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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案例名称: 接收之困——巴塞尔国际会展中心扩建项目中FIDIC第10.1款引发的竣工迷局
关键词: FIDIC 2017红皮书;第10.1款;工程接收;视为接收;竣工记录;次要工作;误期损害赔偿;缺陷通知期;工程师裁量权
教学目的:
深入理解FIDIC 2017红皮书第10.1款关于工程接收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设计的运作逻辑。
识别国际工程中因“视为接收”制度的适用条件、竣工记录审查标准、次要工作与缺陷的界定、工程师裁量权的边界、分项工程接收的界面风险等因素引发的复合型争议。
掌握承包商在接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证据保全和权利主张的实践策略。
探讨在数字化交付、属地行政程序等新兴背景下接收制度的适应性与改进空间。
一、项目背景与合同框架
1.1 项目概况
2018年,瑞士巴塞尔市为提升其作为欧洲会展业核心城市的竞争力,启动了巴塞尔国际会展中心第四期扩建项目。项目选址于莱茵河畔的原工业仓储区,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包含一座可容纳8,000人的多功能会议厅、两座展厅、一座四星级商务酒店及相关地下配套设施。项目业主为巴塞尔会展中心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为巴塞尔城市州政府拨款及瑞士联合银行贷款。经过国际公开招标,由西班牙建筑巨头德拉加多斯集团与意大利专业会展设施工程公司联合体中标,合同总价4.8亿瑞士法郎,工期39个月,缺陷通知期24个月。
1.2 合同条件
项目采用FIDIC 2017年版《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并辅以大量专用合同条件。合同准据法为瑞士联邦法律。咨询工程师为瑞士老牌工程咨询机构。鉴于瑞士法律的严谨性特征和巴塞尔城市州公共工程法规的特殊要求,专用合同条件对通用条件的若干条款进行了重要调整,但第10.1款基本保持了通用条件原文,仅在专用条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政府竣工验收的规定。
1.3 项目标段划分与分项工程定义
项目在合同附录中被划分为四个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A:多功能会议厅,合同工期至2021年9月30日;
分项工程B:南侧展厅,合同工期至2021年11月30日;
分项工程C:北侧展厅及酒店塔楼,合同工期至2022年1月31日;
分项工程D:地下停车场及景观工程,合同工期至2022年3月31日。
每个分项工程均可单独申请接收。分项工程接收后,雇主可安排会展业务部门提前进驻进行布展准备和人员培训。
1.4 核心条款——第10.1款的特别约定
专用合同条件对第10.1款的主要补充如下:
“除通用条件第10.1款规定外,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接收还需满足巴塞尔城市州建筑法规第34条的要求,即取得州建筑监察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书’。承包商应在申请工程师签发接收证书前至少60天,向州建筑监察局提交使用许可申请,并将申请副本抄送工程师和雇主。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若使用许可的延迟非因承包商原因所致,则第10.1款项下的接收证书仍可按期签发,但雇主有权在接收证书中注明‘工程使用许可待取得’的保留条件。”
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为:分项工程A和B每日8万瑞士法郎,分项工程C每日6万瑞士法郎,分项工程D每日4万瑞士法郎,各分项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限均为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格的10%。
1.5 投标阶段的前兆
德拉加多斯联营体在投标阶段即注意到,巴塞尔城市州建筑监察局以审查严格、程序繁琐著称。根据瑞士公共采购协会的统计数据,该州大型公共建筑的使用许可审批平均耗时为4至6个月。联营体在投标书中向雇主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将分项工程A的合同工期延长60天,以预留充足的行政审批时间。但该替代方案在评标阶段被雇主以“不构成实质性响应”为由拒绝。
联营体中标后,在内部风险评审会上,项目经理卡洛斯·加西亚提出了对第10.1款与当地行政程序衔接问题的担忧:“我们在西班牙和意大利习惯了工程师签发接收证书即意味着一了百了。但在这个项目上,即使工程师签了接收证书,没有州里的使用许可,雇主还是不能合法地使用建筑。而雇主很可能会把行政审批拖延的后果推给我们,要求我们继续承担照管责任,甚至继续计算误期损害赔偿金。”加西亚的担忧在后续的项目进程中一一应验。
二、事件演进:从竣工曙光到接收泥潭
2.1 第一幕:分项工程A的提前竣工与接收申请的提交
2021年8月中旬,多功能会议厅主体工程及内部精装修基本完工,仅剩余部分舞台灯光系统的精调、贵宾室地毯铺设及外墙局部清洁工作。加西亚评估后认为,这些剩余工作均为非关键性的收尾工作,不可能影响会议厅按其预期目的安全使用。8月20日,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了分项工程A的接收申请,并附上了全部竣工试验报告、消防系统验收记录、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书等文件。此时距离合同规定的分项工程A完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尚有41天。
承包商在申请函中特别指出:“以下工作尚未完全完成,但属于不影响分项工程安全使用的次要工作:(a)舞台追光系统编程优化,预计9月15日前完成;(b)贵宾室手工丝毯铺设,预计9月20日前完成;(c)南立面幕墙局部清洁,预计9月25日前完成。承包商承诺在上述日期前完成全部所列工作。”
8月22日,州建筑监察局通知承包商,使用许可申请已被受理,但审查中发现消防疏散模拟报告尚需补充一份关于地下连通通道的数据,审查流程将暂时中止。
2.2 第二幕:工程师的28天审查与竣工记录的争议
工程师罗森塔尔博士于8月22日收到承包商的接收申请,随即组织团队展开审查。审查分为三个工作组:现场检查组负责实地核验工程质量;文档审查组负责审阅竣工试验报告和竣工记录;法务组负责协调使用许可申请事宜。
现场检查组的初步报告总体正面。会议厅的声学测试、空调系统满负荷运行测试、消防报警联动测试等各项竣工试验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规范要求。仅有一项偏离:舞台升降台的噪音水平在最大载荷工况下达到62分贝,超出规范要求的58分贝上限。但现场检查组认为,该偏离对会议厅的安全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且可通过加装减噪垫片在两周内解决。
文档审查组则遇到了更大的困难。承包商提交的竣工记录包括约3,500张竣工图纸和2,800页的设备资料。文档审查组在初步审阅后,于9月5日向承包商发出了长达42页的审查意见,列举了127项文件瑕疵,主要包括:
部分暖通管道在实际施工中的走向与竣工图存在微小偏差(偏差不超过15厘米),图纸未予反映;
部分设备铭牌信息的记录格式与雇主资产管理系统的导入要求不一致;
消防设备的维护手册为英文版本,尚未提供德文翻译;
部分电气线路编号在竣工图中沿用了施工期间的临时编号,未更新为最终的运营编号。
承包商文档团队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紧急组织力量进行修订。但他们很快发现,127项意见中的相当部分(约50项)属于格式性和编辑性问题,例如字体大小、图框样式、文件命名规则等,这些要求在合同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工程师根据“良好行业惯例”自行提出的标准。
加西亚于9月8日致函工程师,就文档审查意见的性质提出了异议:“承包商尊重工程师对竣工记录质量的合理关切,但须指出,贵方审查意见中包含大量合同规范未作要求的内容。若严格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衡量,承包商提交的竣工记录已达到规范要求。恳请工程师区分‘合同要求’与‘建议改进’,对前者承包商将全力修正,对后者承包商将在缺陷通知期内持续完善。”
工程师罗森塔尔博士在9月12日的回复中未就审查标准的合同依据作出明确回应,仅表示“竣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雇主日后的资产管理和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工程师有义务确保其达到可接受的标准”。
2.3 第三幕:28天期限届满与“视为接收”的争议
2021年9月19日,是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接收申请后的第28天。截至该日,工程师既未签发接收证书,也未发出正式的拒绝通知。但是,工程师在9月18日曾向承包商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贵方8月20日提交的分项工程A接收申请,工程师目前仍在审阅中,尚需以下文件方可完成审查:(1)地下连通通道消防疏散模拟补充报告;(2)全部消防设备维护手册德文版;(3)经修订的暖通竣工图。请尽快提供上述文件。”
加西亚在9月20日上午召集项目法律顾问和合同管理团队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的核心议题是:基于9月19日28天期限届满且工程师未采取第10.1款规定的正式行动(签发或正式拒绝)的事实,分项工程A是否已“视为接收”?
联营体法律顾问施密特律师提出了以下分析:
“根据合同第10.1款原文,视为接收的构成要件有三:(a)工程师在28天内未签发接收证书;(b)工程师在28天内未拒绝申请;(c)第10.1款(a)至(d)项条件已满足。关于前两个要件,工程师9月18日的邮件是否构成‘拒绝’?我认为不构成。第10.1款明确要求拒绝须‘说明理由’且‘指明需要完成的工作、需要修复的缺陷和/或需要提交的文件’。9月18日的邮件仅表达了‘仍在审阅’的状态并提出了进一步文件要求,缺乏正式拒绝的法律意图和形式。但雇主的律师团队很可能会主张该邮件构成实质上的拒绝通知。”
“关于第三个要件——条件是否满足。分项工程A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竣工试验除舞台升降台噪音外均通过,承包商已提交竣工记录和操作手册,培训正在进行中。我们的立场是,接收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满足。但工程师可能会争辩,竣工记录尚未达到合同要求标准,因此(b)项条件未满足。”
“综合判断,我认为分项工程A存在强有力的理由主张已于2021年9月3日(即承包商8月20日申请后的第14天)视为接收。但这一主张几乎必然遭到雇主和工程师的质疑,最终可能需要通过仲裁确认。”
加西亚在权衡后决定采取一个平衡策略:一方面,正式向工程师和雇主发出通知,主张分项工程A已根据第10.1款视为接收,照管责任自9月3日起转移给雇主;另一方面,继续完成工程师在邮件中要求补充的文件和修复舞台升降台噪音缺陷,以表明承包商的合作态度和维护工程质量的诚意。加西亚认为,这样做既能保护承包商的合同权利,又能避免因与雇主全面对抗而影响后续分项工程的接收。
2.4 第四幕:雇主的三重反击
雇主方面收到承包商“视为接收”的主张后,作出了迅速而强硬的反应。
2021年9月22日,雇主项目经理穆勒先生致函承包商,核心论点如下:
“一、工程师9月18日的邮件构成对承包商的请求,要求其补做特定工作和提交特定文件。该请求是工程师在28天审查期限内提出的合理要求,其性质是审查过程的延续而非弃权。承包商在满足这些要求之前,接收条件尚未成就。
二、分项工程A作为大型公共集会场所,其消防疏散模拟报告的不完整涉及公众安全问题,绝非次要工作。舞台升降台噪音超标同样影响会议厅预期目的的正常使用——在举行高端国际会议时,背景噪音控制是基本功能要求。因此,分项工程A并不满足第10.1款(a)项的条件。
三、竣工记录的缺陷不仅仅是格式问题。暖通竣工图与实际走向的偏差若不被修正,将直接影响未来设备维护和紧急情况下的故障排查。这构成对第10.1款(b)项条件的实质不满足。
基于以上理由,雇主明确否定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A已视为接收的主张。误期损害赔偿金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累计计算。”
9月24日,工程师发出了正式信函,试图澄清此前的立场:
“就分项工程A接收事宜,工程师意见如下:承包商8月20日提交的接收申请,因存在以下未满足条件,尚未到达可签发接收证书的阶段:(1)地下连通通道消防疏散模拟补充报告尚未提交;(2)消防设备维护手册德文版尚未提交;(3)暖通竣工图尚未修订;(4)舞台升降台噪音缺陷尚未修复。工程师请承包商尽快完成上述事项,并在完成后重新提交接收申请。”
这封信函的发出时间——第28天之后的第5天——进一步加剧了争议。承包商主张,这封信函已经超出28天期限,其法律效力存疑;雇主和工程师则主张,9月18日的邮件已经在28天期限内表达了工程师的立场,9月24日的信函只是对该立场的正式确认。
2.5 第五幕:分项工程A使用许可的行政审批僵局
就在合同双方围绕“视为接收”展开法律争论的同时,州建筑监察局的使用许可审批也进入了僵局。
10月15日,州建筑监察局向承包商发出了一份包含23项整改要求的“缺陷清单”,要求在获得使用许可前完成整改。这些整改要求涵盖建筑物理、消防、无障碍设施等多个专业领域,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17项要求:“多功能会议厅主入口需增设第二部无障碍升降平台,以满足《巴塞尔城市州公共建筑无障碍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要求。”
承包商对此提出异议:2019年修订版标准是在合同基准日期(2018年5月)之后发布的,且增设第二部无障碍升降平台涉及结构改造,费用约35万瑞士法郎,工期影响约6周。承包商认为,这属于基准日期后的法律变更,应依据第13.6款由雇主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
雇主方面则认为:无障碍标准的更新属于可预见事项,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当考虑到瑞士这样一个高度规范化的国家在项目实施期间相关标准可能升级,预留相应的设计和成本余量。且州建筑监察局的整改要求是针对承包商设计或施工中存在的合规瑕疵,而非独立的法律变更。
这一争议的直接后果是:即使合同层面的接收证书已经或可以签发,没有州建筑监察局的使用许可,雇主无法合法地将会议厅投入运营。雇主事实上也无法从接收中获益。
2.6 第六幕:分项工程B和C的接收连锁反应
分项工程A的争议对后续分项工程的接收产生了深远影响。
分项工程B(南侧展厅)于2021年12月初基本完工。承包商吸取了分项工程A的教训,在提交接收申请前,投入大量资源对竣工记录进行了预审,并与工程师的文档团队进行了多轮非正式沟通。但正是这种“过度沟通”产生了新的问题:工程师在非正式沟通中对竣工记录提出了大量超出合同规范的要求,承包商为满足这些要求耗费了大量时间。当承包商终于在12月15日提交接收申请时,已比原计划晚了15天。
分项工程C(北侧展厅及酒店塔楼)的情况更为复杂。该分项工程的酒店塔楼部分涉及精装修、厨房设备安装、弱电系统调试等复杂工序。在2022年2月的竣工试验中,酒店客房的智能化控制系统出现了间歇性通讯故障。故障的表现形式是:每运行约6小时,系统会自动重启一次,重启时间约30秒,重启期间客房内的灯光和空调控制短暂失灵。技术人员初步判断为通讯协议兼容性问题,需要设备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联合调试解决。
承包商申请对分项工程C进行接收,主张智能控制系统的间歇性重启属于“不影响预期目的安全使用的次要缺陷”,可在缺陷通知期内修复。工程师则持不同观点:酒店客房是供住客休息的场所,凌晨时段的灯光和空调控制系统失灵可能导致住客恐慌或不适,且涉及多达280间客房的大范围缺陷,不能认定为“次要缺陷”。
2月28日,工程师正式拒绝了分项工程C的接收申请,理由是“智能化控制系统的缺陷影响酒店客房按其预期目的安全正常使用,构成实质性缺陷”。这是本项目工程师首次正式拒绝一份接收申请,也是符合第10.1款(ii)项程序的第一次正式拒绝。承包商注意到,相比分项工程A的“沉默处理”,工程师在面对分项工程C时选择了明确的拒绝路径,其程序操作更加规范。
2.7 第七幕:施工作业对已接收分项工程的影响
在分项工程A和B的接收争议尚未解决之时,工程现场呈现出一个特殊的局面:分项工程A和B虽已完工且承包商主张已视为接收,但雇主拒绝承认;分项工程C和D仍在施工中。这种法律状态模糊下的并行施工,引发了一系列界面风险事件。
2022年3月2日,分项工程D(地下停车场及景观工程)进行基坑回填和压实作业时,大型振动压路机的持续作业引起的地面振动,导致已完工的分项工程B南侧展厅的石膏板吊顶出现了数处细微裂缝。此外,景观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通过尚未封闭的连通通道进入了分项工程A的多功能会议厅,污染了已完成清洁的座椅和地毯。
雇主就上述损坏向承包商发出缺陷通知,要求承包商自费修复分项工程B的吊顶裂缝并重新清洁分项工程A的座椅和地毯。承包商的回应则完全基于“分项工程A和B已视为接收”的立场:
“分项工程B的吊顶裂缝和分项工程A的内部污染,发生在上述分项工程根据第10.1款已视为接收之后。根据合同第17.1款,上述分项工程自接收之日起照管责任已转移给雇主。吊顶裂缝系由雇主承担的现场活动所致,清洁工作同样不属于承包商的照管责任范围。承包商愿意以友好协商方式协助修复和清洁,但相关费用应作为合同变更由雇主承担。”
雇主对此的回应直指要害:“既然承包商主张分项工程A和B已视为接收,为何承包商的施工设备仍在这些区域内通行?为何承包商未将这些区域移交给雇主进行物理隔离?这恰恰说明承包商自身也不认为接收已经实际发生。”
2.8 第八幕:数据中心的“文档接收”难题
分项工程C的智能化控制系统故障,延烧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为了排查通讯协议兼容性问题,设备供应商要求提供酒店智能化系统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竣工资料。工程师此前审查竣工记录时,主要聚焦于图纸的完整性和格式规范,并未深入核对弱电系统竣工图中线缆编号与实际物理连接的一致性。
2022年4月,承包商为排查故障,对280间客房的RCU进行逐一核对,发现竣工图中有约8%的线缆编号与实际连接存在差异。这并非因为线缆接错——系统功能测试已通过——而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现场调整,而调整后的信息未能准确回传至竣工图。换言之,竣工记录存在实质性错误,而工程师在9月的审查中未能发现该问题。
这一事件动摇了雇主对工程师审查能力的信心,也引发了承包商对“无异议通知”法律效力的关切。如果工程师此前已经就分项工程A的竣工记录发出了无异议通知,而后续在缺陷通知期内发现竣工记录存在实质性错误,该无异议通知能否成为承包商免于承担责任的依据?承包商的合同管理团队和法律顾问研究了合同条款后得出结论:第10.1款(b)项的无异议通知不构成对竣工记录准确性的任何担保,承包商始终对竣工记录的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工程师的审查未能发现全部问题,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仍需自费修正竣工记录。
2.9 第九幕:积重难返的僵局与和解的曙光
截至2022年5月,项目面临的局面极为复杂:
分项工程A:主体工程完工逾8个月,仍无接收证书。州建筑监察局的使用许可仍在审批中,23项整改要求已完成了20项,无障碍升降平台增设工程正在施工,费用争议悬而未决。误期损害赔偿金按合同计算已达约1,920万瑞士法郎(240天×8万),已触及合同上限。
分项工程B:主体工程完工逾5个月,接收证书未签发。吊顶裂缝修复和清洁工作已完成,但费用由谁承担未有定论。误期损害赔偿金累计约720万瑞士法郎(90天×8万)。
分项工程C:智能化系统通讯故障已于4月底修复并通过测试,但仍未获接收。误期损害赔偿金累计约540万瑞士法郎(90天×6万)。
分项工程D:景观工程已完工,但因分项工程D的竣工记录尚未通过审查,加之雇主坚持认为前序分项工程接收的条件不具备,工程师对分项工程D的接收申请也采取了搁置态度。
资金状况:雇主已扣留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及保留金合计约4,000万瑞士法郎,承包商现金流接近断裂。
2022年6月,承包商根据合同第21.6款,就“视为接收”的争议和雇主累计扣款事项,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确认分项工程A于2021年9月3日视为接收、分项工程B于2021年12月29日视为接收,并要求雇主返还多扣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损失。
仲裁程序的启动,成为推动双方重返谈判桌的催化剂。在仲裁庭建议下,双方于2022年9月至11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解。调解过程聚焦于以下核心问题的解决:
第一,分项工程A的视为接收日期。双方在调解中各退一步:承包商放弃主张2021年9月3日这个最早日期;雇主放弃主张接收条件从未满足的极端立场。双方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作为分项工程A的“合同接收日期”——该日期位于28天审查期满后,州建筑监察局使用许可申请受理后,消防疏散模拟补充报告提交后。自该日期起,误期损害赔偿金停止计算。雇主向承包商返还2021年11月1日之后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金。
第二,竣工记录审查标准的合理化。调解协议中写入了一项双方关于后续项目合作的指导原则:“竣工记录的审查应以合同规范中明确规定的标准为限。工程师可对超出合同规范的事项提出改进建议,该等建议不应构成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发无异议通知的理由。”这一原则虽然是针对本案的“教训总结”性质,但对缓解后续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界面风险的分配。就分项工程B吊顶裂缝修复费用和分项工程A内部清洁费用,双方同意各承担50%。调解员在调解理由中指出:“责任划分的困难恰恰源于接收状态的不明确,双方在此问题上均有一定责任。”
第四,分项工程C和D的接收安排。双方同意分项工程C的接收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智能控制系统修复并通过测试之日),分项工程D的接收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第五,使用许可相关费用的处理。无障碍升降平台的增设费用35万瑞士法郎由雇主承担70%(作为法律变更补偿),承包商承担30%。但承包商因增设升降平台导致的工期延长不予补偿,双方同意该工期影响已在整体和解中予以统筹考虑。
2022年11月28日,双方签署了全面和解协议。协议签署后,工程师在7天内签发了全部四个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各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分别自约定的接收日期起算。仲裁程序随后终止。
三、争议焦点与合同法律分析
3.1 “视为接收”的构成要件与工程师沉默的法律后果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也是最具教学价值的争议——围绕第10.1款“视为接收”制度的适用展开。该制度规定,若工程师在28天内未采取行动,且(a)至(d)项条件已满足,则工程在承包商申请后第14天视为接收。
该争议涉及三个层层递进的法律问题:
第一,工程师9月18日电子邮件是否构成“拒绝申请”?按照瑞士债法典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原则,一项通知是否构成拒绝,应依据通知的客观含义而非发送方的主观意图来判断。9月18日的邮件使用的是“尚需以下文件方可完成审查”的措辞,而非“申请被拒绝”或“接收证书不予签发”的明确表述。从客观角度看,该邮件更像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状态通报,而非终局性的拒绝决定。如果该邮件被视为拒绝,那么它也不完全符合第10.1款(ii)项的要求,因为该款要求拒绝通知应“指明需要完成的工作、需要修复的缺陷和/或需要提交的文件”——虽然邮件提出了文件要求,但未使用“承包商应在完成这些事项后重新申请”等表明拒绝意图的用语。
第二,工程师在28天期满后的第5天发出正式信函,能否弥补期内未采取正式行动的瑕疵?从第10.1款的严格文义解释出发,28天是一个除斥期间而非任意性时限。该期限届满后,工程师失去了在程序上作出有效拒绝的权力;如果实质性条件已满足,视为接收的法律效果自动发生,不受工程师后续行动的影响。这一解释符合“视为接收”制度的立法目的——防止工程师以消极不作为实质性剥夺承包商的接收权利。
第三,(a)至(d)项条件是否已满足?这是争议中最具事实密集性的问题。分项工程A的竣工试验除舞台升降台噪音超标外均已通过。舞台升降台噪音超标4分贝——在声学工程领域,这是一个处于临界值的偏离。4分贝的差异在主观听觉上可察觉但非显著,通过减噪垫片可在两周内解决。将其定义为“不影响预期目的安全使用的次要缺陷”,在技术上是合理可辩的。
综合上述分析,承包商主张分项工程A已视为接收,具有相当的法律依据。但在任何跨境工程项目中,法律依据的充分性与商业上的可执行性之间存在鸿沟。承包商正确地将法律论据作为谈判筹码而非终极武器使用,这在项目整体利益上是明智的选择。
3.2 竣工记录审查标准的隐性冲突
本案生动地揭示了竣工记录审查中两类标准的冲突:一是合同规范中明确规定的“明示标准”,二是工程师基于专业判断和良好行业惯例提出的“默示标准”。对于后者,FIDIC合同的基本立场是:工程师有权要求竣工记录达到“符合合同”的标准,但无权单方面增设合同未规定的要求。
然而,实践中的灰色地带在于:合同规范对竣工记录的描述往往是概要性的,例如“竣工记录应准确反映工程完成时的实际状态”。从这一总括性要求出发,工程师可以合理推导出诸多具体审查标准——暖通管道走向偏差未反映即违反“准确反映”要求。但另一类要求,如图框样式、文件命名规则、字体大小等,很难从“准确反映”推导出来,更接近工程师的格式偏好。
本案中,工程师127项审查意见中有约50项属于格式性和编辑性问题。工程师将这些意见与实质性意见混同在同一份审查文件中,制造了一种“竣工记录存在大量问题”的印象,从而在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承包商的应对——要求工程师区分“合同要求”与“建议改进”——在合同管理上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师完全可以主张所有的意见都服务于“竣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一合同目标。
这一困境的本质是FIDIC 2017将“工程师无异议通知”设置为接收前置条件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1999年版中,竣工记录的提交虽可通过“工程按照合同完成”的总括条件涵盖,但缺乏独立的明确地位,工程师难以单纯以文档不完善为由拒绝接收。2017年版将文档审查独立化后,等于授予了工程师一项新的“关卡权力”,而与之相匹配的审查标准约束机制却未同步建立。
3.3 使用许可行政审批与合同接收的交互影响
专用合同条件要求取得州建筑监察局的使用许可,但同时在“使用许可延迟非因承包商原因所致”时允许接收证书先行签发。这一约定的初衷是在雇主利益(确保建筑物合法可用)与承包商利益(不被行政审批延迟所拖累)之间寻求平衡。
但在本案中,由于州建筑监察局的无障碍标准整改要求引发了“是否属于法律变更”的争议,导致使用许可延迟的原因归属陷入模糊。如果该整改要求确属法律变更,则延迟非因承包商原因所致,接收证书理应先行签发;如果该要求是因承包商设计或施工中的合规瑕疵所致,则承包商对延迟负有责任,雇主有理由等待使用许可取得后再行接收。
从瑞士联邦法院的相关判例看,建筑监察机关依据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新标准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应认定为法律变更。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州建筑监察局提出的23项整改要求中,绝大多数涉及的是基准日期前已经生效的标准,无障碍升降平台是少数。这就产生了一个“混合原因导致延迟”的难题:如何切割不同原因对总体延迟的贡献度?
在调解中,双方最终放弃了在23项整改要求中逐项分配责任的技术性路径,而是通过全局性的和解方案——无障碍升降平台费用雇主承担70%,全部使用许可导致的工期影响均不另行补偿——达成了妥协。这与其说是法律问题的解决,不如说是商业利益的重新平衡。
3.4 拒绝接收后的救济路径缺失
分项工程C是工程师首次正式拒绝接收的案例。工程师的程序操作相对规范——在28天期限内发出了拒绝通知,说明了理由,指明了需要修复的缺陷。这一拒绝符合第10.1款(ii)项的要求。
但随后出现了一个条款未予回答的问题: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师指明的补做工作和缺陷修复后,自费承担了修复成本,并再次提交了接收申请,最终获得了接收。然而,如果工程师的第一次拒绝在仲裁中被认定为不合理——例如,仲裁庭认为智能控制系统间歇性重启确属次要缺陷——承包商在第一次申请日至第二次申请日之间遭受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损失,能否向雇主索赔?
这是一个涉及第10.1款救济完整性的问题。条款文本聚焦于“如何接收”的程序设计,却未对“不当拒绝接收后的救济”作出规定。在缺乏专门救济条款的情况下,承包商只能诉诸合同的一般违约救济条款或准据法中的违约赔偿规则。这意味着承包商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工程师的拒绝构成违约而非合理的裁量权行使),以及承受更长的索赔周期。
这一缺失在国际工程合同制度设计中并非孤例。FIDIC合同的整体框架倾向于将工程师的裁量权视为一种值得信赖的“中立专业判断”,对裁量权滥用的救济安排相对薄弱。当工程师未能保持中立——无论是出于自身认识局限还是受雇主不当影响——承包商的权益保护就会出现制度性缺口。
四、项目后续:余波与教训
2023年初,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所有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均已签发。巴塞尔国际会展中心第四期扩建项目于2023年6月正式全面投入运营,首场大型国际会议顺利举办。
项目最终决算显示,总造价从4.8亿瑞士法郎增加至5.32亿瑞士法郎,超支约11%。其中,因使用许可合规争议、吊顶修复、重新清洁、文档修订等与接收直接相关的费用约650万瑞士法郎。工期延误导致雇主损失的会展收入难以精确量化,保守估计在2,000万至3,000万瑞士法郎之间。双方的仲裁和调解费用合计约180万瑞士法郎。项目档案被巴塞尔城市州审计署列为“公共工程合同管理的警示案例”。
更为深远的影响发生在合同管理制度层面。该项目之后,巴塞尔城市州修改了公共工程标准合同范本,核心变化包括:一是明确要求“视为接收”确认程序,规定工程师应在28天期满后7天内出具“接收状态确认函”;二是对竣工记录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客观化改造,列明了“不应构成拒绝接收理由的文档瑕疵类型”清单;三是增加了对分项工程接收后界面管理的专门条款。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巴塞尔项目的教训,体现了从个案经验向制度规范的升华。
五、经验教训与教学要点总结
5.1 对承包商的启示
第一,接收申请的战略性时机选择至关重要。本案承包商在分项工程A提前41天提交申请,本欲展示高效履约,但因竣工记录尚未完成最终修订、使用许可申请尚未提交,反而导致了后续的“视为接收”争议。更审慎的做法是在确保全部实质性文件齐备后再行申请,避免因文档不完整而为工程师的拖延提供借口。
第二,“视为接收”是法律利器,但需配套证据保全。承包商应确保在28天期满之日,有充分证据证明接收的实质性条件已满足。对于任何可能被质疑的条件(如竣工试验的临界偏离、竣工记录的非实质性瑕疵),应提前准备技术论证和独立专家意见。
第三,竣工记录的“超前管理”不可缺位。承包商不应等到工程完工才开始准备竣工记录,而应在施工过程中持续更新和校核。对于合同规范对竣工记录的具体要求,应在投标阶段和工程初期即进行精确解读,对模糊之处通过技术澄清程序予以明确,避免在接收阶段陷入标准之争。
第四,面临行政审批与合同接收并行时,须预先设定衔接路径。在有属地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中,承包商应在专用合同条件谈判阶段,推动明确约定行政审批延迟非因承包商原因所致时的法律后果——接收证书的签发不应受影响,误期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截止于合同接收日。
5.2 对雇主的启示
第一,过度拖延接收弊大于利。本案雇主以各种理由拖延接收,表面上通过误期损害赔偿金扣款获得了经济利益(在和解前扣款金额可观),但最终在和解中返还了大部分扣款,且项目的整体延误给雇主带来的商业损失远超扣款收益。从商业全局视角看,快速完成接收、尽快将项目投入运营创造收益,往往比通过法律技术手段榨取误期损害赔偿金更符合雇主的根本利益。
第二,规范中对竣工记录的要求应尽可能精确。模糊的“良好行业惯例”标准不仅给承包商造成困扰,也增加了工程师审查的不确定性,最终可能成为争议的策源地。
第三,分项工程接收后的界面管理需要主动作为。雇主不应消极等待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而应在分项工程接收后主动与承包商协商确定界面保护和风险分配的实施方案,避免因法律状态模糊导致的财产损害和归责争议。
5.3 对工程师的启示
第一,接收审查程序的合规性是工程师必须严守的底线。28天审查期限是不可逾越的程序红线。工程师在期限内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签发还是拒绝——而不能以“继续审查中”等模糊回应替代正式决策。本案工程师在28天内未作出正式行动,直接诱发了“视为接收”争议,严重损害了工程师在项目中的公信力。
第二,竣工记录审查标准应保持必要的谦抑。工程师应严格区分“合同规范明确要求”与“个人专业偏好”,对于后者仅作为建议提出,不应将其与实质性缺陷混同,更不应以非实质性瑕疵为由拒绝签发无异议通知。
第三,工程师应警惕雇主对裁量权的不当影响。在接收阶段,雇主有强烈的经济动机推动工程师延迟接收以继续计算误期损害赔偿金。工程师作为合同规定的中立方,应抵抗这种压力,独立、客观地评估接收条件是否满足。
5.4 对合同范本的改进启示
本案从实务角度印证了FIDIC 2017红皮书第10.1款在以下方面存在改进空间:裁量标准需要客观化、文档审查需要合理约束、视为接收的确认程序应当配套、不当拒绝的救济路径应当补充、分项工程接收后的界面规则应当明确。这些改进方向已在笔者对第10.1款的改进建议中详述,此处不再展开。巴塞尔城市州在案后对标准合同的修订——特别是“视为接收”确认程序和文档瑕疵类型清单——可以视为从实践层面对上述改进方向的先行探索。
六、教学讨论题
视为接收的构成要件分析:第10.1款中视为接收需要同时满足“工程师28天无作为”和“(a)至(d)项条件已满足”两个条件。在本案分项工程A的背景下,请逐一分析每个条件是否满足,并评估承包商主张视为接收的法律强度。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认定分项工程A在哪个日期视为接收?
电子邮件作为拒绝通知的效力:工程师在9月18日发送的电子邮件,是否构成第10.1款(ii)项意义上的“拒绝申请”?请从通知的形式要求、内容要求和时效要求三个维度进行分析。瑞士法背景下,商业通信中电子邮件的形式效力如何?
竣工记录审查的“合理性”边界:合同规范要求竣工记录“准确反映工程完成时的实际状态”,但未规定图框样式、文件命名规则等细节。工程师能否以这些细节不符为由拒绝签发无异议通知?如果不可以,合同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为文档审查设定“合理性”标准?
分项工程接收后的损坏责任分配:分项工程A和B已完工但接收状态存疑,分项工程D施工导致分项工程B损坏。在此情形下,损坏的修复费用应由哪方承担?如果工程未划分分项工程,所有区域均由承包商照管至整体接收,答案是否会改变?
法律变更与行政审批中的承包商保护:州建筑监察局依据基准日期后发布的标准提出整改要求,属于法律变更还是承包商风险?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承包商如何保护自身免受行政审批延迟的损害?如果你作为承包商的法律顾问,在投标阶段会建议采取哪些合同安排?
合同管理与商业策略的平衡:承包商在分项工程A主张视为接收的同时,继续配合工程师要求补充文件和修复缺陷。这一策略的利弊是什么?如果承包商采取更激进的策略——立即停止一切工作,主张接收已发生并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照管责任——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仲裁与调解的选择:本案最终通过调解而非仲裁裁决解决。在接收争议这类涉及高度技术判断和持续商业关系的纠纷中,调解相比仲裁有哪些优势?又有哪些局限性?
FIDIC 2017 vs 1999:2017年版将竣工记录和操作手册的“无异议通知”设置为独立的接收前置条件。这一变化如何改变了承包商和雇主的风险格局?从本案的教训看,这一变化是否利大于弊?
七、附录:关键时间线
巴塞尔会展中心扩建项目的接收困局提醒每一位国际工程从业者:接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节点,更是一场围绕风险转移、责任边界与法律程序的多维博弈。在这场博弈中,对合同条款的深度理解、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循、以及对商业全局的清醒判断,是穿越接收迷津的唯一可靠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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