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例观察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删除“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公开竞争原则并未取消
摘要:《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删除“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但没有取消公开竞争。采购人可以根据需求特点选择方式,同时要说明选择理由,并对需求、验收和付款负责。
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10章104条,目前仍是一审稿,尚未成为现行法律。
这次草案里被议论最多的,是删掉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句话。如果只看这一处,很容易得出“以后政府采购可以少招标、甚至不公开”的结论。
但通读草案会发现,删掉这句话并不等于放手。采购方式更灵活了,采购人要把需求论证和方式选择的理由写得更清楚,验收、付款和数据留存也都要有人负责。
审查要点 01
第三十六条仍把公开竞争写成原则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草案第三十五条不再保留这一表述,将采购方式列为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草案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竞争。潜在供应商较少时,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草案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市场竞争充分、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须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这项调整不再一律把公开招标作为默认选项,而是要求采购人结合项目需求选择方式。公开竞争仍是原则,采购人选择其他方式时反而要把理由写得更清楚。
审查要点 02
小额采购也要走基本程序
现行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为适用范围的重要门槛。草案第二条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
草案第十条规定,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目录和限额标准由此更多承担程序分类功能,小额零星采购也要走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只是程序简化了。
这不表示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都属于政府采购。判断时仍要看采购主体、资金性质,以及是否通过合同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工资、补贴、行政给付等支出,并不因为使用预算资金就当然变成政府采购。
审查要点 03
采购人不能把责任留给代理机构和专家
草案第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即使委托其他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仍应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决策、执行和验收程序,不同岗位的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
代理机构对代理行为负责,评审专家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电子平台承担数据和安全义务,这些责任都不能替代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是否真实,预算和最高限价是否合理,资格条件有没有排斥供应商,采购方式是否适当,合同怎样验收和付款,最终都需要采购人作出判断并留下依据。
“文件是代理机构编的”“结果是专家评的”“平台自动生成的”,不能当然成为采购人的免责理由。真发生投诉,财政部门仍会追问采购人作出决定的依据。
审查要点 04
审查别等采购文件定稿才开始
草案第三十条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重大、复杂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允许采购人在预算金额内,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第三十三条原则上要求在采购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这项工作,财政部早在2020年就已部署。本次修法拟把这项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
对政府法律顾问而言,审查不能等采购文件定稿后才开始。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倾向性、预算是否有市场依据、最高限价怎样形成、采购方式为什么适合该项目,都应在前期解决。到了公告发布前夕,预算、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大多已经定下,能够调整的内容很有限。
审查要点 05
资格条件必须与履约直接相关
草案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要求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条件。
其中一项新规则值得留意。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某供应商在前三年履行与该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发生重大违约,可以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这项制度可以阻止严重违约供应商反复参与同一采购人的项目,也可能被不当使用为“内部黑名单”。什么是重大违约、需要什么证据、是否允许供应商陈述申辩、采购人自身有过错时能否适用,都需要后续规则细化。
在标准明确以前,采购人不宜只凭内部评价或者一般履约争议排除供应商。
审查要点 06
两次采购失败后,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第一次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采购。重新采购后,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且程序合法,但仍只有两家实质性响应的,可以继续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仍只有一家的,可以经批准转为单一来源采购。
这项规则有助于解决专业性强、市场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项目反复流标问题。
它不是第二次采购后的自动放行。采购人必须先实质复查采购文件,确认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没有排斥其他供应商。供应商不足是市场结构造成的,还是采购文件筛出来的,决定了该程序能否继续。
审查要点 07
政府采购也要审查异常低价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交报价合理性的必要证明材料。经评估认为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者无法履约的,应认定投标、响应无效。
最低报价不能自动被视为异常,低于平均价也不是充分理由。评审委员会需要说明启动审查的原因,审查供应商提交的人工、材料、设备、税费、管理成本和质量保障材料,并在评审报告中写明接受或者不接受的理由。
如果评审报告只写“报价过低,可能影响履约”,却没有分析成本构成和证明材料,供应商难以判断否决依据,财政部门或者法院也难以复核该判断是否合理。
审查要点 08
谁签验收、何时付款、平台日志留多久
草案第五十三条拟在采购结果确定与合同签订之间设置三个工作日的结果公告期,公告期间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条要求采购人依合同约定组织书面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公开验收结果;采购人与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还应邀请实际使用人或者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第六十一条要求依法依约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草案还以专章规定政府采购数字化。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或者平台规则排斥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完整、准确保存全过程记录不少于十五年。
平台日志、账号权限和评分修改轨迹这些过去容易被忽略的记录,以后也要按照证据材料保存。发生审计、投诉或者诉讼时,采购文件和评审报告未必足以还原全部操作过程。
审查要点 09
草案生效前,现有项目仍按现行法办理
草案尚未生效,现有项目仍应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及配套规定办理。
一审稿删除“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改变的是采购方式之间的固定排序。公开竞争原则还在,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仍应招标。
采购人选择其他方式时,为什么这样选,要写进采购文件和论证材料;项目做完以后,谁验收、何时付款,也要有记录可查。
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及新旧条文对照文本:<https://npcobserver.com/wp-content/uploads/2026/06/Government-Procurement-Law-Draft-Revision.pdf>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ttps://npcobserver.com/wp-content/uploads/2026/06/2026-06-26-Public-Consultation-Explanations.pdf>
中国人大网:《多部法律案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26年6月22日:<https://www.bjrd.gov.cn/xwzx/fzlt/202606/t20260624_4712811.html>
人民日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2026年6月24日:<https://politics.people.com.cn/n1/2026/0624/c461001-40746044.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https://www.ccgp.gov.cn/zcfg/gjfg/201310/t20131029_358733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