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公共采购改革看建设工程企业的投标合规风险
导语|公共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正在进入“全过程留痕、数据穿透、责任追溯”的监管阶段。对建设工程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不只是能不能中标,而是中标之后能不能经得起查。
最近,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迎来一轮重要修法信号。
2026年6月下旬,《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相继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于6月2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至2026年7月25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重点包括调整适用范围、强化政策功能、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企业来说,这不是普通的法律修改。
因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正是工程项目承揽的入口。过去很多企业习惯把投标当作“市场动作”,认为只要项目最后做成了,前期围标、陪标、借资质、压低报价、关系运作,都是行业潜规则。但这轮修法释放出的信号很明确:公共采购和招投标监管正在从“程序监管”走向“全过程穿透监管”;从查文件、查资质,走向查数据、查关系、查履约、查资金、查责任。
围标串标不会因为一次修法就完全消失,但会越来越难隐藏;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本文导读
• 一、为什么这次修法值得建设工程企业高度关注
• 二、围标串标通常藏在哪些环节
• 三、修法释放的五个监管信号
• 四、围标串标如何从行政违法走向刑事风险
• 五、企业如何做投标合规和争议维权
一、为什么这次修法值得建设工程企业高度关注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起施行。两部法律运行二十多年后,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电子化交易、公共资金绩效管理和反腐败治理,确实已经到了系统修订的时候。
公开信息显示,两部修订草案均强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在参与资格、评审过程、交易规则、监督责任和违法后果等方面作出完善,并对相关活动链条上的违法行为加大规制力度。
对工程企业而言,过去招投标领域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四类:
明面上公开招标,实质上内定中标人;
表面上多家投标,实质上同一控制人、同一资金池或者同一利益圈陪标;
招标文件设置隐性门槛,排除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低价抢标后,通过变更、签证、索赔、偷工减料、拖欠下游款项消化风险。
这些问题看似是招投标秩序问题,本质上却牵连三条责任线。
责任线 | 可能后果 |
行政责任 | 废标、罚款、暂停投标资格、信用惩戒、列入监管重点名单 |
民事责任 | 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履约争议、工程款结算受阻 |
刑事责任 | 串通投标罪,另可能牵连行贿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风险 |
所以,企业不能只问“这次修法会不会影响投标流程”,更要问:
企业现有的投标模式,还能不能经得起数据审查、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和诉讼审查?
二、围标串标通常藏在哪些环节
工程行业里的围标串标,并不总是表现为几家公司坐在一起明目张胆地商量报价。更多时候,它藏在文件、人员、资金、设备、IP地址、保证金、电子文件属性和后续履约资料里。
1. “陪标型”围标
某企业已经提前被确定为中标对象,其他几家公司只是配合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制造竞争假象。
陪标公司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投标文件高度雷同;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技术方案粗糙或明显不具竞争力;保证金来源异常;联系人、邮箱、电话、电子文件属性高度重合;中标后,陪标公司不再参与任何后续事项。
这种模式过去靠“人情”和“圈子”运转,但在电子招投标、数据留痕、投标文件比对、保证金账户穿透之后,风险会明显上升。
2. “借壳型”投标
一家实际控制企业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同时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多家主体竞争,实质上是同一利益主体操控。
常见表现包括: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存在亲属、员工、长期合作关系;多家公司由同一团队制作投标文件;资质证书、人员证书被统一调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存在重复使用或挂靠;投标保证金最终来源于同一资金池;中标后实际施工主体与投标主体不一致。
这一类案件一旦被查,不只是串通投标问题,还可能牵连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虚假业绩、虚假材料等问题。
3. “招标人配合型”串标
有些项目的问题不只在投标人,还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环节。
典型做法包括:招标文件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业绩、奖项、地域、规模条件;提前泄露标底、评标标准或者投标人名单;对特定投标人的瑕疵选择性放过;对竞争对手的异议、投诉消极处理;通过评标专家打分倾斜实现“合法外观”。
本轮修法强调防止暗箱操作、强化信息公开、压实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责任,正是针对这类实践痛点。
4. “低价抢标型”风险
过去一些工程项目中,投标人先以异常低价中标,再通过变更、签证、索赔、拖延施工、降低材料标准、拖欠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转嫁风险。
这类模式不一定当然构成围标串标,但它会诱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农民工工资、审计整改和刑民交叉责任。修订草案关于治理低价无序竞争、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加强履约管理的方向,正是为了管控这类风险。
三、修法释放的五个监管信号
1. 从“结果公开”走向“全过程公开”
过去很多项目只看中标结果公示。但围标串标真正发生的时间,往往不是中标公示那一刻,而是在项目前期策划、招标文件编制、资格条件设定、投标文件制作、评标打分和合同履行阶段。
公开报道显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拟强化信息公开,增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要求,并强化相关资料保存、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项目立项 → 采购需求 → 招标计划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开标记录 → 评标报告 → 定标理由 → 合同签订 → 履约验收 → 付款结算
对企业来说,每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责任审查点。
2. 从“文件合规”走向“数据穿透”
传统围标串标往往依赖纸面文件隔离:不同公司分别盖章、分别报名、分别提交资料。电子招投标时代,监管重点会越来越多地落在数据特征上。
数据线索 | 可能反映的问题 |
IP地址、设备信息、上传时间 | 是否由同一人员、同一电脑、同一环境集中操作 |
投标文件属性、模板痕迹 | 是否同一团队制作、同一模板复制 |
保证金来源和退回路径 | 是否存在资金同源、代付、集中周转 |
报价规律和错误一致性 | 是否存在统一报价、陪标报价、文件雷同 |
中标后履约资料 | 是否真实履约,是否存在挂靠、转包、人员不到岗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强调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全程记录和穿透监管。这意味着,很多过去靠“口头协调”的事情,未来会被数据重新还原。
3. 从“只查投标人”走向“查全链条主体”
围标串标并不只是投标人之间的问题。一个项目如果被提前安排,可能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项目负责人、资金方、中间人和内部员工。
主体 | 可能行为 |
招标人 | 内定中标人、定向设置条件、泄露信息、选择性放过瑕疵 |
招标代理机构 | 配合编制倾向性文件、协助操控流程、传递不当信息 |
投标人 | 围标、陪标、串通报价、虚假材料、借资质投标 |
评标专家 | 打分倾斜、泄露评审信息、收受好处 |
项目负责人或中间人 | 组织围标、垫付保证金、收取好处费、安排壳公司参与投标 |
企业内部人员 | 泄露投标信息、协助制作文件、收取回扣 |
企业负责人不能简单认为“由员工、项目经理、中间人去操作,公司就能切割责任”。在全链条监管逻辑下,真正要审查的是谁决策、谁组织、谁提供资质、谁控制项目、谁实际获利。
4. 从“低价中标”走向“优质优价、履约可行”
工程项目不是普通商品采购。低价中标看似节约资金,但如果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最终往往通过三种方式转嫁风险:向下游分包商、材料商转嫁;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转嫁;向后期变更、签证、索赔和结算争议转嫁。
企业未来的报价不应只是“价格最低”,而要能够说明:报价形成依据、成本测算过程、人材机价格来源、管理费和风险费考虑、履约能力与报价匹配、不存在低价套取中标后再恶意索赔的安排。
5. 从“一次处罚”走向“信用和业务持续影响”
围标串标的后果,不只是一次项目废标或者罚款。一旦被认定违法,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包人追责、审计纪检关注,涉嫌犯罪的还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以工程承揽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来说,投标信用就是生存资源。一次围标串标记录,可能影响多个区域、多个平台、多个项目。
四、围标串标为什么可能从行政违法走向刑事风险
很多企业对串通投标罪的风险认识不足。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因此,围标串标从来不是单纯的“违规投标”。它可能直接进入刑事评价。
场景 | 刑事风险 |
多家投标人约定报价 | 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
一家公司控制多家公司投标 | 可能被认定为围标、陪标、虚假竞争 |
招标人泄露标底或评审信息 | 可能构成串通投标,另可能牵连职务犯罪 |
中间人组织围标并收取费用 | 可能构成共犯或牵连非法利益输送 |
通过行贿获取中标机会 | 可能另涉行贿、受贿犯罪 |
企业内部人员收取回扣配合投标 | 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使用虚假业绩、虚假资质、虚假印章 | 可能牵连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 |
1. 串通投标罪的重点不是“有没有中标”
实务中,企业常有一个误区:没中标,应该不严重吧?
这个想法并不稳妥。串通投标罪评价的是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是否中标、是否实际造成损失、违法所得多少,当然会影响情节判断和量刑,但不等于没有中标就没有风险。
2. 企业负责人为什么容易被追责
在工程企业中,投标往往不是基层员工能够独立决定的事项。
如果投标保证金由公司统一安排,陪标公司由公司负责人联系,报价策略由管理层决定,中标后项目由本企业实际施工,围标费用列入公司成本,中间人费用由公司支付,企业从违法中标项目中实际获利,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区域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被追责的风险会明显增加。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会只看“谁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更会看“谁决策、谁组织、谁获利”。
五、建设工程企业最容易忽视的六个风险点
1. 投标文件雷同
很多企业以为“只是借用了模板”,问题不大。但如果多家投标文件出现错别字一致、排版格式一致、技术方案段落高度一致、电子文件属性一致、报价清单错误一致,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串标线索。
2. 投标保证金同源
投标保证金是围标串标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如果多家投标人的保证金最终来源于同一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财务人员、同一项目经理或者同一中间人,即使形式上分别打款,也可能被穿透识别。
3. 多家公司实质同控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控制多家公司同时投标。表面上看,是几个独立法人;实质上看,可能存在同一老板、同一办公地点、同一财务人员、同一项目团队、同一社保人员、同一设备资源、同一经营决策。
4. 项目经理和证书挂靠
如果企业为中标临时借用证书、虚列人员、投标后不实际到岗,可能引发投标文件虚假、中标无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合同履约违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严重时牵连刑事风险。
5. 中间人“打包服务”
实践中,有些中间人宣称可以提供项目信息、资质匹配、招标文件设计、陪标公司、投标文件制作、专家关系、中标后结算协调。企业一旦接受这种“打包服务”,就可能把自己带入围标串标、行贿受贿、非法利益输送甚至诈骗风险之中。
6. 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
围标串标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往往不是孤立存在。有些项目投标主体只是“壳”,真正施工的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或者挂靠团队。投标阶段的违法安排,最后往往会在工程款诉讼、执行和刑事案件中集中暴露。
六、政府采购领域会有哪些新变化
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重点之一,是从传统“采购程序管理”走向“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公开报道提到,本次修订改变过去偏重程序规制的立法思路,构建覆盖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并厘清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权责。
对供应商来说,重点变化不只是“怎么投标”,还包括采购需求是否合理、资格条件是否公平、评审规则是否透明、合同款项是否及时支付、履约验收是否规范、采购人是否设置歧视性条件、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职。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以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为重点,确立公开竞争原则,禁止差别歧视待遇,治理低价无序竞争。
过去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虽然形式上可以报名,但实质上被以下条件排除:要求本地业绩、本地分支机构、特定品牌授权、不合理奖项、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以技术参数锁定特定供应商、评分规则向特定供应商倾斜。
这些“看起来合法、实质上排斥竞争”的做法,将会面临更严格审查。
七、企业遇到疑似围标串标,如何依法维权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被排挤,或者项目疑似存在围标串标、定向招标、评标异常,应当尽快固定证据,并依法采取异议、投诉、举报、诉讼等路径。
1. 先判断问题发生在哪个阶段
阶段 | 常见问题 | 应对重点 |
招标公告阶段 | 资格条件不合理 | 及时提出异议,要求说明与项目需求的关联性 |
招标文件阶段 | 技术参数锁定、评分倾斜 | 固定文件内容和同类项目对比依据 |
开标阶段 | 投标文件雷同、报价异常 | 保存开标记录、报价数据、投标人信息 |
评标阶段 | 打分异常、专家倾斜 | 申请公开可公开信息,核查评分依据 |
中标公示阶段 | 中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虚假 | 提出异议或投诉,要求核查真实性 |
履约阶段 | 中标人转包、挂靠、人员不到岗 | 向监管部门举报并固定现场证据 |
不要等项目已经施工大半,才回头说招投标违法。越早提出,越容易形成有效救济。
2. 异议和投诉要有证据,不要只写情绪
很多企业投诉失败,不是因为没有问题,而是投诉材料写成了情绪表达。
有效投诉材料应当指出具体招标条款,说明该条款与采购需求无关,对比行业通常标准,指出该条款实际排除了哪些潜在投标人,提供中标人不满足条件或者条件为其量身定制的证据,并明确请求:修改招标文件、暂停招标、重新评审、废标、查处违法行为等。
3. 刑事控告要谨慎,不能把商业竞争都刑事化
如果确实存在围标串标、泄露标底、收受好处、虚假投标等严重问题,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但刑事控告必须谨慎。不是所有招投标瑕疵都构成犯罪,也不是所有低价中标、评分异常都能直接认定串通投标。刑事控告材料应当重点围绕串通主体、串通方式、报价安排、资金往来、文件雷同、利益输送、损害后果和证据来源展开。
八、建设工程企业如何做投标合规
在修法趋势下,工程企业需要建立投标合规底线。这不是大企业才需要做的事。中小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材料供应商,只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都应当重视。
1. 投标决策要留痕
企业应当建立项目投标决策流程,至少明确:谁决定是否投标,谁负责资格审查,谁负责成本测算,谁负责报价审核,谁负责投标文件制作,谁负责对外沟通,是否存在中间人、居间人,是否存在保证金代付或资金异常。
2. 严禁陪标、围标和借壳投标
企业内部应明确禁止帮他人陪标、请他人陪标、统一制作多家公司投标文件、统一安排多家公司报价、代付其他投标人保证金、借用或出租资质投标、通过中间人组织围标。
3. 中间人费用必须审查
企业支付所谓咨询费、服务费、居间费时,应审查是否有真实服务内容,是否涉及违法获取项目信息,费用是否与中标结果直接挂钩,收款方是否与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关联,是否存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收款、虚开发票,合同表述是否掩盖利益输送。
4. 报价必须有成本依据
企业应当保留完整报价测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分析、人工费测算、材料询价记录、机械设备费用、管理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供应商报价依据和内部审批记录。异常低价不是不能报,但必须能解释为什么这个价格仍可履约。
5. 投标文件制作要隔离
企业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制作人员、同一邮箱、同一联系电话、同一电子签章环境、同一投标保证金来源。如果确需委托第三方制作投标文件,也必须确保该第三方没有同时为竞争投标人提供服务。
6. 中标后必须真实履约
投标合规不能止于中标。中标后如果出现项目经理不到岗、人员证书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主体更换等情况,前期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就会被重新审查。
九、什么样的项目最容易出问题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以下项目最容易引发招投标争议甚至刑事风险。
项目特征 | 风险原因 |
政府投资或国企投资项目 | 公共资金属性强,审计、纪检、监管关注度高 |
金额较大但竞争主体少 | 容易被怀疑排斥竞争或围标 |
招标文件条件过细 | 可能被认定为量身定制 |
中标价异常低 | 容易引发履约风险和后期争议 |
中标人业绩、人员、资质边缘化 | 容易被投诉虚假投标 |
多家投标文件雷同 | 直接形成串标线索 |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 | 可能反推投标文件虚假 |
中标后立即分包或实际交给他人 | 可能牵连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存在高额居间费 | 可能牵连行贿、受贿或非法利益输送 |
竞争对手多次投诉 | 容易引发行政调查或审计关注 |
企业判断项目能不能投,不应只看利润,更要看风险。有些项目看起来利润高,实质上从招标文件发布那一刻起,风险就已经埋下了。
十、投标合规十问
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前,至少应当问自己十个问题。
□ 这个项目的资格条件是否公平、合理?
□ 我方是否真实具备投标资质和履约能力?
□ 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人员、证书是否真实?
□ 报价是否有完整成本测算依据?
□ 是否存在请人陪标、帮人陪标的安排?
□ 是否有其他投标人与我方存在关联关系?
□ 投标保证金是否由我方自有合规账户支付?
□ 是否向中间人支付与中标挂钩的不明费用?
□ 中标后是否由我方真实组织施工和履约?
□ 如果监管机关调取全部资料,我方能否解释清楚?
只要其中有三个问题答不上来,就应当暂停投标,重新审查。只要其中有一个问题涉及围标、串标、行贿、虚假投标,就不应继续推进。
结语:投标合规,正在成为工程企业的生存能力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拟大修,表面上看是公共采购制度更新,实质上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重新校准。
过去,很多企业靠关系、靠圈子、靠陪标、靠低价抢项目。以后,企业更需要靠真实资质、真实业绩、真实报价、真实履约和真实管理能力进入市场。
文件会留痕,数据会比对,资金会穿透,履约会反查,投诉会倒逼,刑事责任会兜底。
对建设工程企业来说,真正要改变的不是投标文件格式,而是项目承揽逻辑。
以后不能再只问:这个项目能不能拿下来?更要先问:这个项目拿下来以后,经不经得起查?
投标不是一场短跑,而是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约、工程结算到审计监督的长链条风险管理。投标合规不再是装点门面的制度文本,而是工程企业能不能长期活下去的基本能力。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公开信息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公开信息
• 新华社、人民网、财新网、经济日报等关于两部法律修订草案的公开报道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科普与实务提示,仅供学习、交流和参考,不替代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意见。本文涉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内容,均以截至2026年7月7日公开信息为基础。修订草案尚非正式生效法律,后续具体条文、责任标准和实施规则,应以正式公布文本及配套规定为准。具体项目中的招投标争议、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罚、刑事风险和企业合规处理,应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合同履行、资金流水、人员关系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