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3 14: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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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时隔26年的首次全面修订,也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时隔23年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两法之所以同步启动大修,核心动因在于:
1.招标投标领域:透明度不高、围标串标、所有制歧视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最低价中标”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
2.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差别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时有发生,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绩效有待提高等问题日益凸显。
两法修订草案已于会后(6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
二、《招标投标法》修订解读
1. 总体思路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新增11条。总体思路聚焦三大方向:
(1)防治招标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
(2)巩固改革成果:将近年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3)兼顾公平效率:科学设置机制,保障公平竞争的同时推动集约高效。
2. 核心修订亮点
(1)破除市场壁垒,夯实公平竞争
修订草案从立法源头杜绝歧视条款,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地域归属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要求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
(2)重构评标体系,根治“唯低价论”
这是本次修订最具突破性的内容之一:
·限缩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仅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突出技术因素;
·建立异常低价核查机制: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人须证明合理性,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鼓励考虑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各环节成本。
(3)强化信息公开与全过程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定标理由、中标合同、履约信息等全链条信息;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从5年延长至15年;
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4)压实评标专家责任
修订草案在“承担个人责任”基础上新增 “终身负责” ,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同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遴选、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管理机制。
(5)加大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增设个人罚款;
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人员可实施“终身禁止从业” ;
明确恶意投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可处1至3年取消投标资格。
(6)推动数字化转型
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和“暗标”评审(评标时隐藏投标人信息);
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
(7)其他重要调整
法律术语与《民法典》接轨,主体范围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澄清修改通知时限从“至少15日”下调至“至少10日”,增加“预留合理时间”的弹性要求;
立法目的增加“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政府采购法》修订解读
1. 总体情况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其深层逻辑被概括为从 “规范财政支出”的程序合规向“保护公平竞争”的结果绩效全面转型。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
2. 核心修订亮点
(1)大幅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将所有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均纳入管理,不再将限额标准作为政府采购范围的限制条件;
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
部分公益类国有企业可能被纳入采购实体范围,以对接GPA、CPTPP等国际协定要求。
(2)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立法宗旨新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权统一收归国务院,改变地方分散制定规则的局面;
明确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禁止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市场。
(3)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按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增加专章明确采购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包括市场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明确合同不得变更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已确定的事项。
(4)破除隐性壁垒与公平竞争
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
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5)治理低价无序竞争
新增专门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厘清各方职责与强化监督
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加关于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的规定,明确采购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7)推进数字化
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监管。
(8)提升国际化水平
修订草案从主体范围、交易程序、市场权责三重维度重构规则体系,对接GPA、RCEP、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明确我国缔结国际条约、协定所覆盖的实体适用本法。
四、两法协调与并行修订
本次修法的另一大特点是“两法并行修订”。两部法律均强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在参与资格、评审过程等方面做出完善,并对相关活动链条上所有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两法修订被要求一并考虑,目标是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这标志着我国招标采购规则体系正经历一次系统性的重塑。
说明:两法修订草案均于2026年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文本可能根据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有所调整,以上内容基于现行修订草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