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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时公布——核心变化一表读懂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06 17:44:01     0
重磅!《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时公布——核心变化一表读懂

引言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6月26日起,两部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7月25日。

这是中国采购领域里程碑式的历史性时刻:

  •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23年来首次系统性大修
  •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26年来首次全面大修
  • 两部采购领域基本法律实施20多年来首次同时修改

两法协调统一,是业界长期呼吁的焦点。此次同步修订,有望从根本上解决两法交叉重叠、边界不清的问题,降低法律遵从和行政监管成本。

以下以对照表格形式,系统呈现两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变化,并结合实务进行深度分析。

第一章|两法修订草案核心变化对照表

表1:两法修订草案基本概况

比较维度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原法施行时间
2003年1月1日(23年)
2000年1月1日(26年)
本次修法性质
首次系统性大修
首次全面大修
草案章节
10章104条
新增和修改内容较多
修法主线
从"规范财政支出"向"保护公平竞争"转型
从"管控流程"向"质量优先、权责对等、信用监管"转型
立法宗旨新增
"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调公平竞争和信用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截止
2026年7月25日
2026年7月25日
两法协调
明确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边界
明确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边界

表2:两法核心制度变化对照表

序号
对比维度
《政府采购法》现行→修订
《招标投标法》现行→修订
两法异同分析
立法理念
程序合规导向 → 保护竞争+结果绩效导向
流程管控导向 → 质量优先+权责对等+信用监管
✅ 方向一致:均从程序合规转向结果导向
处罚力度
围标串标罚款标准大幅提高
串通投标罚款从0.5%~1%提至2%~10%(↑4~10倍)
✅ 处罚趋同: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低价竞争治理
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
异常低价且不能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否决
✅ 共同发力:均明确"低价不是唯一标准"
专家责任
强化评审专家责任管理
评标专家个人责任+终身负责制
⚠️ 招投标法更严格:首次引入"终身负责"
电子化交易
推广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依法必招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支持AI/区块链
✅ 方向一致:电子化入法成为共同趋势
市场壁垒破除
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公平竞争审查
不得限定所有制/组织形式/规模,公平竞争审查
✅ 一致要求:共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小企业保护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功能强化
不得限定经营规模,破除隐性门槛
⚠️ 政府采购法更具体:有预留份额等主动措施
适用范围
扩大至小额零星采购等新形态
保持工程建设领域为主
⚠️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更广泛
履约监管
强化采购全过程履约管理
强化中标后履约全过程监管
✅ 方向一致:事后监管全面加强
资料保存期
采购文件保存至少15年(较现行延长)
招标资料保存从5年延长至15年
✅ 一致:都是15年,便于两法衔接
信用惩戒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失信联合惩戒
✅ 一致:信用监管全面"硬约束"
救济机制
完善质疑投诉制度,引入行政裁决
明确异议处理法定时限,完善投诉机制
⚠️ 各有侧重:采购法侧重行政裁决,招投标法侧重异议处理

表3:两法修订核心数据对照

数据维度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原法年限
23年
26年
政府采购/招标规模参考
2025年政府采购规模约3.3万亿元
依法必招项目年交易额数万亿元
草案条款
10章104条
大幅修订,涉及多个核心条款
征求意见期
30天(6月26日-7月25日)
30天(6月26日-7月25日)
第二章|五大核心变化深度解读

变化一:两法协调统一——长期以来最大的痛点

现行问题: 工程采购中,《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长期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同一项目、同一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增加了法律遵从成本和行政监管成本。

修订草案方向:

  • 两法同步修订,明确各自的适用边界
  • 政府采购法侧重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规范与管理
  • 招标投标法侧重于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程序规范
  • 两法在公平竞争审查、信用评价、电子化交易等方面形成制度协同

变化二:从"程序合规"到"结果绩效"的治理转型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在立法宗旨中增加"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标志着政府采购从单纯"规范财政支出"的程序合规,转向"保护公平竞争"的结果绩效导向。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从流程管控升级为"质量优先、权责对等、信用监管"的新治理逻辑。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异常低价否决机制等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这一转变。

实务影响:

  • 采购人和招标人不能再以"程序走过场"的心态从事招投标活动
  • 必须关注采购/招标的实际效果——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履约到位

变化三:处罚全面升级——违法成本大幅攀升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 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大幅提高
  • 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 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格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 串通投标罚款从中标金额的0.5%~1%提升至2%~10%(提高4~10倍)
  • 1亿元项目,最高罚款从100万升至1000万
  • 评标专家终身负责——项目完工多年后仍可追责

实务影响:

  • 违法收益远低于违法成本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 企业应紧急建立招投标合规审查机制

变化四: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壁垒的制度性破除

共同制度要求: 两部修订草案均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

实务影响:

  • 地方政府不能再以"红头文件"设置地方保护壁垒
  •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 国企采购中的"隐形门槛"将被纳入审查范围

客观提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效果,取决于审查标准和执行力度。建议业界关注后续配套制度出台。

变化五:电子化与数字化——从"可以"到"应当"的跨越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首次写入法律。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依法必招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明确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

实务影响:

  • 纸质标书退出历史舞台
  • 远程异地评标成为常态
  • AI辅助评标的技术应用即将迎来爆发期
  • 电子化系统的数据安全和证据保存成为新的合规重点
第三章|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采购人/招标人层面

序号
建议事项
涉及法律
优先级
1
重新梳理内部采购/招标制度,对接两法新要求
两法
? 高
2
全面排查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的歧视性条款
两法
? 高
3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法务审核前置
两法
? 高
4
推进采购平台电子化改造,满足全流程电子化要求
两法
? 中
5
建立电子档案系统,满足15年保存期要求
两法
? 中
6
完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法定时限管理
两法
? 中

投标人/供应商层面

序号
建议事项
涉及法律
优先级
1
建立投标合规审查机制,排查围标串标高风险行为
两法
? 高
2
从"拼价格"转向"拼方案",适应综合评估法趋势
招投标法
? 高
3
关注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充分利用预留份额等政策
采购法
? 中
4
建立投标材料档案制度,做好被事后追责的准备
两法
? 中
5
关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维护企业信用记录
两法
? 中

评标/评审专家层面

序号
建议事项
涉及法律
优先级
1
重新评估个人执业风险
招投标法
? 高
2
建议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招投标法
? 高
3
认真对待每次评审,评审意见全程留痕
两法
? 高
4
加强专业学习和培训,适应新法要求
两法
? 中

结语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同时修订,标志中国采购领域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两法修订的共同方向非常清晰:

从"程序合规"走向"结果绩效",从"被动守法"走向"主动合规",从"最低价格"走向"最优价值"。

目前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截止到2026年7月25日。各市场主体应抓住这一窗口期,积极提交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渠道:

1. 在线提交: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2. 信函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3.微信渠道:"全国人大"公众号菜单栏"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参考来源:

1. 中国人大网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年6月)

2.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相关修订草案(2026年2月)

3.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5月11日)

4. 中国政府采购网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告(2026年6月26日)

5. 中国人大网 - 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页面(2026年6月26日)

*本文仅供法律研究和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的最终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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