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破解 “只要写猝死就一律不赔” 的行业惯性拒赔套路,用工企业、保险从业者务必收藏参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4 18:21:52     0
破解 “只要写猝死就一律不赔” 的行业惯性拒赔套路,用工企业、保险从业者务必收藏参考
销售只是保险的起点,理赔才是保险的归宿!

欢迎来到武效军的工作室

【情景再现】

某青氏公司为包含员工白某在内的204名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人意外身故保额60万元。条款将猝死限定为: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非外来性原因引发的突然死亡。

2023年9月24日,白某受公司指派,驾驶作业车辆外出执行钢轨探伤工作,作业途中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当场身故。2023年9月27日,辖区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为“猝死”,本案全程未进行尸检。

事故发生后,青某公司向白某家属赔付82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将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青某公司。

后续青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意外身故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公安认定猝死、保险条款明确猝死免责”为由,直接拒绝赔付。

【拒赔理由】

工伤认定书记载突发疾病猝死,属于法定有效文书,应当直接认定内因疾病身故;

②百度百科猝死释义 +《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即医学、公安行业标准明确猝死系自身疾病导致,侧翻只是外在环境,死因是内在猝死;

③保险条款已加粗加黑标注猝死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拒赔有据。同时保险公司援引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可知,猝死是由于自然疾病导致。

而“猝死”这一医学用语有三个内涵要素,分别是(1)患者已经死亡;(2)患者属于自然死亡,即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因素。而不是死于患者身体的外部因素,不是死于溺水、触电、自缢、中毒、低温、高温、暴力、失血、外伤、麻醉、手术等非自然原因。(3)猝死是突然发生的,其发生时间是不可预料的,也就是说患者并没有出现即将死亡的征兆,故没有人认为该患者将要死亡,但死亡偏偏发生了。

简言之,只要文书写了猝死,就是疾病死亡,一律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案件分析】

猝死仅为突然死亡的结果表现形式,而非具体死亡原因,分为两类:一是自身潜在疾病发作引发的内因型病理性猝死;二是车祸、撞击、车辆侧翻、剧烈惊吓、创伤应激等外来意外刺激引发的外因诱发性猝死

1. 工伤认定结论,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死因依据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特殊政策性规定,并非对死亡原因的医学病理鉴定。工伤认定的核心是解决是否属于工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不等同于司法、医学层面的死因定性。

因此,工伤决定书仅能证明白某某属于因工死亡,不能直接推定其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保险公司以此免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 保险公司对“猝死”的整体理解片面错误、属于断章取义

猝死,属死亡的客观表现形式,不能等同于死因就是疾病,百度百科关于猝死的定义、内涵等解释说明的解释不能代表医学界及法学界的定义,不具有权威性,且《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仅为法医尸检工作的操作流程、步骤标准,是规范检验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并非能够直接确认死因的尸检报告、病理鉴定结论。本案并未开展尸检,该规范自然不能直接推定死者为疾病性猝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责依据,明显适用错误。

3.公安机关出具的猝死证明不能作为疾病致死的依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标注的“猝死”,是刑侦排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用语,核心作用仅为排除他杀、谋杀、刑事犯罪嫌疑。

公安部门无医学病理鉴定资质,在未尸检、无专业检测的前提下,仅能判定死亡为突发、非刑事原因导致,无法区分是自身疾病猝死,还是车祸侧翻、剧烈惊吓、外伤应激等外来因素诱发的猝死

结合本案事实,白某是在车辆侧翻的意外事故后当场死亡,现场事故客观真实,完全存在外力惊吓、创伤刺激诱发猝死的高度可能性。且白某某生前身体健康、无任何既往疾病史,保险公司自始至终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

4. 未尸检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公司,其举证不能应自行担责

从法律规则与举证原则来看,未尸检的不利后果应当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一方面,尸检并非死者家属及投保企业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猝死案件必须进行尸检,受传统风俗、伦理情感影响,家属未进行尸检具备合理理由,不能单纯以无尸检报告,直接推定死者系自身疾病死亡。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则,保险公司主张案涉死亡属于疾病猝死、符合保险免责情形,就应当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需举证证实死者存在基础疾病、死亡由内部疾病因素导致,存疑情况下也应主动申请尸检固定死因证据。

综上,本案正是典型的车辆侧翻外力诱发猝死,完全符合意外险意外特征。保险公司在本案无尸检、无病理化验、无既往病历、无救治记录,缺乏任何疾病致死客观依据的前提下,仅凭文书中“猝死”二字,刻意截取医学界狭义猝死概念,仅认可自身疾病引发的内因型病理性猝死,刻意忽略司法与客观事实中普遍存在的外因诱发性猝死,进而将案涉死亡剔除意外险承保范围,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其抗辩逻辑不能成立。

【进群即报名】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