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6月26日起,两部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7月25日。
这是中国采购领域里程碑式的历史性时刻: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23年来首次系统性大修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26年来首次全面大修 两部采购领域基本法律实施20多年来首次同时修改
两法协调统一,是业界长期呼吁的焦点。此次同步修订,有望从根本上解决两法交叉重叠、边界不清的问题,降低法律遵从和行政监管成本。
以下以对照表格形式,系统呈现两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变化,并结合实务进行深度分析。




表1:两法修订草案基本概况

表2:两法核心制度变化对照表
表3:两法修订核心数据对照




变化一:两法协调统一——长期以来最大的痛点
现行问题: 工程采购中,《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长期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同一项目、同一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增加了法律遵从成本和行政监管成本。
修订草案方向:
两法同步修订,明确各自的适用边界 政府采购法侧重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规范与管理 招标投标法侧重于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程序规范 两法在公平竞争审查、信用评价、电子化交易等方面形成制度协同
变化二:从"程序合规"到"结果绩效"的治理转型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在立法宗旨中增加"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标志着政府采购从单纯"规范财政支出"的程序合规,转向"保护公平竞争"的结果绩效导向。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从流程管控升级为"质量优先、权责对等、信用监管"的新治理逻辑。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异常低价否决机制等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这一转变。
实务影响:
采购人和招标人不能再以"程序走过场"的心态从事招投标活动 必须关注采购/招标的实际效果——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履约到位
变化三:处罚全面升级——违法成本大幅攀升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大幅提高 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格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串通投标罚款从中标金额的0.5%~1%提升至2%~10%(提高4~10倍) 1亿元项目,最高罚款从100万升至1000万 评标专家终身负责——项目完工多年后仍可追责
实务影响:
违法收益远低于违法成本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企业应紧急建立招投标合规审查机制
变化四: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壁垒的制度性破除
共同制度要求: 两部修订草案均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
实务影响:
地方政府不能再以"红头文件"设置地方保护壁垒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国企采购中的"隐形门槛"将被纳入审查范围
客观提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效果,取决于审查标准和执行力度。建议业界关注后续配套制度出台。
变化五:电子化与数字化——从"可以"到"应当"的跨越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首次写入法律。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依法必招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明确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
实务影响:
纸质标书退出历史舞台 远程异地评标成为常态 AI辅助评标的技术应用即将迎来爆发期 电子化系统的数据安全和证据保存成为新的合规重点




采购人/招标人层面
投标人/供应商层面
评标/评审专家层面


结语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同时修订,标志中国采购领域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两法修订的共同方向非常清晰:
从"程序合规"走向"结果绩效",从"被动守法"走向"主动合规",从"最低价格"走向"最优价值"。
目前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截止到2026年7月25日。各市场主体应抓住这一窗口期,积极提交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渠道:
1. 在线提交: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2. 信函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3.微信渠道:"全国人大"公众号菜单栏"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参考来源:
1. 中国人大网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年6月)
2.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相关修订草案(2026年2月)
3.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5月11日)
4. 中国政府采购网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告(2026年6月26日)
5. 中国人大网 - 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页面(2026年6月26日)
*本文仅供法律研究和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的最终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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