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中国酒业协会呼吁强化酒类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却反对“窜货破价破坏全价格体系 ”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1 20:34:41     2
中国酒业协会呼吁强化酒类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却反对“窜货破价破坏全价格体系 ”

常用文章目录

2026年5月文章目录

文章合集:白酒

2026年7月11日,中国酒业协会发布文章《推动酒类平台经济创新与健康发展》。其中提及酒类平台经营者可能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争议行为,呼吁强化酒类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平台网络效应、规模效应极易催生垄断隐患,行业乱象持续凸显:大数据杀熟、算法差异化定价损害消费者;平台强制最低价、流量胁迫降价、高额抽点加剧经销商生存压力;无休止补贴战、窜货破价破坏全行业价格体系;真假混卖、虚假宣传、直播擦边产品泛滥,叠加溯源缺失、隐私泄露、售后缺位等问题,严重透支白酒品牌价值,挤压中小酒企利润空间……

聚焦平台流量、定价、抽成、溯源四大核心环节,强化酒类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杜绝强制二选一、限流逼价等行为;建立市场监管、酒业协会、平台企业跨部门协同机制,打通产区、线上、线下跨区域联动执法,完善酒水全程溯源标准,保障主播、经销商、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多方共赢格局。

中国酒业协会,公众号:中国酒业协会CADA推动酒类平台经济创新与健康发展
但是,这篇文章提及的“窜货破价破坏全行业价格体系”却未必构成非违法行为。
因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限制交易相对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且国家发改委已经在2013年组织贵州物价局、四川发改委查处了茅台、五粮液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行为,相关讨论参见:
笔者也曾多次呼吁市监总局调查白酒行业涉嫌存在的同类行为:
虽然根据《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5年12月9日修正,2026年2月1日生效)》,不排除部分经营者实施的固定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可能未达到该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市场份额和交易额的标准,但仍旧有可能因为客观上会导致限制、排除竞争效果,违反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进而无法适用规定第十七条设置的所谓"安全港"。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附9点说明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5年12月9日修正,2026年2月1日生效)及官方解读

第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为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但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前款作出不予立案或者终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或者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附9点说明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5年12月9日修正,2026年2月1日生效)及官方解读
客观上,以往国内反垄断执法实践对于市场份额低于5%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一样予以公开查处,可见此类行为无论涉及的市场份额多寡,都不应被豁免禁止。相关讨论参见:
综上,中国酒业协会呼吁强化酒类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其明确反对“窜货破价”的立场,与《反垄断法》规定及以往国内反垄断执法实践对交易相对人自主定价权及彼此间有效竞争予以严格保护的做法却是公开背离的。因此,不排除,仍旧还有中国酒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不同规模的白酒厂家,仍在实施限制各级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进而通过控制相关商品的价格体系,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