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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29 15:37:24     1
关于发布《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关于发布《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会展协〔2026〕005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会展行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结合本省会展行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制定了《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6月24日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审议,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自觉践行诚信经营理念,主动接受行业诚信监督,共同维护山东省会展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携手推动全省会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全省会展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

2026年6月29日

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及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协会通过信息采集、失信认定、惩戒约束、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等方式,对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 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认定失信行为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范为准绳,不因当事方的规模、地位或关联关系而有所偏差;

(二)程序正当原则。失信认定须经规定程序,当事方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三)比例适当原则。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匹配,不得明显过重;

(四)信息保护原则。诚信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公示须依法保护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议、修订和重大事项决策。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诚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诚信信息的受理、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诚信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会员单位自主报告;

展会主办方、参展商、工程服务商等利益相关方的实名投诉;

(三)协会开展调研、年度检查所掌握的情况;

(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五)新闻媒体有据可查的公开报道;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协会受理投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为实名投诉,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二)投诉内容明确,包含被投诉方名称、具体行为描述及基本证据材料;

(三)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范围;

(四)投诉事项距发生之日不超过两年。匿名投诉可作为线索参考,但不作为启动正式失信认定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 投诉材料由秘书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记录在册。

第九条 协会依法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年度履约情况、荣誉表彰记录及失信记录(如有)。诚信档案实行保密管理,不对外公开,但可用于会员评优、资质推荐等内部事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失信行为分为A类(严重失信)和B类(一般失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A类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A类严重失信:

1. 在展台搭建、展会运营过程中,因当事方主要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亡,经有权部门出具事故认定报告的;

2. 虚报展览规模、参展商数量、展出面积等核心数据,用于招商宣传或政府申报,经核实属实的;

3.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失信事项与会展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在协会作出认定时尚未履行完毕的;

4. 伪造、变造或盗用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政许可文件的;

5. 将展览工程项目非法多层转包,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债务纠纷,经有权机关认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

6. 向协会工作人员行贿,干扰诚信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的。

(二)B类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B类一般失信:

1. 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参展商或服务人员款项,金额达5万元以上,超过约定付款期限6个月,经协会调解仍未履行的;

2. 在投标或签约过程中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或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给对方造成实质损失,经投诉核实的;

3. 在协会年度统计数据报送中,存在数据重大虚报、瞒报,经抽查核实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协会依规组织的行业自律检查的;

5. 因同一类失信行为在两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B类记录,情节升级的。

第十一条 当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认定:

(一)主动承认失信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

(二)失信行为属于首次,且损失较轻,主动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失信行为发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第十二条 当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认定:(一)阻挠、干扰协会调查工作的;

(二)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舆论负面效果的;

(三)两年内存在同类失信记录的。

第四章 失信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失信认定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当事方陈述、认定审议、告知公示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立案调查阶段:秘书处收到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组成由3名以上理事参与的调查小组;与被调查方存在利益关联的调查小组成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阶段:调查小组有权向被调查方、投诉方及相关证人收集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被调查方有权查阅其被投诉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阶段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轮值会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当事方陈述阶段:调查小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方,给予其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期。被调查方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材料。

第十七条 认定审议阶段:

(一)B类失信认定,经调查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二)A类失信认定,经调查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协会理事会表决,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告知公示阶段:失信认定通过后,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认定方送达《失信认定告知书》,告知认定结果、惩戒措施及申诉途径,并在协会官网或公众号发布7日公告,接受社会异议。公告期满无有效异议的,正式列入协会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至失信认定作出,全程原则上不超过7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列入A类失信名单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失信信息;

(二)取消当年及次年度参加协会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从协会官方推介名录、供应商目录中移除;

(四)取消全部会费优惠资格;

(五)建议暂停其在理事会的表决权(须经理事会表决确认);

(六)不得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七)不纳入协会向政府及主办方的推荐名单;

(八)将失信信息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信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B类失信名单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协会内部简报中通报,不对外公开披露具体企业名称(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外);

(二)当年度暂停参加协会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暂停会费优惠资格;

(四)发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自协会失信名单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异议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方对失信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收到复议申请后,组织原调查小组以外的人员重新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三种情形:维持原认定结论、变更认定类别、撤销原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被认定方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最终申诉。理事会的处理决定为协会内部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复议或申诉期间,已公示的失信信息不予撤除,但应注明“当事方已提出申诉,结果待定”。待最终决定作出后,根据结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信用修复与移出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B类失信的会员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相关受害方出具书面谅解声明;

(二)列入失信名单满12个月;

(三)申请前12个月内无新增失信记录;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诚信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A类失信的会员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相关损失赔偿已到位

(二)列入失信名单满24个月;

(三)申请前24个月内无新增失信记录;

(四)提请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修复申请经批准后,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撤除对外公示信息,并书面通知当事方。历史失信记录在协会内部诚信档案中保留3年,期满后予以清除,不再作为任何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被认定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依程序办理相关记录的存档或终止事宜,不再适用本章修复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协会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7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会展协〔2026〕005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会展行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结合本省会展行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制定了《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6月24日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审议,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自觉践行诚信经营理念,主动接受行业诚信监督,共同维护山东省会展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携手推动全省会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全省会展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pdf》全文

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 2026年6月29日

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及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协会通过信息采集、失信认定、惩戒约束、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等方式,对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 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认定失信行为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范为准绳,不因当事方的规模、地位或关联关系而有所偏差;

(二)程序正当原则。失信认定须经规定程序,当事方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三)比例适当原则。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匹配,不得明显过重;

(四)信息保护原则。诚信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公示须依法保护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议、修订和重大事项决策。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诚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诚信信息的受理、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会员单位自主报告;

(二)展会主办方、参展商、工程服务商等利益相关方的实名投诉;

(三)协会开展调研、年度检查所掌握的情况;

(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五)新闻媒体有据可查的公开报道;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协会受理投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为实名投诉,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二)投诉内容明确,包含被投诉方名称、具体行为描述及基本证据材料;

(三)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范围;

(四)投诉事项距发生之日不超过两年。匿名投诉可作为线索参考,但不作为启动正式失信认定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 投诉材料由秘书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记录在册。

第九条 协会依法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年度履约情况、荣誉表彰记录及失信记录(如有)。诚信档案实行保密管理,不对外公开,但可用于会员评优、资质推荐等内部事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失信行为分为A类(严重失信)和B类(一般失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A类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A类严重失信:

1.在展台搭建、展会运营过程中,因当事方主要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亡,经有权部门出具事故认定报告的;

2.虚报展览规模、参展商数量、展出面积等核心数据,用于招商宣传或政府申报,经核实属实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失信事项与会展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在协会作出认定时尚未履行完毕的;

4.伪造、变造或盗用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政许可文件的;

5.将展览工程项目非法多层转包,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债务纠纷,经有权机关认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

6.向协会工作人员行贿,干扰诚信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的。

(二)B类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B类一般失信:

1.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参展商或服务人员款项,金额达5万元以上,超过约定付款期限6个月,经协会调解仍未履行的;
2.在投标或签约过程中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或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给对方造成实质损失,经投诉核实的;
3.在协会年度统计数据报送中,存在数据重大虚报、瞒报,经抽查核实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协会依规组织的行业自律检查的;
5.因同一类失信行为在两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B类记录,情节升级的。
第十一条 当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认定:
(一)主动承认失信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
(二)失信行为属于首次,且损失较轻,主动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失信行为发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第十二条 当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认定:
(一)阻挠、干扰协会调查工作的;
(二)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舆论负面效果的;
(三)两年内存在同类失信记录的。

第四章 失信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失信认定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当事方陈述、认定审议、告知公示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立案调查阶段:秘书处收到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组成由3名以上理事参与的调查小组;与被调查方存在利益关联的调查小组成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阶段:调查小组有权向被调查方、投诉方及相关证人收集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被调查方有权查阅其被投诉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阶段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轮值会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当事方陈述阶段:调查小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方,给予其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期。被调查方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材料。

第十七条 认定审议阶段:

(一)B类失信认定,经调查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二)A类失信认定,经调查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协会理事会表决,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告知公示阶段:失信认定通过后,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认定方送达《失信认定告知书》,告知认定结果、惩戒措施及申诉途径,并在协会官网或公众号发布7日公告,接受社会异议。公告期满无有效异议的,正式列入协会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至失信认定作出,全程原则上不超过7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列入A类失信名单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失信信息;

(二)取消当年及次年度参加协会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从协会官方推介名录、供应商目录中移除;

(四)取消全部会费优惠资格;

(五)建议暂停其在理事会的表决权(须经理事会表决确认);

(六)不得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七)不纳入协会向政府及主办方的推荐名单;

(八)将失信信息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信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B类失信名单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协会内部简报中通报,不对外公开披露具体企业名称(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外);

(二)当年度暂停参加协会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暂停会费优惠资格;

(四)发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自协会失信名单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异议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方对失信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收到复议申请后,组织原调查小组以外的人员重新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三种情形:维持原认定结论、变更认定类别、撤销原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被认定方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最终申诉。理事会的处理决定为协会内部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复议或申诉期间,已公示的失信信息不予撤除,但应注明“当事方已提出申诉,结果待定”。待最终决定作出后,根据结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信用修复与移出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B类失信的会员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相关受害方出具书面谅解声明;

(二)列入失信名单满12个月;

(三)申请前12个月内无新增失信记录;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诚信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A类失信的会员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相关损失赔偿已到位;

(二)列入失信名单满24个月;

(三)申请前24个月内无新增失信记录;

(四)提请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修复申请经批准后,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撤除对外公示信息,并书面通知当事方。历史失信记录在协会内部诚信档案中保留3年,期满后予以清除,不再作为任何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被认定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依程序办理相关记录的存档或终止事宜,不再适用本章修复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协会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山东省会展产业发展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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