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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企业而言,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
一旦在数据归集、日常承诺或外部合作中出现信用污点,企业在后续的行政审批、项目核准、招标采购中就会面临被限制的境况。
为了帮助能源企业精准对齐监管要求,我们结合《办法》条文原文,梳理出企业在日常合规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和务实操作建议。
01
核心规定与实际经营影响
1.信用记录覆盖个人,高管职业风险与企业绑定
企业在开展日常合规管理时,不能再只盯着法人主体的信用,高管和核心员工的信用状况已与企业紧密相连。
【法条依据】
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一):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分支机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执(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合规建议】
企业在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委任关键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时,应当建立前置的信用核查机制。
将个人公共信用记录作为入职或履任的考量维度之一,防止因关键岗位人员过往的严重失信记录而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信用画像。
2.公示时效快,诉讼与复议期间不停止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的曝光速度大幅提升,且一旦公示,不会轻易因为企业进入诉讼或复议程序而中断。
【法条依据】
第十条第二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规定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第一款: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用信息不停止公示。
【合规建议】
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就会公开。
企业一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立即启动响应流程。
由于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相关信用信息默认“不停止公示”,企业若认为处罚存在明显事实错误,在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同时,应当积极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3.实行分类监管,严重失信直接一票否决
企业的业务权限和监管频次将直接与信用评级挂钩。
【法条依据】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按国家标准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合规建议】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直接导致企业降为D类评级。
D类企业不仅会面临高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还会在政府财政资助、试点示范资格申请中受到限制。
因此,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必须严守底线,坚决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款项等导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为。
02
企业日常合规管理的关键流程
为了确保企业的各项业务在合规轨道上运行,建议将信用维护融入日常的行政审批、采购及危机处理流程中:
1.建立动态监测与异议处理流程
合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登录“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核查本企业及各分支机构的信用状态。
如果发现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应当立刻收集证据,通过官方网站提交异议申请。
在7个工作日的处理期内,系统会对该信息进行异议标注,这样可以有效缓和错误信息对企业正在进行的招投标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
【法条依据】
第二十七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认为“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其中,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规范“信用承诺”的内部审查流程
在推行信用承诺制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对承诺内容实施实质性审查。
业务部门在向监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如在行政审批中申请容缺受理)前,必须经过法务或合规人员的审查。
合规团队需要务实评估企业是否确实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资质。
切忌为了赶项目进度而盲目签署承诺,一旦未能按期践诺,将会被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发后续的连带惩戒。
【法条依据】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能源局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处置。
3.在供应链与合作伙伴管理中引入信用核查
新规不仅规范了行政监管,还明确鼓励市场主体在商业合作中深化应用信用评价。
企业在组织大型能源工程建设、关键设备采购招标时,应当将对方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中国记录”明确纳入商务评审的考量标准。
对于长期合作的关键上下游协作方,可在签署正式合同前要求其配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以此评估其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隐患,保护我方项目不因协作方暴雷而受到牵连。
【法条依据】
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结合行业自律及企业管理要求,对失信主体依法规范实施信用约束措施。
4.熟练掌握“信用修复”的流程
如果企业因偶然性的日常操作疏忽受到了行政处罚,合规团队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信用修复流程:
(1)即时纠错:第一时间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如缴清罚款、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并妥善留存官方开具的履行完毕证明材料。
(2)遵守时限:密切关注公示期限。
按照《办法》规定,一般失信公示最短3个月,严重失信最短1年。
公示期满后,在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同时,立即登录“信用中国”提交修复申请。
(3)跟进催办:在申请被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积极与作出处罚的单位沟通,确保修复结果及时录入系统并全网同步更新,尽早停止公示。
【法条依据】
第二十四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提供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三)办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因案情复杂或需要现场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结 语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施行,意味着传统的“事后补救”模式在精细化数字监管下已难以维系。
能源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信用对企业长效运转的战略价值,通过健全日常监测、理顺承诺审查、规范修复流程,确保企业的各项业务在合规健康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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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博妍老师简介:
1.国际ISO合规标准、中国国家合规标准起草人
参与制定多项具有影响力的合规管理标准,具备顶层视野与扎实专业功底。
2.国家级智库及行业核心专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研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等机构的专家顾问;
持续为全国多地律师协会及法律实务界提供合规领域专题授课,推动合规专业人才培养与实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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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知名法律科技公司 iCourt 合伙人,推动科技与合规管理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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