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22年2月,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某某(在逃)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以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22年1月,被告人相某某进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对外宣讲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陪同于某某、周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参加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及山西省泉阳市举办的招商会,宣讲金店股东、网体投资的模式,承诺定期返本付息。2022年2月,被告人申某某进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公司网体投资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将赵某某(已被判处刑罚)提供的投资信息录入后台,导出客户积分兑换黄金的明细,并提供给赵某某用于支付客户返利,运营济南市历下区某某珠宝行(泉城路金店)和济南市历下区某某珠宝行(明湖金店),以及审核公司行政支出等。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相某某、申某某等人受于某某安排利用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和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以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等为名,通过口口相传、举办招商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以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名义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审计,相某某、申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12人非法吸收资金7千万元,返还金额3.3千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千万元。
被告人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黄金一直被大众视为稳健、保值的理财选择,不少人认准黄金抗风险、稳增值的特点,愿意将资金投入黄金相关项目。但是近年来一种披着黄金投资、金店经营外衣的非法集资骗局持续高发。不法分子注册设立公司,打着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的幌子,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让无数家庭蒙受巨额损失。因此,大家在发现以金店投资、金店经营为名揽资吸储的可疑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咨询、举报,发现被骗第一时间保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警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