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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24 23:27:19     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

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6〕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央在黔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完善我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出让,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以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公开招标出让的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合同履约、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由具有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招标人)组织实施,应当进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过程运行,实行平台交易,全程留痕、公开透明、集中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书面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矿业权招标出让具体工作。招标人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竞争原则,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第二章 招标出让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编制矿业权招标出让实施方案,并作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及合同履约的重要依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一)项目概况、矿种、范围、资源条件、出让年限;

(二)开发建设与履约管控要求(勘查投入、矿山建设、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土地复垦、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

(三)投标人资格、信用、技术、资金、产业配套条件;

(四)出让收益起始价、出让底价确定规则;

(五)风险提示、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

(六)评标办法、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定标规则;

(七)异议、投诉、争议处理机制;

(八)其他必要事项。

本条第一、二、三项应写入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集体决策、合规审定、过程监督职责:

(一)审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二)确定出让收益起始价、出让底价;

(三)审定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专家组成结构;

(四)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审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五)研究处置重大异议、异常情况。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通过集体比选方式确定。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询价或类比,以评估、询价或类比结果为重要参考,结合区块地质工作成本、市场行情、开发条件、生态成本综合确定招标起始价。出让底价由招标人封闭研究、集体确定、全程保密,开标前不得泄露、不得变更,开标时统一启封使用。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招标起始价。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30个工作日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风险提示、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资格、业绩、技术、信用、承诺等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并执行回避制度。

(一)探矿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应从地质、采矿、安全、土地复垦、经济等专业领域抽取,其中地质专家不少于2人。

(二)采矿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应从地质、采矿、安全、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经济等专业领域抽取,其中采矿专家不少于1人、安全专家不少于1人;涉及选冶加工的,必须配置选矿或冶金专业专家。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后审、独立评审、量化打分,不得改变评审标准、不得增设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由招标人组织核查并书面答复,交易机构应当全程配合。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内容应符合《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成交价、标的概况等内容。

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足额缴存履约担保金,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依法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出让合同参照国家统一示范文本,按规定补充明确具体约束条件。

第三章 保证金与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出让评估价、询价均价或类比价的2%,可以采用支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非现金支付形式提交。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以现金、支票、汇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出让收益或履约担保金。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金原则上不超过成交价的10%,具体以当期招标公告为准。实行专户管理、共同监督、分期计提、按约兑现,覆盖勘查、建设、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土地复垦、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全周期履约责任。中标人未按合同履约的,招标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置履约担保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异议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出,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行贿舞弊等导致中标无效行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内参与本省矿业权招标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招标出让全过程、合同履行全周期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交易机构、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泄露涉密信息、违法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招标出让矿业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国家和省后续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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