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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对我们的7个核心影响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27 21:11:37     1
政府采购法修订对我们的7个核心影响
2026年6月26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
作为在政府IT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售前和销售,你可能在想:"又一部法律修订,跟我有什么关系?"——我的回答是:这次的修订,不是往墙上多糊一层灰,而是把承重墙重新砌了一遍。
核心变化总览
序号
变化
法条要点
一句话洞察
1
招标方式调整
"公开招标"改称"招标";"邀请招标"从清单中移除;删除"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购方式不再有法定优先级,选择权回归采购人的专业判断
2
供应商资格重构
6条正面条件变为能力+负面清单;新增"重大违约前科"拒绝条款
门槛降低竞争加剧,但黑历史杀伤力更大,合规是底线
3
可研报告=需求文件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视同采购需求文件
谁在可研阶段帮客户做技术咨询,谁就定义了后续招标需求
4
全过程绩效管理
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全环节绩效管理
采购人从"程序合规"转向"结果有效"
5
从业人员专业化
国家推进政采从业人员专业化建设,须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
你的客户正在变专业,靠信息差吃饭的时代终结
6
分散采购体系重构
限额标准全国统一;未达限额适用简易程序;新增自愿联合采购
"一单绑多个甲方"成可能,小项目竞争更激烈
7
责任制全面升级
各主体各自独立罚则;违法后果5种处理方式
合规是生死线,投诉有可预期结果

招标方式调整:公开招标不再享有法定优先地位

(一)法条变化
现行法第26条:6种采购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28条:"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修订草案第35条:5种采购方式(一) 招标(二) 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从清单移除"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整句删除第28条"化整为零"整条删除
(二)深层洞察
这三处调整的联动效应非常关键,不是"合并",而是三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动作:
1. "公开招标"改称"招标",去掉了定语"公开",但招标的五步程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 "邀请招标"从采购方式清单中移除——不再是独立法定采购方式,其机制被第36条吸收为程序规则。
3.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整句删除。现行法下所有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默认应当走公开招标;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个法定优先级——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需求明确的走招标、技术复杂的走谈判)来选择采购方式。
关于"化整为零"条款的删除:现行法第28条禁止的,是将原本达标的项目拆成多个不达标的子项目来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一个1000万的信息化项目拆成几个190万的子项目。修订草案删除了这一条,不是因为"化整为零合法了",而是因为"必须公开招标"这个法定义务本身不再刚性存在了,因此"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基础也随之撤销。采购人不能随意拆分——第32条和第7条构成新的约束。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需求明确的标准化项目(硬件采购、成熟软件):第43条规定仍然应当采用招标,标书能力不能丢
2. 需求复杂、技术方案不明确的定制化IT项目:不再被"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的刚性义务捆绑,竞争性谈判和其他路径从"例外"变成了可以理直气壮使用的常规选项
3. 大型信息化工程的分期建设:第28条删除后,分阶段采购不再有"化整为零"的法律风险
4.最关键的影响:你能不能影响采购人选择什么采购方式?第32条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计划中包括选择什么采购方式——这是你的窗口。
(四)应对策略
维护标书撰写能力(标准化项目仍然走招标)
补齐谈判能力(复杂IT项目可以合法走竞争性谈判)
在项目立项和可研阶段就介入技术咨询,帮助采购人分析合理的采购方式选择
关注分期建设的大型信息化项目,一期做好技术锁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重构:从"6条正面清单"到"能力+负面清单"

(一)法条变化
现行法第22条
修订草案第17-19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歧视。  
第17条
(正面):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第18条(负面+拒绝权):   未依法纳税或缴社保,不得参加   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参加   被限制参加采购,不得参加新增:采购人有证据证明三年内有重大履约违约,可拒绝参加第19条(资格定制):资格条件必须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二)深层洞察
这不是简单的"精简",而是资格认定逻辑的根本转换:从正面证明(你得拿出6方面证明才能进门),变为能力导向(你只需要证明你能干活,除非有黑历史,否则门是开的)。
第19条是双重锁链:采购人可以设门槛,但必须"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不能随意设"注册资金5000万""本地有办事处"这种跟履约无关的门槛。
第18条第2款是杀手锏:以前你有违约记录,采购人可能不喜欢你但法律上不能直接拒绝。现在只要采购人有证据、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就可以直接拒绝你参加。这意味着每一个已交付项目都必须保证零重大违约。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资格门槛的法定上限被收紧——更多中小IT厂商涌入,差异化竞争不能再靠"我有资质你没有",必须靠方案和行业know-how。
2. "黑历史"的杀伤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三年内重大违约=合法拒绝=后续所有项目都悬
3. 遇到不合理资格门槛——质疑的法律依据更强(第19条+第6条)。
(四)应对策略
建立资质合规常态化维护:纳税、社保、违法记录三项零瑕疵
已交付项目建立质量管控体系,确保零重大违约
整理技术差异化优势,方案竞争力更加重要
遇到不合理门槛,敢于质疑

可研报告视同采购需求文件:战场前移12个月

(一)法条变化

修订草案第30条第3款:"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视同采购需求文件。"

(二)深层洞察
第30条第3款是整个修订草案中对IT售前影响最大的单一条款。它用"视同"两个字,把原本分离的立项可研和采购需求编制两个环节在法律上勾连在一起——可研报告中写到的系统架构、技术路线、功能清单,会直接变成后续招标的技术需求。
现行制度:两个环节分离可研报告(只管立项)采购需求(另行编制)没有法律绑定关系可研报告 = 采购需求文件(法律上的等同关系)
谁在可研阶段帮客户做了技术方案、被写入了可研报告,谁就定义了后续招标的需求框架。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售前战场从"招标公告发布后3个月"拉长到"可研报告编制前12个月"
2. 以前你在可研阶段做技术方案叫"咨询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需求文件。以后同样的动作,如果被可研报告采纳,就变成了"采购需求文件"
3. 双刃剑:你参与可研=先发优势,不参与=被动响应别人定义的需求。
(四)应对策略
建立目标客户项目生命周期地图:立项、可研编制、可研评审、初步设计、招标。
将公司技术路线以"行业最佳实践""技术白皮书"形式提前提供给可研编制单位。
售前节奏从"集中爆发"调整为"持续输出"。
关注立项信息和可研招标公告——可研编制本身就是采购项目。

全过程绩效管理写入法律:采购人的决策逻辑正在改变

(一)法条变化
现行法第6条
修订草案第7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约束维度:只有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约束维度:5个环节 + 绩效)
(二)深层洞察
现行法下,采购人最大的安全牌是"程序合规+预算执行完毕"。但全过程绩效管理写入法律后,采购人不仅要程序合规,还要结果有效。一个便宜但交付质量差的系统,会让采购人在绩效审计中承担主体责任。
这对IT售前的价值主张是一次根本性转变:你不是来帮客户省钱的,你是来帮客户活命的——帮他规避绩效不达标的法律风险。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价值主张升级:不要只说"我便宜",要说"我能帮你确保业务目标达成、验收通过、绩效审计顺利"
2. 评审标准会变:评审专家不只关注"技术参数满足",更关注"方案能否落地、能否真正解决问题"
3. 投标文件中增加"绩效保障"章节会成为差异化竞争优势
(四)应对策略
每个项目先帮客户梳理绩效目标(业务指标,不止技术指标),方案中显性化对应。
投标文件增加"业务成效预期"章节。
建立交付质量管控体系,确保验收一次性通过。
售前沟通中主动帮客户做风险评估:哪些方案可能带来绩效风险。

从业人员专业化建设:你的客户正在变专业

(一)法条变化

修订草案第27条:"国家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建设。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深层洞察
这条看似"对采购人的要求",却可能是对你影响最深远的变化——因为你的"客户"正在发生质变
在现行制度下,很多政府IT项目的采购经办人不是专职采购人员,对技术规格一知半解。有些售前的策略就是堆概念、放信息差——因为对方听不懂,所以不会质疑。以后一个专业的采购人会了解技术栈、清楚市场行情、掌握法律法规,"概念包装"式方案直接露馅
但这种转变不是坏消息——专业的人能分辨好坏。以前你方案写得再好,碰到不懂技术的采购人,他可能只看价格和关系。以后你的专业能力会被更准确地评估。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概念包装"式方案在专业采购人面前直接露馅
2. 话术从"关系型"转向"顾问型"
3. 团队技术深度要求全面提升
(四)应对策略
售前和销售团队定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深入了解每个项目的业务场景和痛点。
准备好"被追问"的能力:每个技术选择都能解释"为什么"。
把"专业"本身作为竞争策略。

分散采购体系重构:联合采购+简易程序

(一)法条变化
现行法
修订草案
   限额标准:中央/地方分别确定(各地标准不统一)   没有简易采购程序   没有联合采购机制  
   限额标准:国务院统一确定,省级做调整(第10条)   未达限额:简易采购程序(第10条)   新增:自愿联合采购(第23条)
(二)深层洞察
分散采购的变化包含三层含义:
1. 限额标准全国统一:不再需要记每个省的不同标准,跨区域拓展合规成本降低。
2. 简易采购程序:几十万小项目门槛更低、周期更短、竞争更充分,需要走标准化产品路线。
3. 自愿联合采购:这是最被低估的变化。某市5个区联合采购,一次吃下5个项目成为可能,但所有厂商都会来抢。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小项目:简易程序门槛极低,走标准化、SaaS化产品降低单项目成本。
2. 大项目:联合采购让"一单吃多家"成为可能——但方案必须满足多个采购人的差异化需求。
(四)应对策略
关注目标区域的联合采购动议,集中火力打歼灭战。
联合采购方案设计:"底层统一平台+前端可配置"。
大小项目分开两条线:小项目标准化、大项目定制化。

责任制全面升级:从画线到打板子

(一)法条变化
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罚则(第87-98条)采购人第87条代理机构第88-89条电子平台运营者第90条评审专家第91条供应商第92条恶意投诉第94条第93条(全新):违法影响中标结果的5种处理方式未定标:依法纠正后继续,不能纠正则终止已定标未签合同:中标结果无效,从其他合格候选人中另选已签合同未履行:撤销合同,另选中标人已履行:确认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以前投诉像开盲盒,现在你知道能期待什么结果了
(二)深层洞察
第93条是整个修订草案中最"实"的变化——它告诉你在不同的项目阶段,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是什么。你可以据此判断"我这个投诉,能期待什么结果、值不值得投入资源"。
但第94条同时划了红线:滥用投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1-3年禁入。严厉程度不亚于实体违法。
(三)对售前/销售的关键影响
1. 竞争对手违规,你有了明确的武器和可预期的投诉结果。
2. 你违规:1-3年禁入=所有项目全泡汤,合规是生死线。
(四)应对策略
建立内部政采合规培训机制——全员知道红线。
遇到违规,敢用质疑和投诉权利。
不要滥用投诉。
保存所有投标文件、质疑函——证据是武器。
这一次修订,让懂技术、会服务、讲合规的厂商赢
回顾这7个变化,有一条主线:政府采购正在从"程序导向"转向"结果导向",从"价格优先"转向"价值优先"。
对政府IT售前和销售来说,这意味着:拼价格的逻辑在衰退(绩效管理倒逼重质量),拼关系的空间在压缩(评审独立、电子监管、责任制强化),拼信息差的优势在消失(采购人专业化、电子平台统一化)。
修订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法律出台可能还有1-2年。但这7个方向已经成为制度共识——现在开始准备,比法律生效后再追要主动得多。
立即行动的7条清单
1.检查公司资质合规——纳税、社保、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和重大违约记录
2.调整售前工作节奏——从"投标前3个月"拉长到"可研前12个月",建立目标客户项目生命周期地图
3.补齐竞争性谈判能力——不仅会写标书,还要会方案演示、现场答疑、多轮迭代
4.投标文件中增加"业务成效预期""绩效保障""交付保障"内容
5.建立内部政采法规培训机制——全员懂法,合规经营
6.关注目标区域的联合采购动议和电子交易平台统一化进程
7.学习质疑和投诉流程(第68-76条),知道什么情况该出手、什么情况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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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然之,一个持续迭代的售前老炮,51CTO学堂高级讲师,发表有《售前解决方案工程师透彻讲解视频课程》(初级、中级、高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实战拆解课程》、《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实战》等热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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