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两大法、全链条重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同日初审,信号不一般
2026年6月2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6月23—26日举行)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共6章79条)由国务院提请,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作说明;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财经委副主任郝鹏作说明。
一个管"怎么选供应商",一个管"政府怎么花钱买"——两套制度在实践中本就高度咬合。这次同日进入常委会初次审议,业内普遍判断:这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法治化层面的"双底座"加固。下面把两份草案里,真正会改变你明年工作习惯的几条拆开看。? 一、《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暗箱要拆,罚则要"长牙齿"
草案主线很直白——整治招投标腐败 + 拆隐性壁垒 + 防"唯最低价中标"。1. 信息公开从"可公开"变"硬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发布招标计划,还要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招投标资料保存期≥15年;定标过程全过程记录+可追溯。? 过去"中标理由一笔带过"的写法,以后不好交差了。2. 罚款基数大幅上调
串通投标、行贿谋中标、违规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从原来的"项目金额0.5‰—10‰"抬到"2%—10%"——量级放大近20倍;对相关责任人增设若干年乃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3. 反歧视+公平竞争审查写进总则
不得违法限定所有制、组织形式、经营规模;招投标政策措施须过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4. 明确"防简单最低价中标"
改进评标标准与方法,这一条是针对过去"低价中标、履约翻车"的老大难下的刀。5. 数字化+远程异地评标
推大数据/AI/区块链应用,全流程电子化、专家资源共享——这对县级小项目影响尤其大。 二、《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补空白、强绩效、破隐性壁垒
现行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2003年施行,23年后终于动"大修"。郝鹏在说明里给的定位是——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1. 零星分散采购不再"脱法"
集中采购目录外、低于限额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法适用范围,走简易采购制度——解决过去"小额钱没人管"的监管空白。2. 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
按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做全环节绩效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内控(程序分离、职责分明)。3. 破隐性壁垒+减轻企业负担
禁止不合理差别/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应通过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形式要件;规定采购人依法依规及时付款。4. 专门治理低价无序竞争
新增条款治"低价抢标、履约摆烂",完善争议处理机制。5. 各方权责重新划界
采购人/供应商/代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边界再厘清,强调内控+外部全过程监督,"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三、为什么"同日双审"值得盯?
- 从"重程序合规"转向"结果绩效+全过程留痕"——两法都在压黑箱、强可追溯,资料保存15年这种条款就是奔着"十年后还能翻旧账"去的。
- 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化抓手——反歧视、公平竞争审查、破地方/所有制隐性壁垒,在两法里互相呼应。
- 处罚逻辑变了——招投标侧罚款放大近20倍+禁业罚,政采侧"消除设租寻租",威慑对象从"单位"更多落到"人"。
不同身份的你,接下来要盯什么
- 投标企业/供应商:低价抢标策略要重新评估,串投/围标的违法成本已经不是一个量级;政采侧"负面清单"简化资格后,小微企业的入场门槛理论上会降,可以提前摸各地落地细则。
- 采购人(甲方):内控和全过程留痕是硬任务,"采购人主体责任"会被反复点名,建议现在就把预算-需求-履约-验收的链条理一遍。
- 代理机构:专家管理、定标记录、资料归档15年——你们的中后台流程大概率要重搭。
- 法务/合规:二审三审期间重点关注"最低价中标"怎么改、简易采购边界、信息公开例外范围这几条,客户问起来能有话讲。
目前还只是一审,关键条款(比如罚款上限是否再调、简易采购的具体额度、最低价中标的替代方案)在二审三审还可能动。建议把两条草案原文+说明加到你们的法规追踪表里,9—10月左右大概率会有二审消息。你怎么看这次"两法同修"?你们单位哪块流程最先要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