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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示酒驾属于免赔事项,投保人酒驾撞伤他人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案情介绍:2020年4月5日晚上,安某醉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蔡某)相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安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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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事发时处于保险期间内。安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仅在B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理赔款25656元,并向安某、B公司主张代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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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A公司代为赔偿损失后,可向侵权人求偿。
因安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仅在B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起交通事故安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安某未投保有效的交强险,首先应由安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公司 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23656元由B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B公司虽辩称安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超速且逆向行驶造成本次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险法解释规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B公司对免责事由未尽到提示义务的事实,B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对B公司以安某醉酒驾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解释说明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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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事由尽到提示义务,未尽提示义务的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判决安某应支付A公司 垫付的赔偿款2000元,B公司支付A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3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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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编辑: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