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会议释放出一个重磅信号: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提请6月23日至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两部法律实施二十余年来首次同步启动大修,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制度体系正在迎来一次系统性重构。
一、为什么要在这个节点同步修订两部法律?
两部法律并非新面孔。《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00年施行,《政府采购法》2002年通过、2003年施行,至今均已走过二十余年。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制度滞后性逐渐显现。
核心痛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两法边界模糊。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条"分水岭"在实务中经常引发适用混乱,同一项目在不同监管口径下可能出现两套规则,企业合规成本居高不下。
二是程序导向过重。过往制度设计以"程序合规"为核心标尺,导致采购人重流程、轻绩效,重订立、轻履行。公开招标占比一度高达76.3%,但程序繁复、不得谈判的刚性规则,反而催生了高价中标、低价劣质等异化现象。
三是与新形势不匹配。数字化采购全面普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速、加入GPA(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推进,都要求法律制度层面作出回应。地方保护、行业壁垒、围串标等顽疾,也亟待从立法源头破局。
此次同步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修补,而是一次制度底层逻辑的校准——从"程序合规导向"转向"结果绩效导向",从"分治并行"转向"协同统一"。
二、现行两部法律核心内容全景梳理
(一)《政府采购法》核心框架
现行《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核心围绕"财政性资金"这条主线展开。
1.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采购方式:共6种法定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3.核心制度: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购当事人权责划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疑投诉救济机制、财政部门监督体系等。
4.政策功能:兼具经济性与政策性,除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承担着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扶持创新等公共政策目标。
(二)《招标投标法》核心框架
现行《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核心聚焦"工程建设项目"领域。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招标投标活动,其中强制招标范围限定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等。
2.招标方式:仅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核心程序:涵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全流程,对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有效期、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条件等均有严格规定。
4.监管体制:实行分部门监管模式,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两法核心差异对比表
很多从业者最困惑的问题是:什么时候用政府采购法,什么时候用招标投标法?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存在交叉重叠的调整领域。
对比维度 | 《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 |
立法定位 | 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政府采购全链条 | 程序法为主,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环节 |
调整主体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企、民企等 |
资金属性 | 核心限定为财政性资金 | 无资金属性限制,强制招标项目含国有资金 |
采购对象 | 货物、工程、服务全覆盖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为主 |
采购方式 | 6种法定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类 | 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种 |
监管部门 | 财政部门统一监管 | 多部门分行业监管 |
立法时间 | 2002年通过,2003年施行 | 1999年通过,2000年施行 |
政策功能 | 承载多重公共政策目标 | 侧重规范交易程序、保证项目质量 |
政府采购法管的是"谁花钱、花谁的钱",只要是用财政资金买东西,原则上都受其约束;招标投标法管的是"怎么买",只要走招标程序,无论资金来源都要遵守。当财政资金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时,就出现了两法同时适用的交叉地带——采购实体层面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程序层面遵循招标投标法。
四、本次修订的五大核心方向预判
虽然正式修订草案尚未全文公布,但结合前期征求意见稿、官方表态和行业共识,修订方向已基本清晰。
方向一:厘清两法边界,推动制度协同
这是本次同步修订的首要目标。重点解决工程采购领域法律适用混乱问题,统一术语定义、衔接程序规则、明确监管边界,减少制度摩擦。但两法合并的可能性不大,更可能是在保持并行框架的前提下,实现"规则统一、边界清晰、衔接顺畅"。
方向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突出绩效导向
政府采购将从"重程序"向"重结果"转型。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绩效评价全链条管控,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决策权,同时压实其主体责任。简言之,程序不再是免责的"挡箭牌",采购结果的质量与效益才是最终标尺。
方向三:遏制低价恶性竞争,回归优质优价
这是工程领域呼声最高的修法诉求。拟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建立异常低价甄别机制。未来评标将更加注重技术方案、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单纯靠低价抢标的生存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方向四:破除地方保护,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
清理歧视性条款,禁止以本地注册、本地纳税、本地业绩等设置隐性壁垒,推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全国互认共享。这对中小企业跨区域经营是重大利好,也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
方向五:数字化入法,赋能智慧监管
全流程电子化的法律地位将正式确立,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AI辅助评审等创新实践将上升为法律规范。与此同时,数字化监管也将全面升级,围串标、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识别精度与查处力度将显著提升。
五、结语
两法同步大修,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市场规则的重塑、治理理念的升级。
对采购人而言,意味着更大的自主权和更重的主体责任;对供应商而言,意味着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高的质量要求;对整个行业而言,意味着从"拼价格"向"拼实力"的转型拐点正在到来。
6月下旬的常委会审议,只是修法进程的第一步。从初次审议到最终通过,还会经过多轮打磨。但可以确定的是,一个更统一、更高效、更透明、更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公共采购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成型。
信息来源:
1.中国人大网《赵乐际主持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委员长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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