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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29 15:35:55     0
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能源行业土地税要大调整!财政部2026年22号公告全解读

40年优惠大调整,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1年,看看你家用地有没有受影响
2026年7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句话概括:执行了近40年的能源行业土地免税政策,分步退出。设置1年缓冲期,2026年9月起减半,2027年9月起全额征收。
这篇帮你一次看明白。

一、背景:40年优惠为啥要调?

1988年,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占地和适用税额征收。
由于当时能源资源行业是国民经济瓶颈产业、产品计划定价、企业占地面积大,国家陆续出台免税政策,覆盖:
  • 油气
  • 煤炭
  • 矿山
  • 建材
  • 电力(火电、水电、供电)
免税范围既包括采矿场、矸石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也包括厂区外公路、铁路专用线、炸药库安全区、防洪排涝用地等公益和安全保障用地。
40年下来,问题来了:
  1. 部分企业大量囤地、利用效率低
  2. 能源行业享受的优惠远超其他行业,税负不公平
  3. 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所以——用税收倒逼集约利用、抹平行业税负

二、核心调整:分两步恢复征税

第一阶段(过渡期1年):
2026-09-01 至 2027-08-31
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恢复全额):
2027-09-01 起
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老文件同
时废止
一句话:1年过渡期 + 全额恢复,给企业缓冲时间。

三、哪些用地继续免征?重点!

不是所有能源用地都加税。公益类、安全保障类、重大基础设施类继续免征。具体8类:

1. 石油天然气

  • 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 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 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2. 水电站

  • 水库水面淹没区
  • 大坝(不含发电厂房)
  • 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
  • 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生态保护用)
  • 灌溉设施、泄洪设施

3. 核电站

  • 堤防、护坡用地

4. 火电厂

  • 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5. 供电企业

  • 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
  • 施工临时用地

6. 煤炭企业

  •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 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
  • 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公共绿化带用地

7. 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产)

  •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8. 建材企业

  •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重要:以上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也可免征。

四、申报合规要做什么?

享受免税的用地,不能"口头说说"。要满足两个动作:

1. 进行减免税申报

按现行规定,主动申报,不能"不报就免"。

2. 资料留存备查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临时用地批复
  • 项目立项规划文件
  • 土地用途证明
提醒:资料要分类归档、定期检查,税务核查时拿不出来要补税+滞纳金。

五、政策的三大意图

1. 倒逼土地集约利用

  • 部分能源企业大面积囤地、低效占用
  • 恢复征税后,企业会主动盘活闲置土地
  • 把土地资源投向产能升级、绿色开采、新能源转型

2. 抹平行业税负差距

  • 过去只有能源头部企业享受大面积免税
  • 制造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没这待遇
  • 调整后统一规则,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地

3. 稳定地方财政收入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固定收入
  • 免税政策长期压缩地方税源
  • 新规落地后,地方财政更稳,反哺民生基建

六、对谁影响最大?

直接受影响行业:
行业主要影响用地
煤炭采矿场、排土场、矸石山、生产厂房等
油气厂区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不含厂区外铁路公路)
电力(火电/水电/核电)发电厂房、厂区生产生活用地(不含公益类)
矿山(金属/非金属)采矿场、尾矿库、生产厂房等
建材采矿场、生产厂房等
间接影响/不受影响:
  • 制造业(含电机、电子):原则上不涉及
  • 服务业:不涉及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不涉及
  • 个人:不涉及

七、时间节点速查(建议收藏)

2026-07-27  公告发布
2026-09-01  能源资源行业土地税减半征收启动
           公益/安全/基础设施类继续免征
2027-08-31  过渡期结束
2027-09-01  全额征收
           1989年〔(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废止

八、企业应对清单

1. 能源资源企业

  • 用好1年过渡期:盘点名下土地,区分"生产经营"vs"公益/安全"用地
  • 盘活闲置土地:制定低效用地退出计划
  • 备齐免税资料:提前准备不动产权属、用途证明等材料
  • 测算税负影响:9月起新税负计入成本预算

2. 财务/税务部门

  • 9月前完成税务系统申报口径调整
  • 建立土地用途分类台账
  • 与地方税务局提前沟通免税认定标准

3. 制造业、电机厂

  • 不直接受本次政策影响
  • 但需关注:上游能源企业成本上升是否传导
  • 厂区内的能源子公司、动力设施若单独核算,需对照自查

写在最后

这次调整,本质是**"40年特惠退出 + 公益底线保留"**:
  • 退出:能源行业大额免税
  • 保留:公益、安全、基础设施用地
  • 过渡:1年减半,给企业缓冲
  • 目的:集约用地、税负公平、统一大市场
一句话:用税收工具推动行业从"靠资源吃饭"转向"靠效率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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