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中国法治建设迎来一个重要节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两部法律实施二十多年来首次同时启动修改,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法治建设进入系统性升级的新阶段。
一、政府采购法:从“重程序”到“重绩效”
现行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制定、2003年施行。二十多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3.3万亿元,占GDP比重从0.8%提高到2.4%,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需要。
修订草案核心亮点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1. 扩大适用范围,填补监管空白
针对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2. 构建全过程管理机制
为解决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等问题,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 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
修订草案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此外,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
二、招标投标法:剑指腐败,严管“最低价”
现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修订草案共6章79条,总体思路聚焦三个方面:防治招标腐败、巩固改革成果、兼顾公平效率。
修订草案核心亮点
1. 强化信息公开,堵塞腐败漏洞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延长至至少15年,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2.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大幅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
3. 防止“最低价”简单化
修订草案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 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公平竞争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5. 推动技术创新与电子化
修订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出规定。
三、修法意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两部法律同步修订,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
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法修订旨在“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招标投标法修订则“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推动“两法”协调统一。 业内人士指出,希望能借此次两法首次同时修改的重要契机,厘清两法适用边界,推动两法协调统一,解决现行交叉重叠、边界不清的问题。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两部修订草案均以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为核心导向,将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表示,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改对于完善公共采购行业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