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一、非法定意义上的工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分别对工程作出了一致的定义,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据此,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工程;与工程分割后,且不影响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的设备、材料等,不属于法定意义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除勘察、设计、监理外,其他的服务不属于法定意义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上述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工程,不论标的金额大小,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
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义的政府采购项目,所以,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但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招标投标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情形依《招标投标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且不得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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