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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大修,会走流程的时代结束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06 20:10:44     0
采购法大修,会走流程的时代结束了

政府采购法要大修了,这一条改动,比你想的重要得多

很多做投标的朋友,一听说法规修订,第一反应是:是不是流程又变了?是不是又要多交材料?
说实话,这种心态很普遍,但容易看小了大方向。这次《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有一条改动,不夸张地讲,会重塑我们今后十几年做项目、评标、履约验收的底层逻辑。就是修订草案第七条——把“全过程绩效管理”写进了总则,变成了基本原则。
如果你只盯着程序、只关心怎么中标,那这条可能看起来很虚。但换个角度想想:当法律开始要求采购人对“花了这笔钱到底值不值”担责时,整个游戏的玩法,就真的要变了。
今天这篇,我把这一条的来龙去脉和落地影响拆开说说。不讲空话,只聊对咱们做项目、写标书、管交付的人到底意味着什么。

一、老规矩的毛病:程序走完了,事儿没办好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里,绩效这事儿,几乎找不到成体系的规定。最沾边的一条是第六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那只管钱花得对不对,不管花得值不值。
这就带来三个很要命的习惯:
1. 程序对了,好像就万事大吉
评标、做项目这么多年,大家心里都清楚,只要流程合法,采购就算完成。东西好不好用、用了几年出问题、实际花了多少冤枉钱,没人去系统考核。“重程序、轻结果”不是哪一个人的问题,是制度就不推着你往结果看。
2. 管中间,不管两头
监管精力都堆在采购实施环节,前端的“需求怎么定”,后端的“验收怎么过”,反而成了软肋。需求调研拍脑袋,参数照抄某个品牌,验收时候走个过场,这些事儿圈子里都不陌生。“中间重、两头轻”的制度漏洞,一直没补上。
3. 采购人只对走流程负责
现行框架下,采购人只对程序合法性负责,不需要对采购结果的有效性承担硬责任。这就很容易催生“走流程”心态——反正我把规矩走到了,东西好不好用,那是后话。这种心态不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很难真正提上来。

二、工程采购那一摊,绩效基本没法管

还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是两套法,长期双轨并行。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跟《招标投标法》走,货物服务采购跟《政府采购法》走,一个发改委系统管,一个财政部系统管。
两套规则有几个很现实的摩擦:
边界模糊:什么叫工程,什么叫货物服务,有些项目能吵半天。定性不同,适用的规则体系就完全不一样,监管标准也不统一。
工程采购的绩效基本空白:招标投标法更重程序公正和防腐败,对结果效益、全生命周期成本、政策功能落地,关注明显不够。“最低价中标”为什么屡禁不止,根子在这儿。低价抢标,中标后偷工减料、履约缩水,劣币驱逐良币,说实话,这里面有制度推波助澜的成分。
衔接地带是监管真空: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信用惩戒,两法之间衔接不上。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想做绩效管理,往往找不到上位法的明确依据,成了没人管的薄弱环节。

三、现实逼着变:财政紧平衡下,每一分钱都得算账

现在地方财政的压力,大家都感受得到。钱袋子紧了,再像以前那样“重投入、轻效益”,显然不行了。全过程绩效管理入法,不是谁心血来潮,是现实倒逼。
同时,政府采购承担的政策功能越来越多:扶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支持科技创新……这些目标不能只写在文件里。程序导向的制度,保障不了这些政策效果真正落地。只有把政策效果也纳入绩效硬考核,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再往大了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需要一把统一的尺子——用“绩效结果”作为评判标准,替代各地分散的、差异化的程序管控。这对打破地方保护、行业壁垒,是个基础性工程。

四、全过程绩效管理入法,到底改了什么

修订草案第七条把“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五个环节的绩效管理,直接确立为总则条款。表面看是加了一段话,实际上是整个采购监管逻辑的转向。
1. 从“程序合规”到“结果导向”
以前是“程序走对就是好采购”,以后不行了。采购实际效益、政策落地效果、公共服务质量,这些成了核心考核维度。说白了,法律开始要求回归“物有所值”这个初心。
2. 真正形成管理闭环
五个核心环节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弥补了“重采购实施、轻前期需求与后期验收”的制度短板:
前端:绩效目标嵌入预算编制和需求制定,从源头掐掉无效采购、重复采购,也给“参数量身定制”这类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
中端:绩效要求贯穿评审和合同签订,采购过程始终围绕绩效目标转。
后端:强化履约验收的绩效属性,用验收结果验证目标达成,解决“重中标、轻交付”的老大难。
地方试点已经跑出了实在数据。河南镇平县做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信用惩戒”的闭环,到2026年6月,项目验收合规率98%,履约纠纷同比下降40%,资金节约率提升25%。江西瑞金推“清单化验收+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投诉占比从10.78%降到5.26%,交易效率提升60%,中小企业合同和绿色采购比重都明显往上走。这些数字,不是纸面推演,是跑出来的。
3. 采购人的责任,真变重了
绩效要求法定化以后,采购人不仅要为流程合规负责,还得对东西实际用起来的效果、资金使用效益、政策功能落地担责。这跟草案第十五条“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是联动的——放权给你,但问责也跟上。“谁采购、谁负责”不再是一句口号,得落到绩效上。
4. 绩效引领和预算约束,形成双保险
第七条在前,管“花得好不好”;第八条在后,管“花得准不准”。预算刚性约束是底线,绩效目标是价值导向。两层一起作用,既追求效益最大化,又守住财政纪律。这个架构如果执行到位,对整个公共采购领域的制度协同,会是很强的推动。

五、落地还有很长的路,但方向已经很清楚了

规则写进法条只是第一步,真正的落地,还需要几样东西配套跟上。下面几个方向,从业者可以重点留意,因为这跟后续地方细则、操作口径强相关:
1. 绩效标准得能量化
最怕的是“绩效”变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最后考核还是拍脑袋。未来一定会推《实施细则》和分行业、分采购类型的绩效指标体系。对货物、工程、服务,以及信息化、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得把“绩效好不好”变成可衡量、可验证的指标。亲测下来,写标书时如果能提前吃透这类绩效指标,响应的精准度会高很多。
2. 两法得慢慢协同
工程采购的绩效管理空白,需要随着两法修订去填补。厘清工程和货物服务的适用边界,统一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信用惩戒的基本规则,逐步拉平监管标准。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专家库、交易平台也得更通。
3. 用数字化把绩效管控嵌入流程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已经铺开了,下一步是把绩效监控节点嵌入系统。数据自动采集、实时监控、动态预警,把“事后评价”扭成“全过程管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做智能绩效评价,也会慢慢变成现实。
4. 结果要真刀真枪地挂钩
跟预算挂钩:绩效好的项目,预算优先保障;绩效不达标的,核减预算甚至暂停采购。这个闭环一旦跑通,采购人的重视程度会完全不一样。
跟供应商信用挂钩:履约质量高、绩效达成好的,减免质保金、提高首付款比例、优先推荐参与后续采购,这些激励来得实在。履约不力、绩效不行的,进失信名单、限制参与采购。对供应商来说,信用管理的含金量会越来越高。
跟采购人问责挂钩:政府采购绩效纳入部门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资金浪费、绩效严重失实的,要追责。
5. 外面的一些好做法,可以参考
英国“物有所值(VFM)”评价体系,强调整体生命周期成本,不是只盯着采购时那一口价,后期运维、更换这些长期成本都得算进去。这对我们写标书、做响应方案,其实很有启发——真正懂绩效的供应商,会主动展示全周期成本优势。欧盟的创新采购制度,以绩效目标引导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也值得关注。

写在最后

全过程绩效管理入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一次真正触及底层逻辑的调整。它不只是补制度的短板,更是在财政紧平衡、高质量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这几重压力下,必然要走的一步。
对于我们这些天天跟招投标打交道的人,与其把修订草案当成条文字句去死记硬背,不如早点把“绩效思维”装进脑子里。往后做项目,谁能帮采购人证明“这钱花得值”,谁的中标概率、履约空间,就真的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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