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下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③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⑦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⑧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⑩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

某家具公司中标后放弃中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该公司在禁止期内试图以子公司名义投标,被系统识别关联关系后拒之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