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6月26日,两份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小编帮大家梳理了两份草案中的核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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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草案的8项核心变化
序号 | 核心变化 | 对供应商的影响 |
1 | 适用范围扩大 | 现行法主要约束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草案拟调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监管不再只盯目录和金额。 |
2 | 限额以下采购也有法定程序 |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拟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3 | 从程序合规转向全过程绩效 | 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均被纳入绩效管理。供应商面对的不只是开标时的评审,中标后的交付质量、服务效果和验收结果,同样会进入监管视野。 |
4 | 资格门槛必须与履约直接相关 | 采购人设置资格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差别、歧视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企业规模等隐性门槛,将受到更明确约束。 |
5 | 采购方式更强调公开竞争 |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以“长期合作”“熟悉业务”等理由缩小竞争范围,可能面临更严格审查。 |
6 | 合同、验收和付款被单独强化 | 草案明确履约验收要求。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结果还应向社会公告。采购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供应商追讨逾期款项,有望获得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
7 | 数字化单设一章 | 草案支持全流程电子化,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完整、准确保存采购全程记录,期限不少于15年;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或者平台规则排斥供应商。 |
8 | 供应商违法成本明显提高 | 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拟按照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合同金额的5%—10%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在1—3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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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草案的8项核心变化
序号 | 核心变化 | 对投标人的影响 |
1 | 公平竞争审查进入招投标规则 | 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招投标政策措施拟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的地方壁垒。 |
2 | 招标计划也要公开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仅要发布招标公告,还拟按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供应商获取项目信息的时间可能前移,围绕特定企业“突然挂网、快速开标”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
3 | 定标不能只公布一个名字 | 草案要求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供应商判断评分、候选人排序和最终定标是否异常,将获得更清晰的公开依据。 |
4 |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收窄 | 最低投标价法拟主要用于技术、性能标准通用,或者招标人没有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项目。“价格最低就应当中标”的适用场景将明显减少。 |
5 | 异常低价无法自证,评委应当否决 | 投标报价可能影响履约,而投标人又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拟否决该投标。这会直接改变供应商的报价策略。 |
6 | 全流程电子化和智能监管加速 | 草案提出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并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文件雷同、主体关联、报价规律异常等线索,更容易被技术系统识别。 |
7 | 招投标资料至少保存15年 | 招投标资料拟保存不少于15年,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项目结束,并不意味着合规风险随之清零。 |
8 | 围串标处罚从“千分级”升至“百分级” |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行为,罚款拟由项目金额的0.5%—1%提高至2%—10%。有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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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变化中,投标人最该关注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异常低价审查。
以后报低价,可能还要准备一套能够核验的成本证据:人工、材料、设备、物流和税费怎样构成,价格优势来自库存、技术还是供应链,低价之下如何保证质量和服务。只有一个报价数字,没有合理解释,可能过不了评审。
第二件是围串标重罚。
一个1亿元项目,按照10%的罚款上限计算,可能面临1000万元罚款,还可能叠加中标无效、个人禁业和项目损失。借资质、陪标、混用人员证书、委托同一人制作不同主体的文件,已不能只按“是否废标”衡量。
第三件是15年留痕。
被保存的不只是最终PDF,还可能包括账号权限、数字签名、文件生成信息、上传记录以及不同投标文件之间的异常关联。人员离职、项目结束,甚至企业换了团队,都不等于痕迹消失。
规则正在变化,投标人的准备方式也必须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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