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服务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总公司中标后,以分公司的名义转代理费,代理公司给分公司开代理费发票,可以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这里的“中标人”是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即总公司。如果总公司确需使用分公司资金支付,也应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对外支付的合规路径,仍应是以总公司名义支付,并取得以总公司为抬头的发票。分公司代为付款的行为,需要附上总公司出具的代付说明,但这并不能改变发票应开给总公司的本质要求。且提问所述做法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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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因专家人数不足、多次补抽仍不满足法定人数,决定终止采购程序,并发布公告,但财政部门以终止采购程序法律依据不充分为由退回公告。现在终止项目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而不是终止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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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中应写明是否面向中小企业吗?
答: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采购的“程序”(如何招标、评标、定标),而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属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谁、如何支持)。只要一个项目在整体上被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其具体采购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必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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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韬
初审|李少聪
终审|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