招标方式差异+法律依据全解析

【实践交流】法条解读|采购文件违规追责: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

【案例分享】样品远程评审合规吗?一则财政认定中标无效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亲爱的读者们

感谢您耐心阅读我们关于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介绍!我们诚邀您分享宝贵经验,无论是您曾遇到的挑战、成功的案例,还是对全过程咨询的独到见解,都欢迎在留言区与我们交流。

�� ‌问题时间‌:

· 在您以往的项目管理经验中,您认为哪项服务最为关键?或者,您曾遇到过哪些特别需要专业咨询支持的环节?

· 对于我们的服务内容,您是否有进一步的疑问或想要深入了解的方面?

�� ‌分享与讨论‌:请在文章下方留言区分享您的看法、经验或疑问。无论是心得交流还是问题提出,我们都将认真阅读并尽力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期待在留言区与您相见,共同探讨工程项目管理的奥秘!

微信号新疆九维

视频号丨久违的日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十二师五一农场

白桦街915号西府小院商业二层东

电话:0991-3966556

手机:17799268881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