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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在职期间设立与用人单位的行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珠海中院2026年)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5 10:50:19     0
典型案例:在职期间设立与用人单位的行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珠海中院2026年)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6年4月29日,珠海中院发布2025年度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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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设立与用人单位的行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张某诉某网络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原文标题: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了张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张某离职后,某网络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存在设立与某公司同商号的企业,从事与其公司完全相同行业产品销售的行为,主张其违反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并以此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97万余元。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销售经理,在职期间同时担任其他相同行业公司的股东,并以其他公司名义与某网络公司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在综合考量张某的过错程度与相对方的交易金额等因素后,酌定张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权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竞业限制制度并非仅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同样可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劳动者在职期间从事竞争业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忠实义务及职业道德,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及用人单位的损失等因素后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酌情调整,一方面提高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质效,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珠海中院

时间:2026-04-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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