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其中,为解决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为解决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绩效有待提高等问题,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共6章79条,主要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
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修订草案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在强化技术创新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出规定。
在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总的来说,虽然修法草案还在审议中,但方向已经定了...
END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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