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小伙伴,是不是经常疑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只能 5 个工作日吗?能不能延长?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又有啥区别?

今天带大家解读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留言答复,一次性理清关键规则,规避采购流程合规风险!
一、官方原文答疑
咨询问题
公告期限能否多于 5 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设定有什么意义?
和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有什么不同?
国库司官方答复原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不能多于 5 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的设定主要是确定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起算日期,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同。
二、三大核心要点拆解,一看就懂
1. 硬性红线:公告期最多 5 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2. 公告期限的核心作用:锁定质疑、投诉起算时点

3. 分清两组易混淆期限,别再弄混
① 招标公告 / 资格预审公告期限

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三、实务采购避坑小贴士
挂网操作严格卡 5 个工作日,系统设置公示时长时不要手动拉长或者修改;
不要混淆 “公告期限” 和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两个时限分开计算、分别满足法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简单来说,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期限为5 个工作日,供应商第4个工日领取了招标文件,但没有打开阅读,第7个工作日打开阅读,投标人知道权益被损害的时间是第7个工作日,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开始计算时间为公告期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不同情形下的“应当知道之日”界定如下:
1.对采购文件质疑: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成交结果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中的“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是“证明的知道”,而“应知”(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是“推定的知道”。
留存财政部官方答复截图存档,或收藏本文,遇到供应商对公告时长有质疑时,可作为政策依据沟通;
全流程做好时间台账,公告起止时间、标书发售起止时间分开记录,规避流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