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实务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5 15:44:34     0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实务

本文作者 / 主讲人: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 乔路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

现将近年来,我受邀对相关——(1)央属国有企业、(2)非公集团公司、(3)中央国家机关、(4)有关政府部门,所进行的较为系统性的【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专项培训的部分文字底稿/讲义,进行适当汇总整理,

在此,发表在本人——“乔路律师”的微信公众号上,愿对本领域的各类成员能有所帮助与启发。

谢谢!

笔者聚焦招标投标全流程合规管理,立足最新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结合实务操作要点与典型案例,

系统讲解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核心知识、流程规范、法条重点及风险防控。

力求助力大家精准把握工作要求、规避合规风险,提升招投标工作质效。

【案例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A、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为《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果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是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者是要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

B、招标/投标,依据主要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这其中包括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是必须进行招标的。

招标投标当然是包含了非财政资金项目的,范围更加广泛。

C、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更多,包括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我们常见的招标,仅仅是政府采购其中的一种而已。

【案例2】:政府采购适用于国企吗?

严格依法的话,原则上说,《政府采购法》并不适用于国企。

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明确将国有企业排除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不能扩大解释。

不过,国有企业如果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服务,可以自愿参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标书里如果写上了那就要适用采购法了)。

此外,

如果上述自愿受采购法约束的国有企业,此类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话,也要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

那么,进一步说,什么是国有企业?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立法宗旨

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3.    遏制不正当竞争与腐败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

1、哪些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标准:

主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3、豁免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项目。

【案例3】什么是自愿招标的项目?

除法定招投标范围以外的采取招投标的,均属于自愿招投标。

特别提示:

即使是自愿招投标,只要采取了招投标形式,其程序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但是由于自愿招投标行政监督力度较弱,实务中,往往程序不规范。

(三)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程序、结果全程公开,保障知情权。

2.    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无“歧视性条件”。

3.    公正原则:评标、定标标准统一,不偏袒任何一方。

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恪守承诺,禁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案例4】什么是招投标歧视性条件?

歧视性条件:招标文件中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待遇、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做的条款,法律明确禁止。

《招标投标法》

•      20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51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核心认定条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歧视/不合理限制:

1.    就同一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无关;

3.    依法必招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5.    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6.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7.    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高频实务例子:

1.    指定品牌/型号

例:服务器需为华为泰山2280V5”“软件须为某品牌V9.0及以上

2.    地域/行业壁垒

例:须具有北京市3年以上同类项目业绩”“须获得本行业协会颁发奖项

3.    无关高门槛

例:小工程要求注册资本≥5000”“3年营收≥2亿

4.    量身定制技术参数

例:参数完全匹配某一家产品,别家无法满足。

5.    差别评审/信息不对称

例: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向个别单位透露答疑要点。

6.    强制本地机构/社保

例:须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并缴纳社保满1

【案例4-续】伪造获奖证书(印章)案例

结论:严重触犯刑法,同时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你描述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会触发刑事犯罪与行政重罚的双重追责。

第一、刑事风险(直接坐牢)

•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

适用《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政府机关印章、公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实务认定:伪造行业协会/政府机关印章并制作假证书,属于典型的伪造印章、公文行为。

•      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适用《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行业协会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其他可能涉罪

若以此骗取中标并造成较大损失,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第二、行政与招投标后果(一票否决)

•      中标无效:一经查实,中标直接作废;已签合同的,合同无效。

•      高额罚款: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未中标的,处5-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5%-10%**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骗取中标获得的收益全部没收。

•      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并公告;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实务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明确,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直接触发上述处罚。

第三、快速判断要点

•      伪造印章(无论国家机关还是行业协会)→ 直接触刑。

•      用假证书投标→ 招投标处罚必中,且可能牵连刑责。

•      后果: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重风险叠加。

第四、合规提醒

此行为风险极高,建议立即停止相关操作,主动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招投标程序与要求

(一)基本流程

招标立项招标方案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监管。

(二)核心环节要求

1.    招标立项:明确项目需求、预算、技术标准,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审查标准客观、统一,禁止设置不合理门槛。

3.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完整、条款合法,明确评标标准、投标要求、违约责任。

4.    开标: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全程记录,投标人代表到场见证。

5.    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独立评审,严格按既定标准打分。

6.    定标: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异议投诉。

三、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法规

(一)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    禁止性规定:禁止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人。

2.    评标委员会规定: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类专家占比≥2/3,专家随机抽取。

3.    中标规则: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

【案例5】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程序,是否需要严格适用招投标法,哪些环节可以灵活安排?公开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附合同条款以及评审方案?

1、部分适用。

仅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中的“一般性规定”,

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特殊性规定”。

都可以灵活安排,特别提示的风险是:

招标文件要明确“参照适用、但不受招标法约束”,避免投标人以程序违法进行后续主张。

2、可以不附,但要留意排除法律适用(上述提示),如果选择自愿受本法约束,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更多是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但事先没做选择就会有后续的综合认定过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案例6】招投标法中,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如何理解?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6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案例7】中标人私下要求进行分包,招标人是否可以同意?

先说明:转包一律违法,分包需要看情况:

1、从招标人的角度说,如果同意分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即使选择采取分包的形式,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在主体责任上:

1)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一直是责任承担的法定主体。

2)建设工程招标:第三人(分包商)与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即使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也要征得的中标人同意。

4、实务中能闯过去的并不代表合法。

5、是否连带责任,在实务中要结合案件情况,不是绝对的。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8】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流程前,对客户或被客户出具邀请合作函等类似的文件,是否有效?

需要看内容是什么。

底线是避免违法。

不违反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性规定,确保招采流程合法即可。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1)最新政策(简说)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资格审查、评标、异议投诉、法律责任等条款。

2.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专家入库、抽取、履职、回避、考核要求。

3.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压实招标人首责,明确全链条责任。

4.    《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鼓励AI辅助招投标,规范应用边界。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二-2)最新政策(详解)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12年施行,最新一次修订是2019年,2026年的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

立法宗旨

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细化法规,核心是补漏洞、强程序、严追责,解决实操中规避招标、围串标、评标不公、投诉无门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

实务核心要点

1.    明确适用边界:界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货物+服务),细化必须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2.    堵死规避招标漏洞:禁止化整为零、虚假招标、指定分包,明确可不招标的法定情形(涉密、抢险、专有技术等)。

3.    规范全流程程序

资格预审:明确预审文件内容、异议处理时限,杜绝排斥潜在投标人

评标环节:细化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禁止倾向性打分、暗箱操作

投诉处理:建立异议前置+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时限与处理流程

4.    界定围串标红线:列举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混装混寄等),可直接否决投标。

5.    强化法律责任:新增16条责任条款,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违法情形,明确罚款、停业、取消资格、信用惩戒等处罚。

【串通投标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B、《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6号,2025年施行)

立法宗旨

严管专家、规范抽取、终身追责、打破壁垒,解决熟人评标、专家不专业、履职不公正、责任虚化问题,保障评标客观中立。

实务核心要点

1.    专家入库高标准:从业满8+高级职称/同等水平,熟练电子化评标,无违法失信记录,入库需测试评估。

2.    抽取规则刚性化

原则: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从国家/省级综合库抽取

例外:技术复杂项目可直接确定专家,但需报备监管部门

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跨库抽取,破除地方小圈子

3.    履职终身负责制:专家对评标意见终身负责,禁止私下接触投标人、倾向性打分、泄露评审信息。

4.    动态管理与惩戒:建立聘期制、考核制,违规可暂停/取消资格、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5.    专家库硬门槛:(从不少于500人提高至不少于2000人),专业分类齐全,满足异地随机抽取与数据安全要求。

【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C、《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

立法宗旨

压实招标人第一责任人身份,扭转重程序、轻责任”“重招标、轻履约倾向,实现谁招标、谁负责、谁决策、谁担责

实务核心要点

1.    标前责任:科学决策不任性

必须招标项目严禁规避,非必须招标项目可自主选询比/竞价/谈判等方式

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禁止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中小企业

2.    标中责任:全程监督不缺位

规范选派招标人代表,监督评标委员会履职,发现评分异常、未否决违规投标等情形,要求复核纠正

明确异常低价、不平衡报价的判定与处置,防范恶性竞争与履约风险

3.    标后责任:定标履约严把关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从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核验中标资格

严禁擅自变更合同、阴阳合同,督促履约,处理违约

4.    廉洁责任:抵制干预留痕迹:执行过问干预登记报告制度,违规未报告追责。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成本-效率-效益评估机制”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标前策划方案】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招标人内部合规审查】

【案例*新增】:上级标准文本错误,下级参照使用,但无人敢改的问题。)

参见如下第十三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D、《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政策目的】

明确推动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和监管重点环节的推广应用。

立法宗旨

数智赋能、降本提效、精准监管,用AI解决人工评标效率低、围串标难识别、文件合规性难把控等痛点,推动招投标全流程数字化转型。

实务核心要点

1.    时间节点: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

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一批模型训练、场景应用、机制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    核心应用场景(20类,从招标策划,至投诉处理。)

招标端:AI辅助编制招标文件、合规性检测、需求研判

评标端:智能辅助打分、异常报价识别、围串标大数据分析

监管端:AI预警干预、信用动态管理、全流程留痕追溯

3.    责任边界:AI仅作辅助工具,不替代招标人、专家决策主体责任,决策仍由人工最终确认。

4.    安全底线:强化数据安全、算法合规,防范AI滥用、数据泄露风险。

E、《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34号,2026年施行)

2025.10.27发布 2026.01.01 实施

一、《办法》起草背景

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20001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提出明确要求,20122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2017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开展业务,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和内容

  《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招标代理行业实践和市场关切的重点问题,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办法》共63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招标代理综合性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对本领域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章登记管理,建立了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明确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应向全社会公布,并在相关部门间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从业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因严重违法被禁止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接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有关投诉处理、信息核实、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评价等事项,明确省级住建部门核实处理代理机构虚假登记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代理机构违法从业的法律后果,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串通、行贿等行为,实施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业等行政处罚,并对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共享。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

三、《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2017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取消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的现象日益突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统一登记。《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

二是规范从业。在业务承接方面,《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招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办法》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要求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三是配合监管。《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等9类重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办法》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强《办法》宣贯解读,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招投标参与主体准确理解《办法》,吃透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要求,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健全配套机制。完善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加强有关平台之间的对接共享,进一步夯实登记工作基础。三是强化指导督促。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办法》落实情况,指导各地做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四是曝光典型案例。督促各地查办一批代理机构违法活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让违法者受震慑,持续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级别划分的变化:】

当前法律不再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级别划分,而是通过统一登记、能力评估和信用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旧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建设部令第154号)已经失效,本篇法规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38日发布;201838日实施)废止。

旧办法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截至当前时间(2026330日),招标代理机构已不再实行传统的“甲、乙、暂定级”资质划分制度。根据最新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业管理方式已从“资质审批”全面转向“信用监管与统一登记”。

最新法律规定要点

  •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包括甲级、乙级、暂定级等分级制度。
  • 202611日起施行
    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进一步明确:
    • 不再以资质等级划分业务承接范围
    • 代理机构需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信息 15
    • 承接业务需满足从业条件,如:
      •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
      •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
      • 未因违法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 15
  • 20263月起
    ,部分地区按级别进行信用评级ABC……),作为市场选择的重要依据,但该评级属于信用管理范畴非行政级别划分

《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https://fgw.henan.gov.cn/2025/07-18/3181982.html

文号:豫发改公管规〔2025571号主办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5-00020成文日期:20250716

发布时间:20250718日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第十三条根据信用分值和排序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全省统一排名。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以60分为界线划分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浙建〔2025172025.12.31 发布2026.03.01 实施

第二条第(三)款:

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ABCD个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降低时,通过信息推 送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关注信用状况。

A-E几个的文件整体逻辑总结:

五份文件构成**“法规打底+专家严管+招标人主责+AI赋能+中介规范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      《实施条例》定基本规则

•      《专家办法》管评标关键人

•      《主体责任指引》压招标人首责

•      AI意见》提效率防风险

•      《代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

最终实现招投标公平、高效、廉洁、数字化的监管目标。

四、招投标实务操作要点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要点

1.    技术条款:符合项目实际,不指定品牌、不设置排他性参数。

2.    商务条款:明确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合法合规。

3.    评标标准:量化、可操作,避免主观随意性,杜绝暗箱操作。

【案例9】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注意什么?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服务量、拟投入服务人员的数量以及服务方案,结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服务业务能力、履约情况、类似项目服务经验、企业资源优势等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主要包括:服务费用说明;服务费用估算汇总表;服务费用估算分项明细表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计算出投标报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投标策略,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

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并不得进行涂改或删减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要点

1.    专家从法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    严禁招标人违规指定专家、干预评标过程。

3.    评标过程全程留痕,评审意见书面记录、签字确认。

【案例10】什么是投标无效?否决投标、废标?

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否决投标。

本轮招投标没有成功完成,为废标。

投标无效、否决投标、废标—— 法定对比表

1.核心区别总表

项目 投标无效 否决投标 废标(政府采购)

针对谁 单个投标人/投标行为 单个投标文件 整个招标项目 

谁有权认定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唯一主体) 采购人、评标委、财政部门 

发生阶段 开标前、资格审查、评标全过程 评标阶段(符合性审查) 招标全过程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政府采购法》第36条 

后果 该投标不作数,不影响项目继续 该投标被淘汰,不影响项目继续 本次招标全部作废,重新招标 

2.法定情形(直接背)

1)投标无效—— 法定直接无效

•      逾期送达、未按要求密封

•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      同一投标人提交2份以上投标文件(无备选)

•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影响公正

•      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

2)否决投标—— 评标委必须否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被否决的投标,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该投标人直接出局。

3)废标—— 整个项目废掉(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36条: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投标人报价均超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3.最实用一句话总结

•      投标无效:你这个投标,法律直接不认。

•      否决投标:评委评审后,把你淘汰。

•      废标:项目全黄,所有人重来。

【案例11】什么是投标文件的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案例12】专家组如何推荐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如果推荐的候选人有多名,不一定必须确定第一名中标(但制作专家组文件时,一般是第一名中标)。

(三)风险防控要点

1.    前期风险:规避招标、拆分项目、虚假立项严格履行审批,严守招标范围。

2.    中期风险:串通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强化资格审查,规范评标流程。

3.    后期风险: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履约违约加强合同备案与履约监管。

【案例13】、如何确保补充合同(追加合同)的合法适用?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追加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在审核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在时间上,要求政府采购合同是正在履行当中,如果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二是在内容上,要求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是在补充合同金额上,要求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时,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法》第49条);

四是在备案时间上,补充合同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合同审核经办人员,不仅要掌握与政府采购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采购文件的内容,掌握和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和市场行情,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地抵制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审核过程中认真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核,发现问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

【案例14】联合体资格认证的案例

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案例15】看一个开标的过程

【案例16】中标候选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7】: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案

•      案情:多家投标人协商报价、轮流中标,规避公平竞争。

•      违法点:违反《招标投标法》串通投标禁止性规定。

•      处理结果:中标无效、罚款、列入失信名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启示:强化投标文件比对,利用AI技术筛查异常报价,杜绝串通行为。

【案例18】: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条款案

•      案情:招标文件限定特定地域、业绩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      违法点: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歧视排斥。

•      处理结果: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      启示:编制文件严格合规,不设不合理门槛,保障竞争公平。

【案例19】: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案

•      案情: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违规打分。

•      违法点:违反评标独立、回避规定。

•      处理结果:取消专家资格,评标结果无效。

•      启示:规范专家管理,全程监督评标过程。

【案例20、案例21】:两起违法招标案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