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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发电行业碳核查新规落地!三大变化+五大要点,企业合规必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02 06:57:53     0
2026年发电行业碳核查新规落地!三大变化+五大要点,企业合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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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及《核查技术指南》已正式施行。碳氧化率缺省值首次实现精细化取值,购入电力排放被移除核算范围,企业碳减排成效纳入信息公开——三大变化背后,是监管逻辑从“统一化”向“精准化”的深刻转变。

2026年6月29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迎来发电行业碳核算与核查技术规范的重大更新。

新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CETS-AG-01.01-V04-2026)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CETS-VG-01.01-V02-2026)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发电行业碳排放数据管理进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而言,这不仅仅是一次技术标准的更新,更是一场对数据管理能力的全面考验。

本文将从 “三大核心变化” 和 “五大合规要点” 两个维度,为你系统梳理新规的关键要求与应对策略。

01
与上一版相比,三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燃煤碳氧化率缺省值,从“一刀切”到“因炉制宜”

这是本次更新中技术性最强的调整。

旧版指南中,所有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统一取99%。新版则根据锅炉类型海拔高度两个因素,给出了差异化的缺省值:

海拔区间(m)常规煤粉炉循环流化床W火焰炉
0~1000m99%98%98%
1000m以上98%97%96%

注:其他非常规燃煤锅炉按循环流化床缺省值取值。

这一调整意味着什么?

根据2018—2025年大量实测样本分析,高海拔地区燃煤碳氧化率确实低于低海拔地区。差异化取值更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避免统一缺省值高估排放量。

企业注意锅炉类型和海拔高度填报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碳氧化率缺省值的选取。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根据企业填报的地址自动生成海拔高度,并据此匹配相应的碳氧化率缺省值。

此外,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单位热值含碳量、低位发热量等缺省值的数据来源,统一调整为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企业须关注:每年11月1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采用截至当年10月31日最新的数据库排放因子。

变化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

新版指南全文删除了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的相关内容

由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再管控购入使用电力的间接碳排放,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不再核算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对企业的影响:排放报告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被删除;核查报告中与此相关的核查要求全部移除;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也不再需要包含此项。

企业的核算与核查工作将更加聚焦于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变化三:增加“碳市场减排成效”信息公开项

新版在信息公开格式中增加了“碳市场减排成效”板块,要求企业公开当年度实施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信息,包括名称、一次性投资、运维成本、实施对象、改造增加能耗数据、年度温室气体减排量等。

此项为企业自愿公开,并非强制。其目的是反映发电企业在碳市场机制激励下采取的绿色低碳举措与成效。

02
企业必须守住的五大合规要点

如果说上述三大变化是“明面上的调整”,那么以下五大核查要点,则是决定企业能否顺利通过年度核查的关键。

要点一:数据来源优先序,不可随意降低

指南对关键数据设定了严格的获取优先级,企业不得随意降低

  • 燃煤消耗量必须优先使用入炉煤的皮带秤/给煤机计量数据,而非入厂煤购销存数据。

  • 燃煤低位发热量必须优先采用入炉煤每日检测值。

  • 供热量:优先采用热源侧直接计量数据,其次为结算凭证数据。

行动建议:立即复核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确认所有参数选择均符合“优先序”。若选择较低优先序选项,必须有充分理由。

要点二:燃煤元素碳实测全链条合规

这是核查的“重灾区”,尤其聚焦采样、制样、化验全链条。

  • 检测时效:煤样采集后40个自然日内须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 检测机构资质:元素碳检测报告须由通过CMA认定或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并盖标识章。

  • 状态一致性: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须与燃煤消耗量的状态一致(同为入炉或同为入厂)。

  • 基准转换:检测报告通常为空气干燥基或干燥基数据,必须换算为收到基数据。

  • 样品留存:每日/每班煤样留存2个月,月缩分煤样留存12个月备查。

要点三:设备校准与数据缺失的保守处理

监测设备未按方案校准时,核查组将按保守性原则处理数据:

设备状态处理方式
未延迟但准确度超标检测结果×[1+(超标差值)]
未校准检测结果×(1+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校准覆盖时段正常,未覆盖时段按“未校准”处理

行动建议: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和校准计划,确保皮带秤、给煤机、流量计等关键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

要点四:核算边界与机组填报规则
  • 边界界定: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本体,不包括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系统。纯供热锅炉不纳入核算边界。

  • 热电联产认定:燃煤机组即便登记为“纯凝”,只要实际存在供热(含少量供热),即须按“热电联产”处理。

  • 技改扩能:未经批复擅自扩大发电机容量的,核查时仍按原批复容量填报,且须在报告中特别说明。

要点五: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宪法”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不再是“纸上文章”,而是企业碳数据管理的根本依据。

  • 所有监测、记录、核算活动必须严格按方案执行

  • 须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原始记录保存至少5年)。

  • 鼓励对采样、制样、化验全过程进行影像化记录,增强数据可信度。

03
企业立即行动的清单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企业即刻着手以下工作:

序号行动事项
1逐条对照新指南,自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符合性
2梳理检测委托协议与支付凭证,确保外委检测机构资质合规
3确认关键计量器具校准状态,消除过期或未校准设备
4培训采样、制样、化验及统计人员,确保操作流程规范
5建立或完善电子化数据台账,确保数据可追溯、可验算

2026年度碳排放清缴履约工作即将启动,唯有提前布局、精准对标,方能在碳市场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本文基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CETS-AG-01.01-V04-2026)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CETS-VG-01.01-V02-2026)整理,仅供企业参考。具体执行以官方文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为准。


附政策原文及指南下载:

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我部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实施。

本技术要求更新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对于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集中统一修改,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账户查阅(https://www.cet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信息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编号:CETS-AG-01.01-V04-2026)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编号:CETS-VG-01.01-V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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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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