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于6月26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5日。这是这部法律自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草案全文共10章104条,较现行法大幅扩容。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法最核心的改变,是彻底打破了过去“程序合规即合规”的旧逻辑,将政府采购的底层逻辑从“管住钱”转向“用好钱”,从“必须招标”转向“公平竞争优先”。
“逢采必招”成为历史,
公开竞争取代公开招标
现行政府采购法施行二十余年,一个广受诟病的问题就是“公开招标至上”——无论项目大小、复杂程度如何,公开招标常常被当作首选甚至唯一选项。不少基层采购人员向记者反映,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推高了采购成本,还拉长了采购周期,有时“走完流程,最佳采购时机已经错过”。
修订草案对此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将公开招标列为法定优先方式,而是将所有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放在平等并列的位置上,统一确立“公开竞争”作为竞争机制的首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理念的转变、认知的提升。以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合适的竞争方式,只要保证充分公开、公平竞争即可,不必再为能不能不招标而费尽周折。”
从“管程序”到“管绩效”,
花钱必须问效
本次修法另一个标志性变化,是首次将“全过程绩效管理”写入法律。草案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绩效管控。这意味着,未来评价一次采购是否合规,不仅看程序有没有走完、文件有没有盖章,更要看最终有没有实现物有所值、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草案还新增了“政府采购前期准备”专章,要求采购人在正式招标前必须开展市场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过去很多项目仓促上马,需求不清就发公告,结果中标后频频变更、履约扯皮。”一位地方财政部门的干部对记者说,“现在把功夫花在事前,从源头控质量,这是很大的进步。”
所有预算资金采购“全覆盖”,
公益类国企纳入调整范围
现行政府采购法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适用门槛,大量使用预算资金但金额较小或未列入目录的采购行为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修订草案删除了这一“门槛”限定,明确所有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承担公共职能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正式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对接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其中将履行公共职能的国企纳入政府采购约束是核心议题之一。此次修法主动衔接国际惯例,既守住了财政资金的监管主权,也为谈判扫清了制度障碍。同时,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由过去的地方分散制定统一收归国务院,全国政府采购的“门槛”将首次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
支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
数字化采购单列一章
草案明确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写入立法宗旨,并首次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穿透式监管。有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今后政府采购将成为国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推广新能源产品、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据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3.3万亿元,这笔庞大资金如何花得更高效、更公平、更透明,直接关系到亿万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此次修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5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交意见。可以预见,这部即将焕新的法律,将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激发经济活力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