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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解决居民用气“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行为,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住建厅起草了《海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以处简称《管理办法》)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经两轮征求意见后,收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已根据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省住建厅自7月1日起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该厅。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配送气瓶应当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标准,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检验合格。供气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信息、用户供气使用凭证等相关信息,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气和用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用户应认真落实用气安全责任,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气瓶或者配件,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建立用户信息档案、气瓶档案,气瓶充装、运输、配送、回收全过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如实扫码记录气瓶流转信息、用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用气环境、安检情况等,并按要求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传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信息数据。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当聘用能够胜任配送服务工作的配送人员,配送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其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配送人员应当取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送气工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燃油(电动)正三轮车配送的,驾驶(配送)人员应当持有与运输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证及送气工考核合格证书。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送气工照片、姓名、工号、供气企业名称、有效期及证件使用注意事项等。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气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电话、气价、收费标准、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并向用户提供收费凭证。鼓励供气企业通过设置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个性化服务价格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