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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融资:H股上市公司香港可转债发行的核心法律要点与监管框架 | 观市札记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4 13:18:28     0
境外融资:H股上市公司香港可转债发行的核心法律要点与监管框架 | 观市札记

可转债凭借其兼具债性与股性的结构化优势,已成为融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金融工具。H股上市公司在港发行可转债不仅需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合规要求,也因其作为中国企业而落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管理局”)监管范畴。

随着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3号)及其五项配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等法规相继落地,H股上市公司在港发行可转债的再融资行为面临更为明确的双重监管格局。前述法规落定三年以来,市场已有部分H股上市公司在前述监管框架下完成H股可转债发行,充分利用其H股上市平台实现了高效且多元的融资。

H股可转债的法律特征

债股融合下的双重监管客体

一、可转债的法律性质

可转换债券,系发行人依法发行的债券,其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

就H股可转债而言,在发行阶段,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享有按期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并有权在债券到期时主张本金偿还,发行人(H股上市公司或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对债券持有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在转股阶段,一旦满足约定的转股价格、转股期间等前提条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债券按照约定比例转换为H股上市公司的H股股份。此时,可转债的债务属性转化为股权属性,发行人面临向债券持有人实际交付H股股份的义务。这一转股行为本质上是H股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或公开发行股份,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增发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须经股东会批准授权的强制性规定等。

可转债在法律性质上兼具债券工具与股权工具的复合特征,股债双重属性使得可转债同时落入境内外多个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这种多方监管格局,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即进行统筹协调,以兼顾境内外合规要求。

二、H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优势

相较于普通公司债券及上市公司其他再融资工具,H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在以下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1.较低的融资成本与利息负担:可转债因涉及转股期权,通常会设置低于普通信用债券的票面利率。对于H股上市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当期财务费用压力相对有限,有利于维护资产负债表的稳健性。

2.延迟的股权稀释效应:相较于直接增发H股,可转债在发行阶段并不立即稀释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稀释仅在债券持有人选择转股时方始发生,且通常设置一定的转股溢价,使得实际转股价格高于发行时的市价。这一机制为H股上市公司争取了缓冲期,避免再融资行为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直接冲击。

3.灵活的交易条款设计:可转债可附带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调整机制及强制转股条款等结构化安排,使H股上市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环境、股价走势及融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相较于普通债券的标准化条款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境内监管框架

多部门协同的合规脉络

H股上市公司在香港发行可转债,因其“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可转债“股债融合”的复合属性,须同时接受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及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各部门监管职责各有侧重,加之国资监管要求(如涉及)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殊监管(如涉及),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节点的监管框架。

一、国家发改委监管: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1.适用范围

根据56号文第二条,企业在香港发行的可转债,期限超过1年(不含)即落入56号文的监管范围,须在发行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外债审核登记。56号文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境内企业(即H股上市公司本身)直接举借的外债,还包括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举借的外债,穿透监管原则将境内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中长期债券发行行为纳入监管范畴。

2.审核登记流程

发行人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审核登记证明》,《审核登记证明》将明确发行规模及用途等信息。发行人须在《审核登记证明》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内完成发行。

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可转债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并遵循56号文规定的发行后定期及不定期的信息报送义务。

二、中国证监会监管:境外发行备案

1.适用范围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直接或者间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属于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的范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亦进一步明确可转换债券属于需要备案的再融资范围。

2.备案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备案的基本义务,明确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外汇管理局监管:资金跨境流动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等外汇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四、其他监管主体:国资审批与行业准入的额外约束

对于国有H股上市公司,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额外履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国资审批等程序。

若H股上市公司行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或属于存在特殊监管要求的行业,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境外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须提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除满足上述多部门的协同监管要求外,H股上市公司在可转债申请准备阶段,亦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发行可转债及相应的担保(如涉及)取得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批及授权。H股上市公司可召开临时股东会专项审议可转债发行事宜,亦可在年度股东会上通过一般性授权方式授予董事会择机具体执行发行的权利。

香港合规要求

《上市规则》对可转债发行的核心规范

H股上市公司在港发行可转债,须在香港监管框架下严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所确立的合规红线。

在发行程序方面,根据《上市规则》,H股公司发行可转债须取得股东会决议或获得股东会一般性授权的董事会决议,以确保发行行为具备充分的内部决策依据并符合监管机构对授权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间,须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具体包括于香港联交所登载发行公告、按期披露年度账目及中期财务报表,以及在可转债发生转股且满足相关条件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从而保障市场信息对称与投资者知情权。

在可转债转股及转换后的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买卖时,上市公司亦需获得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上市买卖的批准。

结语

H股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跨境发行,本质上是境内监管逻辑与香港市场规则的交汇与融合。发行人唯有在方案设计之初即建立双重合规意识,在发行全流程中动态平衡两地法律要求,方能有效驾驭这一复杂金融工具,实现融资目标与合规安全的统一。

    主笔人      

张硕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浩天全国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行业委员会

投资基金组 牵头合伙人

zhangshuo@hylandslaw.com

李倩源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liqianyuan@hylandslaw.com

陈强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johnnychen@hylandslaw.com

鲜于加山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xianyujiashan@hylandslaw.com

郭瑞颖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guoruiyi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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