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厂家设置阶梯返利、渠道开拓补贴、销量奖励,本是激励经销商、销售人员拓展市场。但在快消、建材、农资、设备销售等行业,大量经销商与内部业务员串通:自买自卖、空单流转、无货发货、伪造终端订单,只为冲量达标,套取高额现金补贴。
不少当事人笃定:大家都在刷单,企业心知肚明,顶多算作内部违规,大不了退还补贴,绝对不会坐牢。
但近几年全国刑事案件大量宣判: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补贴,一旦数额达标,将直接被追究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部分内部员工还会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本文结合同类生效判例,厘清罪名边界、梳理当前司法裁判口径,同时梳理刑辩律师实操辩护突破口,供企业风控、涉案当事人参考。

一、行为模式梳理:
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骗补犯罪”

实践中的骗补犯罪,具备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特征:
1. 主体:合作经销商、代理商、渠道商户、企业内部销售、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最为高发;
2. 手段:无真实终端客户、无货物实际交付、无真实回款,通过制造虚假订单、循环走账、虚造物流单据、篡改销售数据,人为抬高销量;
3. 获利目的:专门用来满足考核门槛,领取阶梯返利、拓店补贴、销量奖金、新品推广补助等现金利益;
4. 核心要件:交易完全架空,行为人刻意制造虚假业绩,让企业基于虚假数据主动支付补贴资金。
区分边界:仅刷数据保经销资格、不申领任何现金补贴,一般仅属于合同违约约、违纪行为;一旦以刷单为手段主动套取现金补贴,就具备财产犯罪的基础条件。

二、法律定性:三大罪名的区分标准

(一)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使企业陷入“销量真实、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错误认识,企业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 。
判例参考:商户虚构订单核销消费补贴2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缓刑。即便企业风控不严,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企业管理瑕疵不能成为被告人无罪理由 。(2025年11月5日发布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虚构订单薅平台消费券补贴的“羊毛”,“刑”吗?》)
(二)合同诈骗罪
经销商在履行《经销合作协议》《渠道代理合同》过程中,虚构履约销量,以虚假履约成果骗取合同约定的返利与补贴,既侵害企业财产权,又扰乱市场合同秩序,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适用边界:
1. 双方存在书面经销合同,补贴属于合同约定的履约奖励;
2. 虚假刷单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假借完成销售任务之名套取款项。
多地法院裁判口径:有书面合作合同的商事骗补案件,优先认定合同诈骗罪。
(三)职务侵占罪
很多人存在误区:员工骗取本单位资金一律定职务侵占。实务中严格区分:
1. 单纯业务员自行在外刷单、外部商户配合走单,没有利用审批、对账、结算的职务权限,只能定诈骗类犯罪;
2. 只有内部人员掌握销量审核、补贴结算权限,主动修改后台数据、简化审核流程,利用职务便利配合外部人员套取补贴,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典型判例:平台电商管理人员利用岗位权限,配合第三方公司虚假交易,骗取补贴15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025年5月15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通报的典型案例之一)

三、当前司法实践现状:
裁判口径全面收紧,不再纵容行业陋习

1.立案门槛低,极易达到追诉标准
以多数省份立案标准为例:
诈骗、合同诈骗数额6000元以上,即可刑事立案;
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升格至3—10年;
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经销商常年分批刷单,涉案金额很容易突破量刑档次。
2. “行业潜规则、企业默许”不再是有效抗辩
早年不少被告人以“整个行业都在刷单、厂家为冲业绩故意放水”进行无罪抗辩,如今公检法统一裁判尺度:
民事经营惯例不能对抗刑法条文,即便企业长期默许虚假冲量,只要行为人主动虚构交易、刻意骗取补贴,非法占有目的依然可以成立,不能以此阻却犯罪认定 。
3. 全链条打击,内外共犯一体追责
组织者、下单人员、协助伪造单据的业务员、负责对账的内勤,只要参与虚假交易并分得违法所得,都会被认定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一并处理,不存在“跑腿人员无责”的空间 。
4. 刑民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不等于刑事犯罪
仅仅业绩造假、未完成任务,属于合同纠纷;但通过虚假交易主动套取现金补贴,财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就会跨过民事边界进入刑事评价范围。

四、刑事律师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核心突破口:否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无此目的,则仅属于民事违规。辩护举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刷单仅为保住经销资质、防止代理权被取消,主观上没有无偿占有补贴资金的意图;
2. 所有虚假订单随时可以退货,行为人没有隐匿资金、转移货款、挥霍赃款的行为;
3. 行为人愿意随时全额退还全部补贴,没有拒不返还的行为;
4. 后期补充大量真实终端订单,最终企业并未产生实质性财产损失。
实务中,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占有资金的故意,检察院大概率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二突破口:严格区分“单纯冲量”与“专门骗补”,核减涉案金额
1. 把只刷销量、没有领取任何补贴的订单金额全部剔除,该部分仅属于数据造假,不计入犯罪数额;
2. 剔除具备真实货物流转、真实终端成交对应的合法返利金额;
3. 扣除企业明知刷单仍主动发放补贴的对应款项,该部分属于双方合意的经营支出,不属于被骗财产;
4. 已经主动退回、以货款抵扣的补贴,应当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
通过数额核减,能够直接把刑期从“数额巨大”降到“数额较大”,实现量刑降档。
5.实践中还要严格审查司法审计鉴定报告,无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错误的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核实鉴定材料来源准确计算获利金额。
第三突破口:审查企业是否产生真实错误认识
诈骗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如果企业风控部门明知订单异常、默许刷单冲业绩,审核人员并未被虚假材料蒙蔽,则缺少诈骗罪必备的因果关系。
被害单位明知交易虚假,主动放宽审核条件,处分资金并非基于被骗,本案属于双方通谋下的经营行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应当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解决。但实践中这类型合意的辩护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要有强有力证据支撑。
第四突破口:充分运用从宽情节,争取缓刑、不起诉
以下几类参与人员可以争取不起诉:
1. 次要参与人员、听从老板安排的业务员,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2. 接到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3.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厂家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4.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结合初犯、偶犯情节,部分案件可以争取缓刑,情节轻微者可争取相对不起诉。
第五突破口:精准辨析罪名,实现轻罪辩护
能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优先与普通诈骗罪进行量刑对比;内部员工案件,区分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严格对应犯罪手段,避免重罪定性。
律师结语

业绩可以冲,但底线不能破。行业灰色操作不等于刑事免责金牌,虚构订单套取补贴,看似薅了企业的短期红利,一旦案发,不仅要全额退钱,还要背负刑事案底,影响个人征信、从业资格乃至子女政审。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与其事后花钱追赃、应对刑事案件,不如提前完善制度,把刷单骗补的漏洞堵在前端;对于经销商、销售人员,应当分清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触碰财产犯罪红线。

本文为商事经济犯罪实务文章,专注职务犯罪、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企业经销体系合规整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如遇刷单骗补案件研判、金额核算、取保与不起诉方案制定,可私信预约一对一咨询。
本文作者

赵国辉律师
北京市雨仁(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手机:152-4818-4224
赵国辉律师:
赵国辉律师,诉讼法学研究生,现为北京市雨仁(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十年,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矿业行业ESG合规体系,能够根据复杂情势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灵活运用诉讼、仲裁、谈判等手段和法律策略解决实际客户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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