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6 月 23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两件修订草案同日提请一审。做售前、做项目、做投标、做政企生意的人,都应该把这一天圈起来。两部法同时修订,不是在现有框架上打补丁,是整个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逻辑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以下基于两份草案原文,梳理两法修改的核心变化。
一、公平竞争:两法都在打破「隐形门槛」
这是这次修法最核心的方向之一。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7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 6 条同样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两法同时写入公平竞争条款,信号非常明确——过去靠地方保护、行业壁垒、所有制偏好拿项目的方式,法律空间正在收窄。
对项目人的影响:投标时将更少遇到「本地企业优先」「国企优先」等隐性门槛。但同时也意味着竞争会更充分——保护少了,实力要跟上。
二、数字化:从「纸质时代」到「数据时代」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8 条: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监管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数字化采购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专门章节。
这意味着什么?全流程电子化之后,每一步操作都有数字痕迹。从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公示,全部在线上完成。
对项目人的影响:电子化趋势下,纸质标书时代的一些「灵活操作」空间被压缩。投标文件的规范性要求更高——系统自动校验格式、自动比对数据、自动记录操作时间。同时,远程投标降低了差旅成本,也扩大了投标范围。
三、评标规则变了:综合评估法权重提升,异常低价被盯上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44 条明确了两种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以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同时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 45 条新增了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投标文件包含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 21 条还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考虑招标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成本,即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 48 条新增: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对项目人的影响:「低价冲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报低价不再是策略——如果报价异常低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直接出局。从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和异常低价审查机制的引入来看,方案质量、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在评审中的权重将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也会让评审更加谨慎。
四、评标方式升级:远程异地评标 + 信息隐藏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40 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广在评标过程中隐藏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信息。
第 43 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 39 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这意味着:评审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开标记录、评标过程记录、定标过程记录,全部可追溯。
对项目人的影响:远程异地评标弱化了「关系」的作用。隐藏投标人信息使得「看人打分」越来越难。「方案本身的质量」成为决定性因素。定标结果的可追溯管理也意味着,不合理的废标或定标更容易被事后追责。
五、信息透明度大幅提升:招标计划、中标结果、履约信息全部公开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18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事项,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
第 54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发布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
这意味着:从招标计划到中标结果到合同履约,整个生命周期都将在阳光下运行。
对项目人的影响:提前获取项目信息的机会更多了。但同时也意味着中标后履约不力的记录也会被公开,影响后续投标。
六、档案保存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52 条:招标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涵盖范围包括:招标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五年的保存期意味着,这些年参与了哪些项目、方案里写了什么承诺、交付质量怎么样——全都有据可查。
对项目人的影响:方案里的承诺不是讲完就完了。十五年内可追溯,过度的承诺和虚假的业绩,风险比以前大得多。方案要写扎实,交付要跟得上承诺。
七、中小企业与科技创新:从政策倡导走向法律保障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 21 条:支持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 5 条:政府采购应当服务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
第 8 条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项目人的影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预留份额」从阶段性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型企业将在评标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八、政府采购当事人管理升级:内控制度 + 供应商红线 + 评审专家库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管理作了系统性强化。
第 15 条(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验收程序应当明确,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
第 18 条(供应商禁入情形):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未依法缴纳税收或者社会保险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 24 条(评审专家管理):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遴选、考核评价、清退出库的动态管理机制。
对项目人的影响:供应商合规要求更加明确。税收、社保、重大违法记录——这三个「红线」将被严格执行。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强化也意味着决策、执行、验收岗位分离,内部操作空间被压缩。
九、政府采购数字化新增专章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核心内容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数据标准、平台运营公平竞争义务、数据安全、数字化监管等。将电子化采购上升为法律要求。
十、监管与法律责任:违法成本显著提升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或者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七章「质疑与投诉」、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 7 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对项目人的影响:违法违规的成本显著提高。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后果不仅仅是废标,还可能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全过程绩效管理意味着中标后交付质量不过关,同样会被追溯。
说说我的理解
条款列完了,说几句个人理解。
这次两法齐改,我最大的感受是四个字:规则归位。
以前做项目的人都知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这两件事,实际操作中「擦边球」的空间不小。参数可以量身定制,评标标准可以有偏向,地方保护可以有各种隐蔽的方式。
这次修法把很多过去「约定俗成」的玩法,用条文的形式写进了法律。
举几个对比:
以前做政府项目,最值钱的能力是什么?是「关系」——认识谁、能不能提前知道消息、能不能影响参数。
以后最值钱的能力是什么?是「方案」——你的方案能不能在评审环境越来越透明、投标人信息越来越隐蔽的条件下,靠真实的分值胜出。
以前投标,报低价是一种策略——先中了再说,交付的事后面再想办法。以后不行了,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意味着你报得太低,可能连评审都进不了,直接被否决。
以前的招标信息,要等到招标公告发布才知道,准备时间经常不够。以后招标人必须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你有更多时间去准备、去研究对手、去做方案。
以前中标之后,合同怎么履行、交付做得怎么样,外界很难知道。以后中标结果、合同信息、重大变更、履约情况,都要公开,经得起社会监督。
这些变化对谁最有利?
不是大公司,也不是小公司。是对规则理解更深、方案能力更强、交付质量更可靠的公司。
这套逻辑,和清和徐行一直说的「不追浮华、不攀锋芒」其实是同一件事——短期靠关系能赢的项目,长期一定会被规则淘汰。靠实力做出来的方案,才经得起十五年的追溯。
行至文末
此次两法同一天提请审议,不是巧合。近十年来,我没有见过立法密度这么高的一天。
两法同时修订,信号很清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正在从「人治」走向「法治」,从「关系导向」走向「规则导向」。
对售前人、项目人来说,短期看,合规成本会上升,曾经熟悉的操作方式需要调整。但长期看,规则越透明,对真正靠实力做项目的人越有利。
目前两法修订草案正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6 年 7 月 25 日。如果你对某一条款有切身感受,可以上去提交意见。这类参与立法的机会不多,遇到了就别错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