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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上市公司再融资,证监会拟推新规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06 21:49:11     0
事关上市公司再融资,证监会拟推新规

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将迎来重要升级完善。

7月3日晚间,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就多项再融资配套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改革围绕储架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定价机制、控股股东定增、可转债监管、募资投向六大核心维度推进系统性调整,标志着A股再融资制度迎来优化升级。

半个月前,6月17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年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深化再融资改革,抓紧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加快推出储架发行等机制,进一步提升灵活性和便利度。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改革核心目标是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通过多工具优化定增融资效率,压缩制度套利空间,有望引导资金精准流向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领域。

六大方面迎来升级优化

经过近年来的持续深化改革,再融资制度框架体系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有效发挥,总体运行情况较好。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需要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制度作全面梳理和系统评估修改。

7月3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旨在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有6方面: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优化再融资机制。2月初,沪深北交易所宣布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主要围绕进一步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创新发展、更好适应科创企业再融资需求、提升再融资灵活性和便利度、加强再融资全过程监管等四个方面。

3月底,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明确各板块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修订后符合标准的A股主板公司再融资“补流”可以突破限额用于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再融资灵活性、便利度,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付立春认为,本次再融资制度优化,核心目标是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通过统一定价机制、完善储架发行等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减少制度摩擦,增强市场预期,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支持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和产业升级。

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本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储架发行注册批文有效期为两年,上市公司应在取得注册批文后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

简单理解储架发行,就相当于给优质企业发了一张额度授信——有效期内根据实际需求分次发行,市场不好就先不动,将选择权交给市场。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田轩认为,储架发行能够让轻资产、高成长创新企业及时获得研发投入与规模扩张所需资金,匹配企业成长节奏。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投入的窗口期往往稍纵即逝,若每次融资都要经历数月审核,很可能错过最佳时间窗口。

2024年出台的“科创板八条”提出,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试点案例率先在科创板落地。2026年4月份,证监会深化创业板改革,提出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此次改革是将储架发行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全市场。

除了储架发行制度,小额快速融资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亮点。一方面,将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再融资融资额上限调整为6亿元,并明确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融资额上限放宽至10亿元。同时,现有融资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20%规定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中银证券研报认为,储架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可根据研发进度灵活确定发行时点;将大额融资“化整为零”,有助于降低大规模融资对市场的瞬时冲击。小额快速融资上限翻倍,更有助于支持上市公司抢抓产业窗口期加码技术攻关。

推动定价市场化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统一市价发行定价机制则有助于抑制单纯依靠定增套利的短期炒作行为,促进市场定价的公平性。国金证券研究所认为,此前,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等日期到实际发行日期间隔时间较久,期间股价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导致定价不够市场化。在新政策下,市价发行能有效降低股价大幅上涨但认购方低价认购的情况,防止摊薄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市场炒作。

此次改革还简化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的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此举意在更好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稳定就业、维护产业链安全。如果上市公司自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和处罚不会因之减轻。严重造假公司的退市风险也不会因控股股东定增调整而降低。

可转债方面,监管要求也在强化。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偿债能力约束。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转债适用与定增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和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落实“相同事项、相同监管原则”,填补了制度空白,防范企业通过选择融资工具规避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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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杨毅
编辑:杨晶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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