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广东中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中兴建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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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5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南充国际会展中心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高坪南充国际会展中心工程项目“4·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未认真落实南充国际会展中心消防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广东中兴建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61号),你单位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