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发展,银行贷款门槛高,民间借贷成本贵。于是,越来越多老板把目光投向了一种融资方式——对赌协议。有人说它是企业腾飞的加速器,也有人说它是创始人手里的“催命符”。光鲜与凶险之间,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定性?签订前需要紧盯哪些条款?本期《法言・问答》栏目,由谢泽键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最新政策导向,为大家解析对赌协议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投资人在投钱时,对企业未来的价值是有预期的。但这个预期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业绩。所以双方约定:如果企业业绩达标,投资人认可这笔投资,一切按原计划推进;如果业绩没达标,说明当初高估了企业价值,投资人就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或者退出。这种约定,在法律实务中通常称为“估值调整协议”,行业里通俗称为“对赌协议”。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赌协议里双方主要“赌”的内容有哪些?不同类型的对赌,分别适用于什么样的企业?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对赌标的主要分为四大类,应用场景和风险特点各有不同。
第一类是业绩对赌,也是当下最普遍的一种。双方会约定固定周期内的财务指标,比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考核标准清晰,与企业日常经营直接挂钩。
第二类是上市对赌,也叫IPO对赌。双方约定企业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股改、申报并成功上市,一旦逾期,就会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第三类是市场指标对赌,多见于互联网、新零售等行业,通常约定用户数、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受外部环境影响大,不确定性较强。
第四类是技术对赌,主要面向高新技术和研发型企业,约定核心技术落地、专利授权等目标。如果研发失败,便会启动补偿机制。
从法律层面判断,对赌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普遍的裁判思路是什么样?
签约主体不同,协议的执行效力截然不同。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依据,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业内俗称《九民纪要》。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投资人与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个人签订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协议有效并具备可履行性。一旦触发条款,法院会支持投资方依据协议主张的回购或补偿请求,要求创始人以个人股权或资产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投资人直接和目标企业本身签订对赌协议,协议本身的效力一般会被认可,但履行环节有严格的法定前置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必须依法完成减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工商变更等。根据《九民纪要》第五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如果企业没有完成减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投资方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
市场上主流的签约主体是哪一种?
现在市场上的投资机构,绝大多数都会优先选择和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签署对赌协议。这样一来,虽然绕开了公司减资的程序壁垒,但代价是把风险从公司资产负债表直接转移到了创始人的个人资产负债表上。
最新的监管政策调整有哪些?
2026年国家出台重磅政策,释放出明确的监管风向标。就在今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国办函〔2026〕54号文——《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这也意味着,针对对赌协议的专项监管细则正在加紧研究制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54号文属于顶层政策导向文件,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在酝酿中。结合这份文件的监管精神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趋势,业内梳理出了四大值得关注的趋势——每一条都和中小企业创始人息息相关。
第一,严格禁止“名股实债”行为。所谓名股实债,就是表面是股权投资附带对赌,实际上约定了固定收益和保本承诺。这种模式规避金融监管,风险极高,未来将面临严格限制。
第二,堵住“个人赌、公司兜”的漏洞。实务中常见创始人签对赌时用公司资产做担保,但未经过合法的公司决议。这种未经法定程序的担保,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重大风险。
第三,合理管控对赌综合成本。以往部分对赌协议设置了畸高的年化收益和罚息,导致债务像滚雪球一样扩大。新规导向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率和违约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条款及公平原则主动调减,减轻创始人的不合理负担。
第四,引入“可归因性”考量。这是从近年司法裁判趋势中提炼出的一个重要思路,意思是:如果业绩没达标,要先判断原因。如果是由于行业政策突变、上市窗口关闭、宏观市场重大波动等创始人无法控制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不机械地支持回购执行,而是引导双方协商延期或调整目标。这并不代表创始人可以无条件免责,而是司法裁量中更加注重公平性的体现。
是不是只要遇到外部客观因素,创始人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了?
各位经营者切勿理解片面。“可归因性”考量是倡导协商调整,绝不是无条件的免责挡箭牌。最终责任如何划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以及外部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程度来综合判定。企业经营依然要脚踏实地,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靠天吃饭”上。
除了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还有其他配套的司法新规吗?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同步跟进,补充了全新规则。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条对对赌实务影响很大:对赌条件触发后,投资人的回购权不能无限期行使。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行使期限规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需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超过前述期限后,投资人请求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方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则意在平衡双方权益:一方面督促投资人及时行权,不让企业长期陷入不确定的债务阴影中;另一方面也提醒投资机构,权利需要及时主张。虽然该司法解释目前尚未正式颁布,但从立法信号来看,这条规则有很大机会被吸收进正式条文。
签署对赌协议之前,重点要把控哪些核心条款?
关注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明确对赌标的,保证目标设定合理。对赌目标必须贴合企业实际经营能力,是经过努力有机会完成的指标,坚决拒绝脱离行业规律的虚高要求。同时要记住,对赌目标是可以谈的,不是投资人单方面定的死标准。
第二,划定责任边界,写明创始人的责任上限。这是保护创始人个人身家的关键。我建议大家争取在协议中约定:创始人承担的补偿、回购责任,以其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这条约定的作用是:即便触发对赌,创始人最多只是出让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原则上个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其他私人资产不会被追偿。
这里有两个极易踩坑的细节需要格外留意:一是“以股权为限”和“以股权价值为限”,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务必由专业律师逐字审核。二是要尽量避免“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当然这个条款能不能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还取决于整套交易文件的结构——包括陈述保证、赔偿条款、配套担保等是否做了有效隔离。)
第三,细化补偿方式,明确完整的履约路径。建议协议中写清楚:一旦对赌触发,是现金回购还是股权补偿;如果是现金回购,应明确计算方式;如果是股权补偿,应写明比例和交割时间。切忌只写“双方协商确定”,因为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确定”基本等同于无效条款。所有标准都应量化落地。
第四,增设外部风险条款,提前融入“可归因性”约定。结合政策导向,我们可以主动把这个原则写入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因为政策调整、监管收紧、宏观经济重大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创始人的原因导致目标未达成,双方不得直接启动回购,而是优先协商调整目标或延长期限。提前做好书面约定,后续才有充分的合同依据。
第五,若约定公司参与回购,提前预设完整的减资程序。 如果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一定要同步约定:创始股东和管理层有义务在对赌触发后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启动并完成减资程序,并明确各个流程的时限。这样才能避免“官司打赢了,却无法执行”的尴尬。
2026年是对赌规则的重要转折年。国办54号文落地,标志着对赌协议进入规范化监管时代。加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推进,整体司法和监管环境都在向保护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倾斜。无论是正准备签对赌,还是已经陷入纠纷的企业,当下都是吃透新规、依法维权的好时机。
政策的完善仅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中性的投融资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最终是助力还是负担,关键在于双方如何谈判、如何设计条款。切勿为快速获取融资,全盘妥协接受各类不平等不利条款。

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2510900646
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专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熟悉行政法相关核心法规,同时精通民事合同纠纷全流程处理,涵盖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服务。长期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支持,贴合法治建设要求,为重大决策、合规管理等提供专业法律保障。主动投身试点司法所(马安司法所)实践锻炼,将专业法律服务延伸至基层“最后一公里”。深度参与规范拆除类重大行政执法工作,借鉴“律师驻队”模式,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沟通协调,现场释法明理,既保障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25年获惠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青年律师民事论辩赛“优秀青年辩手”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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