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受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委托,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负责本次北京市昌平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的具体实施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的粮食竞价活动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易当事人,及粮食的承储单位、接收单位。
第三条区发改委委托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平粮食收储公司)作为昌平区区级储备小麦竞价交易购买合同的购货方,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交易中心作为区发改委的委托方负责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因质量原因产生的商务纠纷处置的组织核实工作,并对中标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注册且具有粮食经营或生产资格的粮油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和交易中心会员资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应以自身名义完成会员注册及保证金缴纳,并独立承担交易权利、义务与风险,在认可本交易细则的前提下,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粮食的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参会会员单位应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认可和遵守交易中心《会员章程》,必须以自身注册的会员资格独立、自主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一经报名成功,视同认可承认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对交易各方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填报资料造假、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设置出入库障碍、不承担应有责任与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保存,视情节轻重,在交易中心管理权限内,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竞价采购小麦要求
第八条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6年产小麦12200吨(存储地:北京市昌平区)。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标的为准。
第九条质量要求
一、品种、等级
(一)品种。2026年国产硬质白小麦。
(二)等级。符合GB1351-2023《小麦》二等及以上,其中容重≥770g/L。竞价采购的小麦,达到二等及以上的无等级差价。若小麦其他指标均达到二等及以上标准,不完善粒含量>6%但≤8%,中标单位同意降低一个等级结算的,接收单位应接收入库,但须按照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价40元/吨结算;中标单位不同意上述条款的,接收单位应拒收。
二、基础质量指标
(一)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1-2023《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不完善粒含量≤6.0%(降价结算的小麦不完善粒含量须≤8.0%),水分含量≤12.5%,杂质含量≤1.0%,色泽、气味正常。
(二)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
三、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
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2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
四、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一)严禁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入仓。接收入库小麦应为2026年产新小麦,应具有新小麦固有的色泽和气味;粒型、色泽基本一致;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1.0%。对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拒收。
(二)严控入仓小麦的一致性。接收入库小麦与粮源核验时扦样封存小麦样品的一致性绝对差值应≤8%;对一致性绝对差值>8%的小麦,拒收。
注:一致性是指小麦籽粒在大小、形状、角质等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检验方法参照《中国好粮油 小麦》LS/T 3109-2017中6.18或《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中6.2.2 a苯酚染色法执行。以发运前接收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扦样封存的小麦样品作为实物对照样品。
五、水分、杂质控制
原则上到库小麦应为达标品。若遇到以下情况,可由中标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处理:
(一)水分控制。若水分含量>12.5%且≤13.0%,经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按照“每超0.1%扣量0.12%”的标准,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对水分含量>13.0%的小麦,接收单位拒收。
(二)杂质控制。若杂质含量>1.0%且≤1.6%,经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单位进行过筛整理,筛下物装车过磅,返回中标企业。对杂质含量>1.6%的小麦,接收单位拒收。
六、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小麦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个环节”。一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员赴发粮地核验小麦产地、质量、数量、粮权等情况,扦取“对照样品”封存并带回接收单位。二是小麦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仓。三是在小麦入库过程中,由区发改委监督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小麦开展质量抽检。四是各货位平仓后,接收单位向区发改委申请平仓检验,由区发改委监督市食检院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区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含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面筋吸水量等指标开展抽检,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抽检环节,市食检院按区发改委的要求,开展相关指标检验(含农药残留指标)。四是平仓检验环节,不检农药残留,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关于“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指标(以下简称“两项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小麦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小麦入库逐车检验时,不逐车检验“两项指标”。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
若在小麦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环节发生质量争议,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提交市食检院进行检验并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第十条 “限拍”规定
一、竞拍标的的限制。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小麦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竞标单位不得与接收单位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
二、违约责任。1.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竞拍数量的限制。参加竞价采购小麦的企业,每个企业竞拍小麦数量最高限量为12200吨。
按照区发改委要求:会员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未妥善解决处理的,不得报名参会。
第十一条 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参与竞价采购昌平区区级储备小麦的会员单位及其委托的托运方、承运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粮仓〔2024〕271号“关于印发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所规定的标准。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款的行为,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一、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细则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首次提供的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未经检验合格的小麦不得发运。
二、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三、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四、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粮食数量和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经接收单位同意,中标单位方可发货。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自中标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的小麦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启动“比对和复检”流程。若中标单位对“比对和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在“比对和复检”结果发布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区发改委、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车辆滞留、占用站台场地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入库截止时间。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结果、水杂扣量、结算等级确定有异议,在收到相关通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区发改委、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区发改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区发改委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履行采购合同主体的要求。中标单位须以本单位名义与昌平粮食收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每一个标的合同不拆分。中标单位指定一人与接收单位对接履行合同相关事宜;其他人员未经接收单位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接收单位库区。
七、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小麦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小麦质量符合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
八、发货预约。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单位须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
九、不合格小麦更换的要求。若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在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且中标单位认可检验结果,中标单位须在发运截止日前将不合格小麦更换成合格小麦,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未按期、足额发运小麦。
十、粮款核算与结算。
(一)粮款核算。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经接收单位接收确认数量级质量符合要求后,凭《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须经区发改委审核、确认),办理粮款核算手续,按整货位确定最终数量、粮款。
(二)粮款结算与支付。小麦整货位入库完毕,手续齐全、粮款核算无误,双方无异议后,中标单位与承储单位签署《验收确认单》。由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将粮款划拨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收到粮款后,凭《验收确认单》向中标单位支付粮款。
十一、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履约保证金为200元/吨。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单位与承储单位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二、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若中标单位违约,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十三、违约责任。
(一)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发运小麦,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二)若平仓检验结果(含等级指标、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两项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单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若中标单位有缠访闹访、诬告诽谤、向接收单位违规赠送财物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由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核验粮源信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发运地核验质量、数量、粮权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样品一式三份,接收单位带回两份,一份用于入库检验比对,一份妥善保存用于解决质量争议使用(此份样品不得擅自打开)。接收单位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核算粮款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区发改委出具的书面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粮源核验工作,应于中标单位提出核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粮源核验。在粮源核验工作中,接收单位不得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接受中标单位赠送的财物。
二、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三、对到库小麦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小麦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所有检验指标均符合要求,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
(一)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
(二)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区发改委,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三)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区发改委报告。
四、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区发改委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小麦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区发改委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区发改委报备。
五、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六、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小麦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结算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小麦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七、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小麦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区发改委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八、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落实发货预约制,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当天完成质量检验,2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采用火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2日内完成质量检验,3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单位协商并向区发改委报告。
九、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十、“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区级储备粮入库计划。
十一、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严格落实“四个购买”:
(一)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小麦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二)若平仓检验时,接收小麦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三)若在储存期间,发现小麦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四)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近一次竞价销售小麦的底价购买。
第三章交易准备
第十三条 会员注册
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参加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企业单位,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
企业单位在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一)《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
相关文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二、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资质审核及密码告知。
企业单位各项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会员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将会员单位用户名及报名初始密码发送至交易代表预留手机,请及时查收并妥善保管。会员单位用户名和报名密码为交易资格凭证,属于会员单位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遗忘或泄露,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进行补办、重置。由于遗忘或泄露用户名、报名密码及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交易会报名
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须在报名时间内完成系统报名,同时确保保证金足额到账,两项条件均满足后视为报名成功,方可参与本次竞价交易会。
报名时间:2026年7月27日9:30至7月28日16:00。
一、系统报名。
本次交易会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报名流程:登录“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参与市、区储交易会→3.交易会报名→选择PC端网址或扫描手机端二维码→输入用户名及报名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按意向品种、数量进行系统报名。
二、保证金到账时间及银行信息。
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须在报名时间内,按报名系统显示的“合计保证金”金额向交易中心支付足额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在2026年7月28日16:00时前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三、保证金及最高限量。
保证金缴纳。意向参与竞价采购小麦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依据《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标准范围执行,暂定本次交易会竞价采购小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采购小麦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2200吨。
四、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五、参会的会员单位的竞价交易品种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一致,否则无法参与竞价。
六、会员单位与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未解决处理的,不得报名参会。已报名汇款的,报名汇款无效。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七条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当期《交易标的清单》《交易细则》及合同等文本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等相关咨询进行解答。
第四章交易时间、网址及“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交易时间:2026年7月29日10:00。
第十九条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网络全域故障、基础电信服务中断等)或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难以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数据篡改或信息传输延迟等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暂停交易、变更交易日期或推迟交易时间等应急措施。交易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并告知区发改委,在与区发改委沟通协商后1小时内通过交易中心官方渠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向参会会员单位告知,但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告知的除外。
对于已完成应价操作的交易标的,交易中心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整体会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交易系统故障是否是全局性的,是否对所有参会单位造成同等影响,且恢复后无法还原到中断前的精准状态,作为判定的客观依据,综合判定该标的的成交状态(成交或未成交)。判定结果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在参与交易前,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做好自身设备和网络环境排查与维护。若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网络链路故障、终端设备软硬件损坏、内部操作人员失误、本地系统与交易系统适配异常、未及时更新交易终端版本等)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发起应价或接收交易信息的,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错过交易机会、应价失效、预期收益损失等),由该会员单位自行承担。此情形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应视为已充分履行服务提供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交易秩序
第二十一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竞价采购原则及应价操作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送货至购货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八条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5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九条竞价采购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三十三条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七章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中标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与昌平粮食收储公司线下签订《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并将《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原件一份邮寄或直接送达至交易中心业务部。
中标单位所签订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以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提供的纸质合同为准。交割结算采用线下方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竞价采购中标单位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中标单位(供货方)先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本次竞价采购小麦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竞价采购结算手续
本次竞价采购采用整货位结算。入库小麦平仓检验结果合格,则转为北京市昌平区区级储备粮,昌平粮食收储公司依据下列材料办理入库结算手续:
一、中标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
二、接收单位出具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及粮源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三、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权证明》。
以上均须区发改委审核、确认。
第三十九条交易服务费
依据《关于调整市储备粮竞价交易服务费的函》规定标准收取中标会员单位交易服务费。
交易成交后,中标单位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中标会员单位应在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及时向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申领本次交易服务费发票。若未及时申领,交易中心将于本次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为中标会员单位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财务部联系人:靳蕊、张祺婷 电话010-63565040
第四十条 保证金退回
一、中标单位的保证金退回。交易成交后,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二、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退回。未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三、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若绑定账户在交割结算期间变动,须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以避免账户变动造成退款延误。
第四十一条 粮款支付
入库完毕后及时开展平仓检工作,待平仓检合格并出具平仓检验报告后,昌平粮食收储公司与中标企业签署《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及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拨付的粮款后,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粮款。
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交易中心支付的粮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提供发票。
第八章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交易达成后,中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昌平粮食收储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1.5‰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中标单位以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给昌平粮食收储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总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昌平粮食收储公司开具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小麦扣除标准为200元/吨。
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给昌平粮食收储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或以陈顶新的情况,视为中标单位违约,昌平粮食收储公司除拒收外,交易中心根据昌平粮食收储公司开具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若在小麦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检验结果不合格,中标单位须在发运截止日前完成小麦的更换,将不合格小麦更换成合格小麦,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未按期、足额完成入库任务。
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完成入库任务,或已入仓小麦的平仓检验结果(含等级指标、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根据昌平粮食收储公司开具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支付的粮款(经交易中心拨付)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提供发票。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违约处理,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要求交易中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违约行为给区发改委(或昌平粮食收储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若因中标单位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而出现合同纠纷,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交易中心根据区发改委开具的《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粮食质量出现纠纷,应停止入库,合同双方及承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发运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不再接收申请。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单位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发改委、市食检院、承储单位、中标单位共赴现场扦样复检。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结果出具后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发运截止时间。
认可检验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继续履约。后期出库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不得再以粮食质量为由,重复提出申请;不认可检验结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管辖法院约定为昌平粮食收储公司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6年7月29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6年昌平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