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全景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24 10:22:37     0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全景解读!

2026年6月23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同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两法实施20余年来首次联动大修,将对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进行系统性制度重塑。

这部自2000年施行、时隔20余年的"招投标基本法"即将进入立法落地的最后阶段。本次修订针对电子招标普及、中小企业参与壁垒、虚假投标泛滥等长期存在的市场痛点,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 修法走到哪一步了?快速看清各阶段

① 酝酿期(2024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从顶层部署上为修法拉开了序幕。

② 起草期(2025年5月—9月)

2025年5月,修订事项正式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同年8月至9月,官方发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征集修改建议。

③ 国务院审议(2026年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明确四大改革方向,确定草案正式报送人大审议。

④ 立法计划确认(2026年5月)

修订草案正式列入2026年度国家立法工作计划,进入人大审议法定通道。

⑤ 初审通过(2026年6月)

草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逐级审议,经过多轮审议修改、表决通过后,确定正式施行日期落地执行。

 下一步

经过多轮审议修改、表决通过后,确定正式施行日期落地执行。

? 四个方向,七个核心变化已清晰

2026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的同时,明确指出了本次修法的四大核心方向:

  • 破除隐性壁垒
  • 改进评标办法
  • 提高工作透明度
  • 严厉打击违法活动

新版修订方案全文尚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仍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流程中),但结合已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以下七个核心变化方向已经十分清晰,与每一位招投标从业者息息相关。

? 变化一:评标方法重构——"最低价中标"不再畅通无阻

? 痛点直击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低价恶性竞争严重,甚至出现预算300万元的医疗设备以1000元中标的极端案例。全国人大代表指出,在最低价竞争模式下,市场主体被迫将成本压缩至极限,部分企业为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弥补利润。

? 条款拆解

2025年12月发布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法第四十一条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评标方法,明确"综合评估法"为通用评标方法。

仅在技术规格完全统一、市场充分竞争、质量可直接验证的通用货物项目中,经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采用"合理低价法",并同步落实履约保证金与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配套制度同步落地。 2026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月1日起施行,明确三条量化红线——报价低于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

⚡ 具体影响

  • 过去靠"地板价"冲标的企业,将大量被挡在门外
  • 技术方案、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的分量会越来越重
  • 报价需趋向理性,不能再靠"赌"

? 变化二:低价审查红线——"低于成本"改为了"异常低价"

? 痛点直击

原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成本"如何界定始终存在争议。对投标人来说,成本是商业机密;对监管部门来说,跨企业、跨项目核算成本几乎不可能,实践中这一条款长期"悬空"。

? 条款拆解

草案将原来的表述修改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同时新增审查程序:当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具体影响

  • 与前一项变化形成组合审查
  • 财政部已先行出台的三条量化红线将成为实际判定的主要依据
  • 配套的电子化审查系统将同步跟进,异常报价将被自动识别
  • 投标人必须事先准备好成本测算和证明材料

? 变化三:造价咨询要招标——正式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 痛点直击

原法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但造价咨询属于"灰色地带",大量项目直接委托。这一监管盲区长期存在,建设单位为回避竞争,往往将造价咨询直接交给"关系户",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条款拆解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明确将"造价"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服务类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列,形成"五位一体"的法定必招体系。

同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也被明确纳入必须招标范围。

⚡ 具体影响

  • 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原有业务开展方式受限
  • 建设单位不能再"顺手"指定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招标
  • 从事造价咨询的投标人,市场机会将更加透明,同时对自身技术实力提出更高要求

? 变化四:信用体系入法——处罚不再是"罚酒三杯"

? 痛点直击

现行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罚款和禁入为主,且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不通。违法企业在A省被处罚,换个地方到B省还可以继续投标,惩戒效果被严重稀释。一再发生的各类串标违法案例表明,单一案件的处罚不足以遏制系统性违法行为。

? 条款拆解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九条:"国家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同步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力度:罚款比例细化至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扩大没收违法所得范围,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等均纳入没收范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 具体影响

  • "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将成为现实
  • 不仅公司会被拉黑,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也可能受连坐影响
  • 历史履约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将成为评标时的"隐形分数"

? 变化五:专家管理从严——终身负责制落地

? 痛点直击

评标过程中,专家打分不合理、倾向性明显、甚至"打招呼"的现象屡禁不止,暴露出对专家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追责机制的深层问题。

? 条款拆解

草案虽暂未将"专家终身负责制"直接写入条文,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已先行落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入库条件中新增对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要求。各地正在推行"一标一评"——每次评标结束后,系统自动记录专家的打分偏离度,与历史数据比对,打分异常频繁的专家将被清退出库。

⚡ 具体影响

  • 标书方案的整体质量比"找熟人"更重要
  • 投诉专家将有更充分的制度依据
  • 评标过程的电子化留痕,也让事后质疑有据可查

? 变化六:招标人定标权扩大——中标候选人不再强制排序

? 痛点直击

现行法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评标委员会虽然是专业技术团队,但往往不掌握项目的实际施工条件、工期紧迫程度和现场管理难点。一旦第一名中标人履约能力差导致质量问题,后果最终由招标人承担。实践中,评标专家或代理公司在评审过程中时长会"尊重"采购人的意见来改动分数,以确保整个招标"程序正义合规"。

? 条款拆解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从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 具体影响

  • 不再追求"刷高分拼第一",综合匹配度变得更关键
  • 即使总分不是第一,只要在候选人范围内且符合业主实际需求,仍有中标机会
  • 投标方案需要更加精准地回应业主的核心诉求,而不只是"堆分数"

? 变化七:电子化全面入法——技术变革有了法律保障

? 痛点直击

现行法制定于2000年,对电子化招投标几无涉及。虽然实践中已普遍采用电子系统,但电子招标的法律地位始终不明确,电子文件的效力认定、数据留存的证据规则等问题存在法律空白。且2027年全国全面实行AI评标已成为明确时间表,但法律层面的各类保障尚未跟上。

? 条款拆解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首次明确:"国家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 具体影响

  • 全流程电子化,从招标公告发布到评标结果生成,每一步都有"电子脚印"
  • 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IP地址、MAC地址等全部可追溯
  • 对投标人的信息化水平和操作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电子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成败
  • 为即将到来的AI评标时代奠定了法律基础,招投标全链条电子化实现后,AI也具备了"数据燃料"

? 总结:从"最低价"到"合理价",从"关系"到"信用"

这次的修订方向非常清晰:

  • 钻空子的空间在逐步收窄
  • 凭实力的价值在逐步放大

修订草案已正式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

虽然从草案提交审议到正式落地还需要时日,但配套政策已经先行——财政部2026年1月印发的"异常低价"三红线、国家发改委2025年1月起施行的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都已经在为修法落地铺路。

规则正在逐级改写,留给企业的适应窗口期比预想的要短。

本次修法影响深远,关乎每一个项目的走向与企业的策略。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帮助,不妨将它分享给您的同事、合作伙伴或行业群。让大家不错过这次解读,信息共享,共同进步

END

培训推荐

立法前瞻、实务落地、风险防范

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2026年7月15日—20日 贵阳

2026年7月22日—27日 昆明

2026年8月19日—24日 西安

2026年8月25日—30日 桂林

2026年9月16日—21日 广州

2026年10月21日—26日 成都

2026年10月27日—31日 厦门

“联合监督与集中治理”形势下

国企招标采购合规风险管控及人工智能应用专题培训班

2026年7月14日—19日 珠海

2026年7月22日—27日 乌鲁木齐

2026年8月12日—17日 哈尔滨

2026年8月18日—23日 合肥

2026年9月08日—13日 重庆

2026年9月15日—20日 青岛

2026年10月20日—25日 武汉

2026年10月27日—31日 扬州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

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与招采实务

数智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品类管理及纪检监察审计监督风控研修班

06月26日—29日 北京

07月21日—24日 大连

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从巡视巡察和审计角度

谈央国企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招标采购合规管理能级与案例分析

07月02日—05日 呼和浩特

08月06日—09日 青岛

09月07日—20日 广州

中国公共资源交易培训网

“十五五”招标采购新生态

AI赋能招标采购全流程合规管控与主体责任解析及案例分析高级研修班

AI赋能•教育系统招标采购流程合规管控与主体责任解析及案例分析高级研修班

AI赋能•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全流程合规管控与主体责任解析及案例分析研修班

07月15日—19日 兰州

07月22日—26日 大连

08月18日—22日 成都

08月25日—29日 贵阳

09月15日—19日 南京

09月20日—24日 昆明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致电会务组(张老师18614051620)咨询具体事宜。

往期回顾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