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已有31人参与提交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条数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有46人参与提交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条数82条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6章79条,主要亮点如下:
1.为了全面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进一步压紧压实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2.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条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退出等日常管理机制。
3.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4.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
5.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
6.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智能技术手段,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8.为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鼓励招标人不仅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建设全生命周期成本。
9.限制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内容包括:
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破解当前围标、串标、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规则不够完善,政策调整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全流程管理环节中各类问题突出,存在一定管理漏洞和瑕疵等等问题。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旨在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类突出问题,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程序公正、救济有效的公平竞争平台和环境,致力于消除设租寻租空间,防范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