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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6章79条、《政府采购法》10章104条,核心变化一文读懂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25 14:42:07     0
《招标投标法》6章79条、《政府采购法》10章104条,核心变化一文读懂
01
《招标投标法》修订:6章79条

现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已逾26年。修订草案共6章79条,围绕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完善。修法总体思路:一是防治招标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二是巩固改革成果,将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兼顾公平效率。

变化一:防治招标腐败,评标专家终身负责

草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明确为至少15年。

变化二:评标标准改革,限缩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

草案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变化三:加大处罚力度,增设终身禁业资格罚

草案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

变化四:破除隐性壁垒,公平竞争审查入法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变化五:强化技术创新,推广全流程电子化

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02
《政府采购法》修订:10章104条

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已逾2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至2025年的3.3万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

变化一:扩大适用范围,小额零星采购纳入监管

修订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变化二:全过程管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

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购人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变化三: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各类主体平等参与

修订草案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通过 “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

变化四:治理低价竞争,完善争议处理

修订草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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