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有部分机械铸造企业对被纳入金属冶炼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明确。
1、虽然铸造企业不属于传统冶金行业,但因其涉及熔融金属活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从管控安全风险的角度,把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
——《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
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主要包括:
(一)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
(二)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
(三)铁合金生产工艺;
(四)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五)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第二条: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明确的金属冶炼企业与国民经济分类无直接关系(不用纠结)。
2、“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到底是多少?
截至目前,无官方文件明确“国家规定规模(体量)”,但网传文件《金属冶炼目录(2023版)》(修订稿)中提到: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单个熔(冶)炼炉的公称容量>1吨(3吨备选),或者本单位所有熔炼炉总和公称容量>5吨(10吨备选),纳入目录。
该文件未见正式稿,不采纳。
3、应急管理部已经多次明确回复
——目前铸造企业均属于金属冶炼企业,尚无规模区别。

——金属冶炼企业尚未制定体量要求,体量要求正在研究制定中。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铸造企业按照金属冶炼企业管理,没有规模限制,均需参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1号令)第二条规定执行。

总结:只要涉及熔融金属,无论企业所属行业,一律纳入金属冶炼企业管理。新改扩项目严格按照金属冶炼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有老旧铸造企业(原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建议按金属冶炼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