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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呼和浩特:发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新获批部级、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支持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6 13:07:40     0
行业动态丨呼和浩特:发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新获批部级、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支持
以下文章来源于

呼和浩特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政策关键条款和亮点:
  1. 年度优秀奖励
    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2. 专业孵化器扶持
    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孵化器,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3. 高级别认定奖励
    新获批部级、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支持。
    4. 前瞻导向
    对聚焦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专业孵化器,认定门槛降低20%。5. 梯度支持
    鼓励对孵化器提供“一工位、一间房、一层楼”的免费空间梯度支持。
    6. 资源协同
    强制要求各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低价开放共享。
    7. 机制灵活
    毕业企业标准由孵化器自主确定,管理上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动态进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和《关于全面优化创新生态的实施意见(试行)》(呼党发〔2025〕4号)《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党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部级、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助力首府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加快“科技强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0%(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除专业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为综合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且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认定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六条  专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五条前5项条件。

2.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3.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4.在孵企业中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不低于50%。

5.同一产业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6.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7.围绕低空经济、量子科技、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绿色算力、数据要素、合成生物以及原创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等领域打造的超前孵化、深度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条件可降低20%。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认定材料。

2.归口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实地考察申报孵化器的运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通过的机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孵化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已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的,不在呼和浩特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范围内。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个绩效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根据孵化器认定时间依次安排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9-60分(含)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孵化器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火炬统计不齐全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程序

1.市科技局印发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提供自评报告模板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推荐表。

2.孵化器自评。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孵化器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初审、科研诚信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对材料评审为优秀的孵化器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5.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市科技局在网站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经评估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

2.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优先推荐认定部级、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3.对评价周期内首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孵化器,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孵化器需填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参加下一批次绩效评价时在自评报告中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变更并附必要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资格:

1.连续2次未上报绩效评价材料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

3.孵化器运营机构主动放弃认定资格的。

被撤销孵化器认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各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经核实后予以撤销,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其中,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专业孵化器,依据《关于全面优化创新生态的实施意见(试行)》(呼党发〔2025〕4号)相关要求,认定备案后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积极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升级孵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加强孵化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优化创业导师配置,鼓励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积极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型孵化模式,为企业提供从技术研发到市场拓展的全周期服务,打造功能完善、协同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生态,为科技型企业培育保驾护航。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进一步深化加速服务职能,可通过常态化开设创业加速营,集中筛选优质项目,同步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融资助力及创业指导等多元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积极开展区域技术转移、异地孵化等业务,加强引进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区内外市场。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孵化器发展过程中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区内外科技优秀成果布局在孵化器。支持各类产业园区高标准打造专业孵化载体,紧跟初创团队、企业发展进程,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免费梯度提供“一工位、一间房、一层楼”的孵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孵化器倾斜金融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基地(平台)优先向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业就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组建联盟或联合体,打破区域内孵化器的资源壁垒,助力双方开展深度经验交流与高效资源共享,提升整体服务效能。

第二十六条  对新获批的部级、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相关资金用途按照《关于落实<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呼和浩特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综合孵化器分值

专业孵化器分值

服务能力(45%)

硬件环境建设情况

孵化面积大小、设施设备配置及利用情况等

3

3

组织管理完善情况

管理制度、运营模式等建设与完善情况

3

3

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管理机构人员学历结构、管理团队素质等建设提升情况

3

3

创业导师机制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及创业导师平均对接在孵企业数量

6

6

创业配套服务

提供创业配套服务种类、签约服务机构数量、搭建公共技术平台等情况

9

10

投融资服务

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

10

运营服务

自身孵化服务收入和获奖情况

4

3

孵化链条建设

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

4

4

统计工作

按时提交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及材料

3

3

孵化绩效(40%)

孵化企业情况

载体内企业总数、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12

12

毕业企业数量

4

4

孵化企业研发情况

孵化企业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研发投入等

10

10

孵化企业获奖情况

孵化企业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4

4

孵化企业获得盟市级及以上奖励、财政资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5

5

创新资源对接情况

开展跨区域技术转移,引进“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创新资源情况

5

5

社会贡献

(15%)

促进产业发展作用

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作用和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3

3

带动和吸纳就业

管理机构和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特别是在孵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数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场次

7

7

区域创新创业影响力

孵化模式在区域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区域创新创业氛围的影响

5

5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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