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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行业财税政策合集(附:建筑企业全流程账务处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23 01:59:31     0
建筑服务行业财税政策合集(附:建筑企业全流程账务处理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9%

提供建筑服务的常规计税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2、符合条件简易计税:3%

针对清包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等特定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甲供工程正式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新开工的甲供项目,一律需按照9%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上述时间前的项目。

2026年前已备案的甲供项目可延续简易计税至完工;且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3、小规模纳税人:法定3% / 优惠1%

法定征收率为3%,2026-2027年可自愿选择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适用期明确。

二、差额扣除规则

适用范围:仅限简易计税项目适用差额扣除,一般计税项目不得采用此方法。

计税依据计算: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合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凭证与开票规范:分包发票备注栏需注明项目名称和详细施工地址;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跨区域预缴

预缴地域判定: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需在项目地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县施工,无需预缴。

预缴税率标准: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的预征率。

预缴时限要求: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完成预缴申报,避免产生滞纳金与税务风险。

五、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2、收入成本精准核算:严格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杜绝人为调节完工进度、虚增或隐瞒利润的行为,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税前扣除凭证规范化管理:分包、材料、租赁等成本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农民工工资需建立“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的完整证据链,确保扣除依据充分。

4、跨区域经营税款预缴:跨区域建筑项目需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预缴税款可依法抵减机构所在地的应纳所得税额,避免重复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合规

1、固定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2、劳务队伍:取得合规发票的由分包单位申报;无票直接发放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3、跨区域管理:跨区域作业需留存完税证明,做好台账管理,避免重复征税

七、开票合规

1、开具发票时未按规定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关键信息,导致发票不合规,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

2、特定业务要选择“建筑服务”。

3、要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栏次,其中“跨地(市)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建筑企业全流程账务处理

建筑业项目周期长、结算节奏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成本构成复杂,账务处理与商贸业、制造业差异大。

本文通过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从项目开工前到质保期满作为主线,对建筑业全流程账务处理的关键点进行梳理。
案例假设
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中标了一个商业写字楼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市,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项目主要信息如下:
  • 合同不含税总价:3000万元
  • 预计总成本:2100万元
  • 计划工期:15个月(2026年3月-2027年5月)
  • 预计成本构成:材料费1200万、人工费500万、机械使用费200万、分包款150万、其他50万。
  • 结算方式:施工期间按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80%支付进度款,剩余20%在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 质保金:合同款的3%(90万元),质保期两年
一、开工前,收到预收款并预缴税款
业务1:2026年3月,收到甲方含税预付款327万元
借:银行存款327万元
贷:合同负债327万元
收到预收款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征率2%),应预缴税款=327÷(1+9%)×2%=6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业务2:2026年4月项目正式开工,之前收到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合同负债2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万元
开工后合同负债余额为327-27=300万元,这是不含税的预收工程款
要点:
  • 预收款是未来的施工义务,所以计入合同负债,不需要确认收入。
  • 跨地级市施工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 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开工日(或开票日,以孰先为准)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在开工日确认销项税额。
二、施工阶段,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成本归集
业务3:采购并领用材料,金额700万元,税额91万元(税率13%)
采购入库:
借:原材料7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万元
贷:应付账款791万元
领用原材料:
借: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700万元
贷:原材料700万元
业务4:发生人工费3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3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万元
业务5:机械租赁费、临时设施摊销等12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累计摊销120万元
业务6: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含税100万元,税额9万元(税率9%)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元
贷:银行存款109万元
业务7:购入小型工器具,不含税5万元,税额0.65万元(税率13%)
借:合同履约成本—其他直接费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5万元
贷:银行存款5.65万元
要点:
  • 建筑业成本归集的核心科目是"合同履约成本",按成本项目如人工、材料、机械、分包、其他直接费进行明细核算。
  • 材料采购先计入"原材料",领用时再转入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分包费等在发生时直接归集到合同履约成本。
  • 工具、器具单位价值不高、使用周期短且易损耗的,一次性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耐用的,作为固定资产分期进行折旧。
三、收入确认,按成本法确认工程进度并确认收入
建筑业收入按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工程进度的确定方法包括成本法、工作量法和实际测定法等。
我们用最常用的成本法确认工程进度,即用成本投入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工程进度。
截至2026年12月31日:
  • 累计发生成本=700+300+120+100+5=1225万元
  • 履约进度=1225÷2100=58.33%
  • 累计应确认收入=3000×58.33%=1750万元
业务8:按履约进度确认当年收入和成本
①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17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750万元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25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1225万元
要点:
  • 确认收入时借记"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代表已履约但尚未达到结算条件的收款权利,其收款权还取决于后续结算等附加条件。
  • 预计总成本的变动会影响履约进度,进而影响当期利润,需要定期复核。如果复核后有变动,以前确认的收入成本不做追溯调整,产生的差额全部计入变动当期。
  • 上述案例为简化展示,仅以年度确认收入为例;实务中应在各资产负债表日(月末或季末)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随会计利润一并申报。
四、工程结算与收取工程进度款
业务9:2026年末,办理工程结算
按合同约定,结算时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即应结算款项为1750×80%=1400万元(不含税),对应销项税额为1400×9%=126万元。
年初已收取预收款327万元(含税),所以剩余应收=1400+126-327=1199万元(含税),其中27万元销项税额已在开工日确认,所以本次应确认销项税额为126-27=99万元。
借:合同负债300万元
借:应收账款1199万元
贷: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14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万元
业务10: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1199万元
借:银行存款1199万元
贷:应收账款1199万元
要点:
  • "工程结算"是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已结算金额,不等于已收款,也不等于已确认收入。
  • 结算时将对应的合同资产转出(1400万元),剩余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明细余额为1750-1400=350万元,代表已确认收入但尚未结算的部分。
五、项目竣工结算
假设2027年1—5月继续发生成本875万元,累计总成本2100万元,与预计一致。
业务11:确认剩余收入和成本
剩余收入=3000-1750=1250万元
剩余成本=2100-1225=875万元
①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1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万元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75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875万元
业务12:办理竣工结算
累计已结算1400万元,剩余1600万元(不含税)进行竣工结算,同时扣留质保金90万元,所以应支付金额=1600×1.09-90=1654万元,应交增值税=1600×9%=144万元。
借:应收账款1654万元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90万元
贷: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16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万元
此时“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余额=1750+1250-1400-1600=0;“合同资产—质保金”余额90万元,待质保期满收回。
业务13:收到竣工结算款1654万元
借:银行存款1654万元
贷:应收账款1654万元
六、质保期,发生维修支出
业务14:质保期内发生维修支出8万元
借:销售费用—质保维修费8万元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8万元
业务15:质保期满,收回质保金90万元
借:银行存款90万元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90万元
要点:
  • 日常维修支出在实际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
  • 质保金收回时,若此前已在竣工结算时就全额确认了销项税额,收回时不重复确认纳税义务。
七、增值税结转
增值税每月需要结转,这里为了简化,仅以2026年度全年数据为例,对账务处理进行说明:
  • 销项税额=27(开工时确认的)+99(年末办理工程结算时确认的)=126万元
  • 进项税额=91(材料13%)+9(分包9%)+0.65(工器具13%)=100.65万元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6-100.65=25.35万元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5.35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5.35万元
抵减预缴税款6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万元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35万元
贷:银行存款19.35万元

2026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高频风险应对与新政运用专题

2025724-26河南·郑州主讲刘玮老师

一、课程背景 

      2026年,新增值税法正式落地,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数治税、强稽查严征管,监管力度进入历史最严阶段。

税务检查已从单一税收检查,全面延伸至社保费、残保金、工会经费等全税费监管,多地建筑企业已收到核查通知,被要求夯实社保基数、规范工资薪金申报。

      当前经济下行与财政压力叠加,审计署、税务特派办协同强化监管,建筑行业成为重点稽查领域。无票扣除、虚开发票、违规代开、滥用小微企业优惠、挂靠不规范、劳务用工不合规等传统操作被全面监控,大批企业因账务混乱、凭证缺失被要求补票补税,高风险企业直接被纳入稽查、定性偷税,涉税与用工风险集中爆发。

     本次课程紧扣2026年税务监管新动向,聚焦建筑企业高频风险,结合新政、指标、案例、实操,手把手教会企业合规防控、降低预警、规避稽查,全面提升财税安全与管理水平。

二、课程收益

针对性:剖析2026年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风险

接地气:涉税最新政策重大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注重点:建筑业高频异常涉税指标与企业自查重点

三、主讲老师

刘玮老师:某税务干部学校副教授。多年在税收一线从事税务稽查和审理工作,多次参与税务总局稽查局专项专案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房地产税收师资库成员,获得税务总局级师资证书,被业内人士誉为税收管理专家。

四、课程大纲

一、2026建筑行业税务稽查与监管新动向

1.各地税务机关在2026年1月开始,对企业缴存的社保基数与工资薪金发放金额进行数据比对,要求社保夯实基数达到82%,5年内达到90%,企业应如何进行应对?社保缴存比例的检查将成为2026年检查重点。建筑企业正式员工应注意哪些社保风险?

⑴ 社会保险费到底应该如何缴纳?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是否必须与工资薪金的申报基数一致,还是可以按照社评工资的最低基数缴纳?

⑵ 现阶段,社会保险费到底由税务机关征收还是代征?税务机关有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

⑶ 发放工资的哪些项目组成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哪些项目计入工资总额,但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可以剔除?

⑷ 税务机关对社保费夯实缴费基数管理有哪些方式?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监管,会不会动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逾期未缴纳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有没有影响?税务机关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停票处理吗?

⑸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检查,税务机关的风险识别有哪些涉税预警指标?企业应如何进行风险应对?

⑹ 企业发放工资薪金,哪些情况可以合法的不缴纳社保?其中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可以暂不缴纳社保。

⑺ 实务中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法院是否认可?企业应如何进行合同签订,工资发放,才能规避被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违法用工的风险。             

2.审计署2024年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直击建筑业包工头代开发票问题,迫使税务总局ITS系统上线,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和次数超过标准及单位接收自然人代开发票累计超过标准的指标预警,个人代开发票经营所得第二年需汇算清缴,个税税负率大增,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应对?远离个人代开发票,应怎样进行合法的税务规划?

3.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最低是多少?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最低是多少?税负过低真的能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吗?补税达不到税务局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会主动将企业移交税务稽查处理吗?

4.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到底有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⑴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追征期是几年?

⑵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⑶ 税务稽查的检查时长最长是多久?

⑷ 税务稽查的调账时长最长是多久?

⑸ 税务稽查的检查年限一般是几年?一般不超过几年?

5.建筑企业被税务稽查,补缴税款的同时还需补缴滞纳金,《征管法》对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没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请问应如何执行?

6.税务稽查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哪些数据进行采集?建筑企业“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列入稽查或评估名单?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点把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如何判断?标准提高了多少?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应怎样扣除?发票取票率达不到多少会被税务机关预警?企业所得税坚持“无票扣除”原则的风险防范,成本费用率异常说明企业存在什么税收问题?

8.企业接受大额咨询费发票实地核查的标准是什么?2026年税局最关注的发票品名--没有扣除限额的咨询费、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2026年税务总局会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非受益性劳务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建筑企业取得大额机械润滑油发票问题讲解。

9.建筑企业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指标讲解。2026年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指标设置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讲解及报表填报,建筑企业应如何避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0.新一轮地方小税种严管,建筑企业如自建房屋应何时交纳房产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室、材料棚、宿舍等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建筑施工使用的建筑砂、石料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涉及环保税?到底谁是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施工企业印花税涉税事项,哪些涉税行为不缴纳印花税?湿租行为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照承揽合同还是机械租赁?

二、2026税收新政策实务应用详解与合规安排

1.金税四期模块下企业风险提示系统的上线,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强制比对,2026年税务总局新增“恶意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成为检查重点。怎样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填写纳税申报表,才能不被税局关注?个体户开始严管,哪些情况,核定征收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错报资产总额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讲解

2.建筑企业滥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检查重点,从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到资产总额风险指标讲解。小型微利企业拆分检查,税务机关的关注核心要点有哪些?从“六员比对”到“五同比对”,小微企业已变成众矢之的。

3.建筑企业2026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方向讲解:滥用税收优惠、偷逃个人所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部分重点行业将成为检查重点。2026年税务稽查第一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公允增资、不公允定向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检查重点。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变化,尤其对建筑企业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变化巨大。

5.新《公司法》中与财税相关风险与应对,建筑企业注册资本应怎样完成实缴才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如果需要进行减资,股东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所得税?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到底靠不靠谱?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相对应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026最新执法口径

6.明确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均应该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承租农村集体用地,租赁费支出是否必须取得村委在税务机关代开的租赁费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建筑企业是否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视同销售范围缩小是否是重大利好?哪些行为仍需视同销售?哪些行为不再视同销售? 

⑴ 赠送购物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⑵ 购进烟、酒、糖、茶招待进行业务招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哪些情况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和资金拆借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8.不征税项目的政策调整解析:不征税项目如何开具发票,水电转售应如何开具发票。建筑企业预收款未开具发票,到底应在何时纳税?建筑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协调?预收款是否应该开具612开头的发票?涉税应如何进行处理? 

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仅保留3%,未来建筑企业出租不动产老项目的5%征收率应如何开票?甲供工程的简易计税为何取消?商混企业的简易计税为何取消?上述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新政变化?

10.增值税为价外税,小规模纳税人最新不含税的政策。哪些企业和组织还可以成本为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条例》出台后,营业税改征试点过程中的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已经保留,但是遵循征抵一致的原则,差额征税只能差额开具发票,甲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了,未来可能会降低合同总价,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

11.明确了境内交易的范围,国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境内企业是否应该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国内企业去国外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常态化,是否意味着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会被取消?建筑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政策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梳理。

1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哪些情况下餐饮服务可以抵扣?“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国家仍然不彻底放开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也不允许抵扣。

14.配套文件实施对建筑企业的预期影响

⑴ 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化:删掉了“发生应税行为”。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纳税义务时点提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否受到较大影响?

⑵ 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必须采取一般计税,专业总分包分包和劳务分包各司其职。

⑶ 取消了简易计税项目按总包金额“全额开专票”的规定,差额征收实施差额开票,建筑企业在开票过程中应关注哪些重要问题?

⑷ 销售自产砂石料政策有调整,将自产改为自行采掘,建筑企业应关注哪些问题?

⑸ 销售钢结构等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政策明确,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政策有变,兼营从一夜之间,变成混合销售,增值税税负明显上涨。

⑹ 销售自产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有变,取消简易计税的税收优惠,未来只能采用一般计税,哪些进项税额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未来建筑企业EPC、PPP、BT业务如何确定税率将成为重大焦点问题。

三、建筑企业高风险事项与高频异常指标解析

1.建筑企业哪些支出是必须取得发票的?建筑企业哪些支出是可以取得“白条”的?建筑企业哪些支出取得合同或收款收据就可以?建筑企业收到的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2.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时扣除的分包到底应取得专票还是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建筑企业租赁机械支出如何获取发票?

3.建筑企业如何有效避免取得虚开发票或作废发票?接受虚开发票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能否换开发票?真实案例教你换开,减少损失。

4.建筑企业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而“借用”其他发票来顶替如何会被发现?工程结算后与合同总价不一致的,企业应如何开发票?

5.成本费用涉税难点的税法解析--企业所得税坚持“无票扣除”原则的风险防范,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发票的税前扣除讲解,跨年度取得成本费用发票是否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6.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涉税风险及案例,新电子税务局上线后,不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异地预缴,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开具发票受限,企业应如何应对?

7.建筑企业无法收回的质保金,如果已经全额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扣除必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三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备查资料。税务机关事后必核查的大额资产损失的标准是多少?

8.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混用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发生重大变化,借鉴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设备器具500万的政策,意欲何为?建筑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的相关规定

9.建筑企业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税率的确定发生变化,如何界定混合销售中的主要业务?EPC、BT、PPP项目未来会遇到较大的挑战。 怎样界定主要业务?分开核算是否就可以按兼营不按混合纳税。

10.税务总局建筑业税务稽查评估涉税指标分析讲解

⑴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风险

⑵ 代扣代缴测算手续费与营业外收入差额分析指标

⑶ 其他应付款净变动额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分析指标

⑷ 其他应收款净变动额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分析指标

⑸ 无偿赠送未视同销售风险

⑹ 购销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⑺ 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中有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风险

⑻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偏大分析指标

⑼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资产折旧摊销未按规定纳税调增

⑽ 税金及附加入库比对不符风险

⑾ 股权激励税收风险分析指标

⑿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总额不一致风险                               

⒀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不足风险

⒁ 房屋建筑物原值增加房产税未增加的风险

⒂ 建筑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本年费用化金额大于管理费用中研究费用预警

⒃ 建筑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过高预警指标

⒄ 建筑业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比例过高预警

⒅ 建筑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过大预警

⒆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⒇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联分析的风险

四、社保新政下建筑、劳务企业用工模式探讨与合同签订

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要点剖析: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它与劳动法下劳动关系责任有什么区分?建筑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下用工主体责任认定。   

2.正确理解“放弃社保约定无效”:为什么放弃社保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025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重点关注事项,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的个税真实性问题。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是否需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应作为残保金的缴纳基数?

3.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班组长、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主体用工模式分析:劳动法维度、建筑法维度、税法维度。

4.不同口径人员辨析: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可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人员、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职工、可纳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的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缴纳工会经费的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的人员,在口径上如何进行区分?    

5.工伤事故的规范化处理:建安企业工伤保险特殊规定、工伤赔偿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单位支付,劳务公司发生的工伤赔偿支出,应如何列支,如何扣缴个税?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劳务公司的工伤赔偿应如何进行规范化处理?    

6.总结建筑企业用工的6种模式,分析各种用工模式的用工特点、适用场景及税务合规要点,结合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和共享用工等模式,逐一剖析其在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个税处理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差异,重点提示混合用工模式下的法律与税务风险,提出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实际管理为依据的合规路径。

7.《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以及对建安企业用工的影响。

8.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不在同一单位的财税处理,包括:挂证、母子公司、异地社保、两处工资、委托社保、新农合等。

9.劳务分包用工模式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处理与合同签订。班组长(包工头)项目经理等代开发票财税风险管控

10.2025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重点关注事项,建筑劳务企业雇佣农民工的个税真实性问题。建筑劳务企业雇佣农民工,是否需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应作为残保金的缴纳基数?建筑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班组长、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主体用工模式分析:劳动法维度、建筑法维度、税法维度。建筑企业的劳务公司的3种用工模式分析比对,哪种涉税风险更低?

五、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稽查风险防范与财税实务操作

1.签订建筑服务挂靠协议应注意的财税要点

2.挂靠管理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3.挂靠项目实施中,业务设计、成本规划、合同签订、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4.挂靠项目的资金收付操作。如何避免大额交易的监控和公转私限额限制。

5.挂靠方提取挂靠利润五种模式的财税处理与风险管控

6.挂靠项目与被挂靠单位关系,以项目部形式或分公司形式核算优缺点及税务风险。挂靠项目财税处理基本原则及账务处理规范

7.挂靠项目购进材料、劳务的财税处理;挂靠项目结算、收取工程款的财税处理;挂靠项目预扣税金的财税处理;

8.挂靠方“虚开发票”如何判定双方责任?如何定性挂靠人在业务中的身份与作用?新《增值税法》如何进行界定?建筑企业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涉税行为,如何操作才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六、现场咨询答疑

五、培训时间、地点、费用

【培训时间】7月24日至26日(24日报到,25 - 26日「周六、日」两天课程)

【培训地点】河 南◇郑 州(学员报名后,会前一周发送详细参会通知)

【培训费用】29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咨询、发票等)。

↘ 如需安排食宿者,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详见参会确认函)。

➢➢户  名: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0200 2764 0900 0007 98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站支行

六、培训对象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机电安装、钢结构、建材商混、设备租赁等各类建安企业打造,适合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税务主管、成本会计、项目财务及致力于提升建筑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能力的财税人员学习。

八、报名咨询

咨询报名热线

010-69510580 找刘翔老师 

手机/微信:137 1870 3875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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