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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3 14:40:07     0
行业动态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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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于甘肃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前   言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供给,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布局,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2026年5月12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ART 01

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5年6月7日,工信部印发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共七章29条。其中对部级孵化器的类别(标准级、卓越级)、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等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提出“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效衔接工信部部级孵化器管理体系,规范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对标工信部印发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20〕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甘科兰白规〔2026〕1号)

PART 02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变更与撤销、促进与发展、附则,共七章31条。

第一章总则中,分别对制定办法的目的,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定义、主要功能、发展目标,以及认定管理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认定条件中,从10个方面对省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并就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认定程序中,按流程对提报申请、审核把关、实地核查、组织推荐、评审公示等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评价监督中,对评价组织、评价时限、评价内容、评价等次和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中,分别对变更、撤销的条件和对应结果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促进与发展中,从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加速服务功能和有关方面支持对促进发展孵化器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中,就各市州孵化器管理办法的制定、本办法的解释、实施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甘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供给,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布局,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类孵化载体,以下统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与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全要素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为: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发展需求,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与创业风险,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孵化服务体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构建完善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科技型新企业、催生战略性新产业、培育创新型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坚实支撑。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孵化器的认定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市(州)及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具备较强的专业化孵化服务能力。

(二) 拥有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每7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 上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完成不少于1年的统计数据报送。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被相关部门立案审查。

第七条 基础级孵化器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稳定、独立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

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0%,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三) 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四) 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 实行孵化服务收入单独核算,上年度非房租及物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标准级孵化器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稳定、独立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占比不低于20%。

(三)上年度通过自有设立或合作出资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对在孵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并确权实缴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实行孵化服务收入单独核算,上年度非房租及物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5%。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与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企业,是指曾是孵化器在孵企业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由孵化器自主认定:

(一)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二)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四)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报书及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所在地孵化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将审核通过并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孵化器进行评审与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认定条件每2年对孵化器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核心维度开展,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与发展水平,为省级政策制定、孵化器动态管理提供支撑

第十八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对孵化器管理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孵化器在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反映并提交佐证材料;相关问题经孵化器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依规处理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形,或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孵化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所在地孵化器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对报送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D)的孵化器,或运营主体自行申请撤销认定的孵化器,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撤销认定资格。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器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核实后,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撤销其认定资格。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无故连续2年未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的,撤销其孵化器认定资格;被撤销资格的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器认定。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同一法人主体(依托单位)仅限申报、运营一家孵化器。已同时运营多家孵化器的机构,须选定其中一家作为主体开展申报与管理工作,其余孵化器不再保留认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孵化器,可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享受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服务效能。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优化创业导师配置,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型孵化模式,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应当深化孵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举办创业加速营等方式,集中遴选优质在孵项目,为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加速在孵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与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优质高效的区域孵化服务网络。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在孵化器发展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应当结合区域优势与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服务退役军人、大学生等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统一纳入孵化器管理范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7月13日印发的《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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