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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务行业年审监管收紧,无证企业扣分受限,管理员证趁早考取稳经营人社通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22 22:43:41     0
广东劳务行业年审监管收紧,无证企业扣分受限,管理员证趁早考取稳经营人社通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颁布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务派遣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 年将劳务派遣管 理员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职业编号为 4-07-03-06 ,共设四个 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 级技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队伍,推 动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规范劳务派遣 经营行为,提高服务用工单位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用工单 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推 动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 好劳务派遣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01
参加培训评价的对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项目开发、运营管理、风险管控和派遣员 工及用工单位服务等工作的管理人员。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 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也可参加。

02
培训内容

( 一)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和职业守则;

( 二)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税管理等知识,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知识。

03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4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时;一级/高技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04
培训形式

由具有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进行。

05
评价方式

参加评价的对象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   年版)的申报条件和该职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的学历及相 关职业专业等要素。具体评价工作由具有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 能评价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组织进行。劳务派遣管理员职能 技能评价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方法和形 式。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 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础知识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 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    采取审阅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考试、 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 为合格。

06
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发动和引导鼓励本辖 区内劳务派遣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  能培训及评价,优化服务。

(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具有劳务派遣管理员  职业技能培训或评价资质的机构联系,指导其适时组织专题培训, 为从业人员参训争取更为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及时  掌握本辖区内参训和通过评价的人员信息,为进一步优化劳务派  遣管理服务打下基础。有条件的区可适时组织劳务派遣职业技能  竞赛,并将相关经验推广至各区,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市组织开展。

( 三)劳务派遣机构较多的区可探索开展劳务派遣机构分级 管理,将劳务派遣机构中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 员数量等纳入分级管理指标体系,为各用工单位择优选取劳务派 遣机构提供参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及时将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管 理员培训及评价工作情况以及年度参训和评价人次报送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附件 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务派遣管理员)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2020 年版)

2.  具有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名 单(截至 2024 年 8 月)

3.  具有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资质的社会培 训评价组织名单(截至2024 年 8 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承办处室: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337137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劳务派遣管理员申报条件及考试安排

一、报考条件

最低学历:高中或同等学历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 16 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满 16 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 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 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 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备注:

①相关职业是指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信 息分析师、职业指导师、策划师、公关员、企业信息管理师、项 目管理师、客户服务管理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

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工商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公共关 系、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法学、客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 工作等专业。

咨询电话18926183884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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