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三)--公开招标
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梁红卫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必须公开招标的法律规定,公开招标的程序,以及公开招标的注意事项。
一、公开招标的概念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单位中择优评选出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 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第四条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公开招标的程序
(一)采购意向公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1〕1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于2021年1月起全面实施。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计划系统关联,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需上传采购意向公开截图作为附件,未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计划不得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展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资格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中除了申请人须知外,主要列明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及等级要求,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要求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和财务报表,以评估履约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提出具体资格要求等。
(三)资格后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公告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是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发改委令第10号)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五、招标人的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资金来源落实、技术资料齐全,避免“未批先招”。招标方式需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规避招标。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需求、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投标有效期及保证金退还规定,避免模糊或量身定制条款。
(二)流程规范性
招标公告需在政府规定的法定媒介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潜在投标人的书面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书面答复。开标过程应当公开,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并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需合法组建,独立公正,避免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三)避免违规操作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或协助围标。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如限定特定品牌或地域歧视。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并依法处理书面质疑。
本文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经历,广泛阅读法规政策总结成文。只为同行实务学习、专业探讨,不构成任何法律咨询、诉讼依据、行政办事依据。如有遗漏或笔误,请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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